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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钱的判决中,都有一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具体的计算方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公式中的计算基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利率统一按0.0175%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自“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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