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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篇
--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保险理赔
Traffic Accident
--Criminal Liabilities, Civil Liabilities, Insurances
★特别提示:交通事故律师费用全部或者大部分可由肇事方承担。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解析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能有比较明确的量刑标准。以下为一般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下列行为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特别情形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保险及赔偿 Insurance & Monetary Damages
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律师费等等。
保险理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如下: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1.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8.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级(I级)伤残标准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休息期的评定其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多处损伤的,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遇有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十级(X级)伤残标准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赔偿的特殊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殊情形1: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按城镇标准。
2006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殊情形2:同一起事故中有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可均按城镇标准。
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得到赔偿。
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n n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作者: 姜慧蓉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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