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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题: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人就《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对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进行了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
答: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随着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同时,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范,电子印章仍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效力不强、管理主体不明晰、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电子印章仍难以互信互认,这些都制约着电子印章功能作用和应用效能的充分发挥。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深入应用和互信互认,对于构建数字时代信任体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电子印章在内涵界定、法律效力、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环节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解决措施,推动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广泛应用。二是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在相关领域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已有基础,注重与电子签名、密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实物印章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衔接协调,明确了推进《办法》落地所需的支撑能力和技术标准要求,统筹电子印章管理与相关领域工作协调发展。三是坚持守正创新。适应数字时代电子文件泛在化应用趋势对高效便捷的电子印章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借鉴相关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效经验,创新相关制度设计,确保《办法》能够有力支撑数字化发展。
3.问:《办法》对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答:电子印章实质是运用密码技术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4.问:《办法》关于电子印章管理涉及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是怎么规定的?
答:《办法》对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在电子印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其中,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5.问:单位(组织)申领电子印章有哪些环节?
答: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组织)〕是电子印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主体,其申领电子印章一般包括申请、制作、备案等环节,实践中通常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在申请环节,单位(组织)按照电子印章制发部门(一般情况下与实物印章制发部门一致)明确的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获取申请通过的证明材料;为便利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办法》规定,相关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在制作环节,单位(组织)按照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核查后制作电子印章。在备案环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制作完成的电子印章进行备案,之后以适当形式提供给单位(组织)。
6.问:单位(组织)使用电子印章应落实哪些要求?
答:电子印章的使用环节主要包括电子签章和电子签章验证,《办法》强调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电子签章(即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时,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电子签章验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可基于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供的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7.问:《办法》对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支撑能力、标准规范、系统支持等方面明确了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的有关措施。一是推动支撑能力建设。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二是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三是明确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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