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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陈祖明(即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2015年1月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祖明(别名: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宣判。陈祖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月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祖明(别名: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宣判。陈祖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的居所内,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吸食毒品大麻、于2014年8月14日容留李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孙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东直门南大街某足疗店内,将孙某抓获,并将与孙某同行的陈祖明、柯某、李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陈祖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在陈祖明上述居所卧室储藏间内起获毒品大麻植株117.72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陈祖明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9月17日被逮捕,12月22日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城区法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

  1月9日上午9点30分,陈祖明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陈祖明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指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同时,控辩双方提出陈祖明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即因他人(孙某)涉嫌吸毒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从轻处罚。庭审中,陈祖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中, 陈祖明表示:“我犯了法,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回到社会之后,我绝对不会再犯。因为我伤害了太多的人,包括爱我的人,家里人、朋友和教导过我的老师,我不希望他们再多一次失望。我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也学到了很多,希望以后重新走向社会后能向公众传递正能量。我知道受到惩罚不等于获得宽恕和原谅,我会用以后的行动获得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祖明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陈祖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祖明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陈祖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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