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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合同法中,Consideration(对价) 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指合同双方为达成协议而相互提供的法律上认可的“交换物”。缺乏有效对价的合同通常不可强制执行(除非属于例外情况,如盖印合同)。以下是对价的详细解析:
一、对价的定义与作用
基本定义
对价是合同一方为换取对方的承诺或行为而提供的某种利益、损害或法律义务。其核心在于“交换性”:双方必须存在“互惠”关系(quid pro quo)。
法律意义
对价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关键。
确保合同具有约束力,防止一方无偿承诺却要求强制执行(如赠与合同通常不可强制执行)。
二、对价的三大核心特征
必须具有法律价值(Legal Value)
对价可以是:
金钱、货物、服务等经济利益;
某种作为(如履行义务)或不作为(如放弃权利);
法律上的损害(如放弃诉讼权利)。
示例:A承诺支付B 100美元换取B修理屋顶,修理行为即B的对价。
必须存在相互性(Mutuality)
合同双方均需提供对价,一方承诺需以另一方的对价为条件。
例外:单务合同(如悬赏广告),仅一方作出承诺,另一方通过行为接受(如找到失物)。
过去对价无效(Past Consideration)
对价必须针对未来的承诺,而非已完成的过去行为。
示例:A自愿帮B搬家后,B承诺支付报酬。由于搬家是“过去对价”,B的承诺无约束力。
三、对价的类型
待履行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
双方承诺未来履行义务(如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承诺付款,卖方承诺交货)。
已履行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一方已履行义务以换取对方的承诺(如悬赏广告中,找到失物后要求支付赏金)。
已存在的义务(Preexisting Duty)
履行已有法律或合同义务不构成有效对价。
例外:若义务超出原有范围或存在新风险,可能构成新对价。
案例:Stilk v. Myrick (1809):船员在航行中要求加薪,法院认为原有合同已包含应对人员流失的义务,故加薪承诺无效。
四、对价的例外情形
盖印合同(Deed)
经正式签署并加盖印章的合同,无需对价即可生效(如房产转让契据)。
承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若一方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遭受损害,即使无对价,法院可能强制执行承诺(需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房东承诺减租,租户信赖该承诺未搬离,房东事后不得反悔。
部分支付债务的例外
债务人部分偿还债务以换取债权人免除剩余债务,通常无效(Foakes v. Beer, 1884)。
例外:若债务人提供额外对价(如提前还款或改变支付方式),可能有效。
五、相关争议与典型案例
名义对价(Nominal Consideration)
象征性对价(如1美元)是否有效?
英美差异:英国要求对价需“充足但不必等价”,美国多数州认可名义对价。
道德义务与对价
道德义务通常不构成有效对价,但美国部分判例例外(如Webb v. McGowin, 1936:救人者因救人致残,获救者承诺赡养被判有效)。
六、对价在现代法律中的演变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放宽对价要求,承认“信赖利益”和“道德义务”的有限效力。
英国仍严格遵循传统规则,但通过判例扩大“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总结: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基石,强调交换的互惠性。其规则复杂且多例外,需结合具体案例与司法实践理解。在起草合同时,明确对价条款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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