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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须知篇

资深律师为您深度讲解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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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

法定条件

 

离婚的

法定条件

结婚示意图

离婚示意图

 

不得离婚

的情形

 

禁止结婚

情形

 

彩礼、婚前协议等

 

夫妻财产

分割

 

子女

抚养权

 

可撤销的

婚姻

 

共同债务

清偿

 

无效的

婚姻

  导语  

 

美好的婚姻是每个人的向往。感情美满时一般都可以协商解决。然而当婚姻触礁时,要记得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前了解法律对婚姻的保护点和保护力度,才能准确把握行动的方向。以下重点对离婚最常见法律问题做讲解。


 

  首席律师 推荐文章选登   

 

【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其法律效力一直有争议,各地的司法实践大不相同。详见文章:夫妻之间的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共同债务的界定】夫妻一方的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界定范围过窄,则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界定范围过宽,则可能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实践中各地操作有很大的差异。详见文章: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网律师答疑解惑:


分居两年满足离婚条件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现实中有大量的因工作、学习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所以要想达到离婚的条件还得证明分居两年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两大误区律师释疑
两大最常见误区

分居两年

满足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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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答疑解惑:


净身出户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不只是出轨,其他过错也都不一定能达到“一方有过错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后果。 中国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罚是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支付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出轨方

须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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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法规




  离婚方式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上述第(五)项的相关解释参考: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15.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注:因法律的新旧更新,以上法条与前面有重叠和冲突的,以前面的法条为准。




 

其他法律法规(略)




  首席律师 提示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并不一定等同于一人一半。一人一半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原则外有特殊情形。特殊情形下仍然有适当的比例偏斜。另外对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以及举证上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多注意事项,应特别注意! 

夫妻财产




   财产分割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法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分配方式。


 

  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法定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明确归属方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定单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上述第(五)项的解释参考:


1.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2 . (上海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3.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余额为军人一方财产。

*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 其他(略)


 

​​对于上述第(五)项的解释参考: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5.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 其他(略)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房产的复杂性   

 

房产是老百姓关心的大事。房产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因此法律特别对房产的分配做出了很多特别的规定。比如有些人受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的观念上的影响,从而认为只要房产上加了自己名字,离婚时就一定能够得到房产的一半权益。有些人认为自己出资了就是房产的当然权利人,其实不一定是这样。这些特殊的情形就是引起争议时法院判决可能和当事人的期望值相差很远的原因所在。另外司法实践中事实和证据难以吻合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应特别注意。



   特殊形式--房产的法定分配  

 

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8. 其他(略)



 

  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债务




   债务分割方式  

 

【夫妻单方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管辖法院(略)   

 

   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流程(略)   

 

  证据规则(略)   

 

  诉讼技巧(略)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抚养人  

 

【哺乳期内】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