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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篇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
关键词:外国人就业手续、就业许可证书、就业证、合同期限、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社会保险、外国人出入境概况
Key Words: Employment Procedure, Employment License, Employment Permit, Contract Term, Income Tax, Labor Relations, Service Relations, Social Insurance
Legal Tips: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s not fully governed by general employment laws in China. The affecting factors are employment formalities, profession, identity, nationality, bilateral agreements, etc. Some policies are practiced differently in different cities.
Detaile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are highly recommended . If any dispute occurs, governing law and legal relationship shall be identified first.
特别提示:
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不是简单的适用一般的劳动法,外国人与中国人的就业管理和就业保护政策有很多差异。根据是否办理正规就业手续、身份的特殊性、工作性质、委派方式以及中外各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等的不同,处理方式须区别对待。另外,各地的政策和司法实践也有很多差异。
在涉及外国人就业的情形下,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尽最大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争议时,首先应确定适用的法律及法律关系,再分析如何维权。
Key Points
1. Employment formalities of foreigners are required to be gone through. Otherwise,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ll not be recognized in most cities such as Beijing and Shanghai.
2. The term of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not exceed 5 years.
3. Stat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applicable to foreigners with respect to the minimum salary, working hours, vacations holidays, work safety and health and social insurance.
4. The income tax is related to nationality and time of residence.
5. Foreigners shall 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s unles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要点小结:
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应办理正规就业手续。未办理正规就业手续的,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如上海、北京等)一般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只认可民事的劳务关系。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未办理正规就业手续的外国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有办理了正规就业手续的外国人,才受劳动法的保护。
2. 外国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保护。
3. 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参照中国人的标准。
4. 外国人的工资纳税标准与中国人不同,并且根据国籍、工作时间等区别对待。
5. 外国人应当社会保险。签订了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协定)的国家,凭参保证明可免除规定险种。
人力资源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曾担任全球知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怡安翰威特(Aon Hewitt)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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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手续办理流程: Employment Formalities of Foreigners:
1
5
就业促进中心、人保局--《就业许可证书》--Employment License
出入境管理局--《居留证》--Alien Residence Permit
4
2
商委或授权外办--《签证函》--Visa Letter
就业促进中心--《就业证》--Employment Permit
3
驻外使领馆--《职业签证》--Employment Visa
Individual Income Tax of Foreigners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paid by individuals who have domiciles in China, or who have no domicile in China but have resided in the country for one year or more on their income gained within or outside China.
Individuals who have no domiciles and do not reside in China or who have no domiciles but have resided in China for less than one year shall pay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their income gained within China.
外国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上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税法上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居民和非居民在税法上的区分与国籍不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Definitions of residence taxpayer and non-residence taxpayer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nationalities. A foreigner who have lived in China for a year will be regarded as a residence taxpayer.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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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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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
非居民 |
征税 |
免税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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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
征税 |
征税 |
|||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
居民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
超过5年 |
征税 |
征税 |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详细介绍 Individual Income Tax Detail
一、 纳税义务的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3、 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当前为4800元/月。
4、工资薪金所得,使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Tax Exemption Rules
1、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外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48号)
2、 外籍个人取得补贴、津贴的免税规定
(1)住房、伙食补贴、洗衣费: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搬迁费: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经中国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3)出差补贴: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探亲费: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方可免税,此外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额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5)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3、 外籍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2号)
(2)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
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概况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Foreigners Employment In Chin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来华外国人数量持续较快增长,入境目的和身份日益多样,在华活动更加广泛复杂,流动性增强。
从入出境情况看,1980年外国人入出境146万人次,其中入境74万人次。2000年外国人入出境2026万人次,其中入境1016万人次。2011年外国人入出境5412万人次,其中入境2711万人次。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
从居留情况看,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近2万人,2000年15万余人, 2011年近60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留学生、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人员。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4752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亲属团聚人员3017人。
从就业情况看,2000年,在华就业外国人约7.4万人。截至2011年底,在华就业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在华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
从“三非”外国人情况看,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简称“三非”)。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首次突破1万人次,此后逐年递增,2007年后有所下降。
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2万余人次。
近年来,“三非”外国人中非法居留的绝大多数系因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而短期逾期滞留等情节轻微的人员,部分外国人在华恶意非法居留。非法入境的主要为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就业的主要集中在外语教育、涉外演出、涉外家政、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多以留学、访问为由入境后非法就业。
2007年,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等17个部门共同建立了外国人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教育部、民政部、外交部等也分别牵头建立了多部门参与的相关工作机制。2011年底,公安部、外交部等20个部门建立了境外来华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重点工作任务,加强了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配合。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Labor Relations or Service Relations?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应办理正规就业手续。未办理正规就业手续的,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如上海、北京等)一般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只认可民事的劳务关系。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未办理正规就业手续的外国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有办理了正规就业手续的外国人,才受劳动法的保护。
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我国家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争议,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决定暂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不管我国劳动者实际劳动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得到批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是确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剥夺其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完全可以对我国公民在境外企业驻国内办事处就业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中国的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of Foreigners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of Foreigners Employed in China)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目前,已有德国、韩国、丹麦与我国签订了社会保险缴费双边协议(协定),具体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于2002年4月4日正式生效,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德国称“就业促进”)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适用相互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韩国称“国民年金”和“雇佣保险”),和暂时免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适用互免的人员类别参见上述协议内容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适用互免险种范围: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丹麦为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
另外,中国已经与日本、法国、瑞士开展互勉协定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