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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底捞小便门”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判。海底捞“退一赔十”后,向侵权人索赔超2300万元。
因两名涉案男子均为未成年人,黄浦法院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
有网友戏称“一泡尿损失220万元”,代价不小。法院究竟为何作出如此判决?《法治日报》记者邀请专家解读此案的法理逻辑和社会意义,阐明判决金额作出依据。
上传视频损商誉
法院调查显示,今年2月24日凌晨,唐某(男,17岁)、吴某某(男,17岁)在上海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用餐后,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摄视频。
2月27日,吴某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该视频随即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讨论。
3月12日,海底捞火锅微博发布道歉声明,称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换新,对整个门店深度消毒,并对事发时段到换新消毒这段时间内堂食用餐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还餐费,进行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
3月14日,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至黄浦法院起诉,诉请要求唐某、吴某某及其各自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共计15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300万元及维权开支10万元,承担上海某餐饮公司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看来,本案受侵害客体有二:一为涉事门店餐具所有权,二是海底捞的商誉,对此应分别处理。
“两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犯原告对其餐具的所有权,致使原告对顾客的餐饮产品具有瑕疵,因此须对顾客负瑕疵责任,由此导致减价退赔的损失;同时也致使原告将全店餐具换新、整店清洁消毒,属于消除瑕疵的必要费用,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此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金可可说。
他说,吴某某将案涉视频上传,唐某参与形成该视频且未采取相应措施预防视频上传,是商誉受损的主要原因。原告因商誉受侵害,一定期间内营收下降,属所失利益,所受损失与商誉所受侵害之间具有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应予赔偿。此外,原告超出餐饮合同项下瑕疵责任法定范围向顾客进行退赔,是为恢复其商誉,作为恢复原状的必要费用,亦应在合理、必要范围内予以赔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认为,企业的名誉权具有商业价值。在该案中,海底捞主张的赔偿依据主要来自对四千多单客户的十倍赔偿,是企业自主选择的挽回品牌信任度的措施,与侵权行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难以被法院全额支持。
赔偿金额应合理
针对海底捞提出的高额赔偿款,黄浦法院认为,关于餐具损耗费、清洗消毒费,侵权行为直接导致餐具污染及卫生风险,引发消费者对涉事门店的卫生安全质疑和消费抵触,涉事门店全店换新餐具、全面消毒属必要措施,但具体费用构成存在自行估算情况,法院综合在案相关证据,酌情支持13万元。
关于经营损失、商誉损失,从侵权行为发生至涉事门店全面消毒前,在涉事门店堂食消费者的事后心理不适可想而知,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与支付的对价不匹配。侵权行为已引发普通公众对海底捞品牌的负面评价,而前述消费者的负面感受更加强烈,叠加形成对海底捞品牌的整体负面评价,企业商誉由此遭遇贬损。基于此,企业向前述消费者全额退款。既有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有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而关于十倍于消费金额的补偿支出,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经营的情形,且前述全额退款已起到了合理补偿、商誉修复的作用,企业再对以上消费者予以十倍价款补偿,此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属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故法院难予支持。
此外,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即使企业已采取了积极措施,短期内仍会有部分消费者对前往海底捞门店就餐予以排斥,进而造成企业经营收入减少,该部分损失亦属商誉贬损引发的合理后果,应纳入赔偿范围。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合理补偿支出、商誉修复成本及经营收入减少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
两原告因共同维权而存在维权开支,经审核在案相关证据,结合案情复杂程度、费用支出合理性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7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本案纠纷必要的费用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对法定要件的审查细致周全,事实认定准确。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充分体现侵权责任‘填补’原则,契合商业实践与法律原理,尺度得当、逻辑周密。”金可可说。
年龄并非免责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唐某、吴某某为未成年人,但综合案情,黄浦法院认为两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具备认知能力,知晓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反而能促使其充分反省,因此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唐某、吴某某各自父母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两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基于此,法院确定六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判令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怀及对行为矫正的深层考量,有助于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矫其行止,发挥其教育惩戒功能,颇有必要。”金可可说,该判决向公众传递“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积极信号,还强调了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性,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对于22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黄埔法院特别注明,唐某、吴某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
“虽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黄浦法院考虑到两被告均已满17周岁,其对行为的性质应有认知、承担责任亦未超出其能力,在评估了承担责任后对其成长有警示教育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判决两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共同赔礼道歉,并且财产责任部分从未成年人财产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体现出未成年人犯错自己也应当承担与其年龄、心智状态相适应的责任。”朱晓喆说。
朱晓喆还认为,本案判决也向社会宣示,企业商誉属于无形资产,任何侵害企业财产利益、商业声誉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司法裁判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编辑:赵亚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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