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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风云篇
Anti-monoply Ongoing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行为定义,反垄断豁免,反垄断执法数据,各国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反垄断中英文
Key Words: antimonoply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antimonoply definition, antimonoply exemption, antimonoply enforcement data, antimonoply bureau responsibility
中国反垄断机构简介
Brief of Anti-monoply Authorities in China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coordinating and guiding anti-monopoly work and to perform the following duties:
1) developing competition policy;
2) conducting market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competition, and publishing assessment reports;
3) formulating and releasing guidelines;
4) co-ordinating the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5) other duties as prescribed by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
反垄断委员会
State Council
Anti-monoply Committee
中国反垄断执法三股主力军
Three Anti-monoply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in China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Responsible for merger control, and undertake responsiblities of Anti-monoply Committee of State Council.
商务部
反垄断局
Ministry of Commerce
Anti-monoply Bureau
工商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Antimonop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Enforcement Bureau
发改委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Pric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Anti-Monoply Bureau
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Responsibl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non-price-related anticompetitive conducts
国家发改委负责反价格垄断方面的工作
Responsibl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price-related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中国法律对反垄断行为的定义
Definition of Anti-monoply according to China Law
Key exemptions/defences
1) improving technologies or developing new products;
2) upgrading product quality, reducing cost, improving efficiency, implementing product standardisation or work specialisation;
3) improv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4) serving public interests in energy con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5) mitigating severe reductions of sales or excessive production caused by economic recession;
6) protec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7) other circumstances as prescribed by law or the State Council.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行为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反垄断法的管制范围: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Anti-monoply conducts according to China Law:
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s
Abuse of dominance
Anticompetitiv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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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执法统计数据
China Anti-monoply Enforcement Data
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
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涉及内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02家,约占90%。
2011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已开出11批反垄断罚单,行业涉及医药、电子、白酒、奶粉、黄金、旅游、眼镜片、保险、水泥、汽车及零部件等多个领域。罚金总额已超过人民币32.5亿元。
反垄断罚单中,罚金总额最高的罚单为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轴承厂商,超过12亿元。其中,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截止2014年9月11日,工商总局立案3件,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36件,共39件,其中外资案件只有2件(即由国家工商总局立案调查的微软、利乐涉嫌垄断案),仅占案件总数的5%;其他案件37件,案件当事人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司制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占其案件总数的95%。现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
调查领域涉及软件、建筑材料、电信、保险、二手车交易、旅游、特种器材、供水、燃气、包装材料等多个行业,涵盖各类市场主体。
基于工商部门属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这一职能定位,在市场监管方面,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反垄断职能以外,还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无照经营、商标广告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进行监管。2014年上半年,全系统共查处相关违法行为28.2万件,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7.7亿元。
发改委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工商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执法局
商务部
反垄断局
截止2014年8月底,商务部共立案945件,审结875件,最近3年年均审结210件左右。商务部审结的875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按照经营者注册地统计,涉及境内企业的占45%,完全由境外企业参与的占55%。
6年来,商务部无条件批准849件案件,约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7%;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2件,两者加起来约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这个比例和其他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附条件和禁止案件的比例大体一致。
除了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审查外,商务部还负责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管,并为此专门制定了配套立法和工作规则,依法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商务部于今年5月1日开始对查处的未依法申报案件的审查决定予以公开。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到2008年底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7件,2010年立案136件,2011年立案205件,2012年,立案207件,2013年立案224件,2014到目前为止是149件,近些年来稳定在200件至220件之间,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基本上是这样的局面。
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P3案),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丸红收购高鸿案等。
各国反垄断法简介
International Anti-monoply Law Brief
反垄断是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发展达到垄断的地位,或者为了自我的利益采取垄断行为,势必危及其他企业的生存,或损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此时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会采取行政的干预手段,制止垄断行为。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的行为愈演愈烈,于是,反垄断的相关立法逐步提上日程。
在国际反垄断风云史上,最早制定反垄断相关法律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后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律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情也逐步建立起反垄断的法律体系。
美国: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称为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美国的另外两部反垄断法分别是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共同组成反垄断的一个有机整体。
加拿大:早在1889年,加拿大就出台了名为《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的专门性反垄断法律,这比1890年诞生的号称反垄断法“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还要早一年。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现行的反垄断法《竞争法》,旨在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
英国:英国早在19世纪时就有关于竞争限制方面的普通法判例。现代英国竞争法始于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3年英国又制定了《公平交易法》。目前主要依据的是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
日本: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本。
欧盟:欧盟在1957年成立时即形成了其竞争法体系。
而一些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后才开始制定各自的反垄断法,如俄罗斯1990年才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拉丁美洲国家也到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了反垄断法。
俄罗斯:俄罗斯的首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竞争法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于1990年颁布,次年生效。随后俄罗斯又颁布《反自然垄断法》以及一系列关于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竞争,以及规范对外经贸活动的法律。此外,俄罗斯还对《反垄断法》进行了四次修订,加入了干预行政垄断及企业兼并等内容。
中国:中国的反垄断法起步较晚,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雏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正式的反垄断法施行后,商务部先后制定了10余件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初步形成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体系。在审查机制方面,为规范办案程序,商务部建立了商谈、立案、审查、监察等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保证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正处在6年以来的高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