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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指南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台湾对外来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台湾地区对大陆赴台投资的相关规定
4. 台湾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5. 台湾对外来投资有何优惠?
6. 在台湾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台湾对外来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台湾地区对大陆赴台投资的相关规定

4.         台湾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5.         台湾对外来投资有何优惠?

6.         在台湾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1.1贸易主管部门

台湾地区主管贸易的部门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其职责为:国 际贸易政策的研拟、贸易推广及进出口管理事项,目前重点工作包括:

(1 )贸易政策、法规的研拟与执行。

(2)参与国际经贸组织活动(WTOOECDAPEC);加强双边经贸关系。

(3) 贸易谈判、咨商与争端的处理及协调。

(4) 推动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处理ECFA后续协议及经合会相关业务; 推动商签台欧ECA;推动台湾加入TPP业务。

(5) 货品输出入及进出口厂商管理辅导;办理贸易安全与管控事宜。

(6) 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创造有利外贸发展的环境,包 括国际展馆的兴建与贸易无纸化、便利化的推动,全球经贸信息网站的建 设。

(7) 驻外商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8) 办理贸易相关业务的法人和团体的联系与辅导。

 

1.2贸易法规体系

台湾地区的贸易法规分为四类:基本法规、输入法规、输出法规、大 陆贸易法规。

基本法规包括贸易法、贸易法实行细则等22项;输人法规包括货品输 人管理办法等24项;输出法规包括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13项;大陆贸易法 规包括台湾与大陆贸易许可法等24项。

【基本法规】包括贸易法、贸易法施行细则、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 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 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出进口绩优厂商表扬办 法、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 人管理办法、军事机关输出人货品管理办法、推广贸易服务费收取比率英 文版、推广贸易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英文版)、办理推广贸易业务 补助办法、光盘制造机具输出入管理办法、推广贸易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 办法、光盘管理条例、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经济部公告推广贸 易服务费免收项目范围等。

【进口法规】包括货品输人管理办法、行政规定汇编、输人行政规定 汇编目录、作业细则汇编_货品输人规定作业细则汇编、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 通航实施办法、军事机关输出入货品管理办法、进口货品原产地认定标准

°【出口法规】包括货品输出管理办法、作业细则汇编、货品输出规定 作业细则汇编及输出规定、商标出口监视系统运作执行程序、原产地证 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人管理办 法、光盘制造许可及申报办法、输出业团体分业标准等。

【专门针对大陆的贸易法规】包括建议开放大陆地区物品项目的程 序、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 物品输入条件、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检验、 测试、修理、维护后全数外销物品的输人条件、未经台湾主管部门公告准 许输人的大陆地区物品,非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需进人仓储保 税仓库的规定、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像节目进人台湾地区许可数额等。另外 还有一些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和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管理等规定。

 

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778月起,台湾地区逐步开放大陆物品进口,由农工原料逐渐 扩大到劳力密集产业的产品,如零组件、半成品及成品。在农业产品方面, 采用正面表列方式办理;在工业产品方面,于19857月实施大陆工业产 品负面列表措施。但自198741日起,台湾地区对大陆物品进口管理, 由农、工产品正负面两表并列的方式,改依《台湾地区进出口货品分类表》 办理,另将有条件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正面表列的方式编印《大陆物品 有条件准许输人项目、输人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朝着扩大开放的方向 办理。

【对大陆贸易管理办法】台湾“经济部”颁发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指两地区间物品的输出入行为及有关事 项。前项物品,包括附属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 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从事第一项的贸易行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贸易许可办法》及有关法令取得许可或免办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人台湾地区:

(1 )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的物品;

(2)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 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的少量物品;

(1) 自用的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2) 依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人的物品;

(3) 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的动物;

(4) 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 外销的物品;

(5) 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厂商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 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6) 医疗用中药材;

(7) 行政院新闻局许可的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8) “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

(9) 船员及航空器服务人员依规定携带入境的物品;

(10)    两岸海上渔事纠纷和解赔偿的渔获物;

(11)    其他经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的物品。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的输人条件,由贸易局 公告;第七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 局公告的。第一项第一款以外的大陆物品,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 者,不得利用台湾地区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运);经 由境外航运中心转运者。违反前项规定的物品,应退运原发货地。

关于台湾地区《有条件准许输人大陆物品项目》、《大陆物品不准许 输入项目汇总表》和《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可在台湾“经济部 国际贸易局”(网址: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lD=749) 下载。

 

1.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台湾地区商品检验检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依据商品检验法相 关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检验合格证书的核(换)发及检验业务,委 托相关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支付的费用从商品检验费用中扣抵。 对需检验的商品,不符合检验规定的,不得运出厂场或进出口。

【检验商品种类】(1 )区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农工矿商品;(2 ) 向区外出口的农工矿商品;(3)向国内进口的农工矿商品。

【进口商品检验】由标准检验局根据检验需要,签发进口先行放行通 知书,供通关用,并根据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待检商品 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检验标准】(1 )检验标准由标准检验局依照国际公约所负义务, 参照台湾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的规定;无地区标准、国际标

准或其他技术法规的,由标准检验局规定标准。

出口商品的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的,经贸易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买 卖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进口或去内加工生产的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规 格与检验标准的,应先经“标准检验局”核准。

【检验证明认证】“标准检验局”承认依据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区 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签定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所签发的试验报告、检验证明 或相关验证证明。

【检验地点】“标准检验局”所在地、进出口港埠或受委托的其他政 府机关、法人或团体所在地。但经核准者,可在生产厂场或仓储地点进行 检验。

【需要重新检验的商品】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行报验:

(1 )证书有故期过期

(2) 包装改变或包装腐损,足致影响商品质量。

(3) 受水渍、火损或有显著毁损情形。

(4) 标示不符或混杂零乱0

(5) 产品经加工处理。

(6) 其他应受检验事项。

【检验费用]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检验、审查、评鉴、登记及核发证照, 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评鉴费、登记费及证照费。费率不得超过被检验 商品市价的千分的三。但未达最低费用的,仍按最低费率计收。

【处罚】对违反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应通知限 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Xt检验 商品提供虚假信息的,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检验 法还对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规定处以最低1万、最高750万元的罚款。

【免检商品】根据台湾商品免检法,进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 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商品,申报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可申请免检。 出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其申报的金 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准予免验。

商品金额没有超过进出口免检规定的,不准免检的进口商品:防爆马 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银、研磨机、额 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计算机。

 

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台湾“财政部关务署”为台湾关务政策规划、推动、督 导及关务法规拟订的机关,隶属“财政部”,掌理关税稽征、査缉走私、 保税、贸易统计及接受其他机关委托代征税费、执行管制。近年来并不断 积极实施各项业务改进措施,如:进、出口货物通关自动化,空运人境旅 客红绿线通关等作业、优质企业认证与管理机制、跨机关签审会办电子化 作业、货柜动态系统与电子封条、成立缉毒犬培训中心等,以增进关务行 政效率,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货物通关全面自动化】台湾货物通关实行全面自动化,并依据《货 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实施。为配合货物通关自动化的作业特性,厘清 海关与各机关间对货物输出人管理的作业权责,台湾关税总局修订了《海 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

【出口报关】出口报关应附文件:

_ (1)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0;又称下货准单或订位单)或托 运申请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Cargo Shipping Application; 又称托运单)

(2) 装箱单(Packing  List P/L) 1 份。

(3) 装柜明细表(Container    Loading List) 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

货柜2只以上时请提供本明细表。

(4) 输出许可证(Export   Permit E/P)正本(海关存查联)

(5) 发票或商业发票1份一~无输出许可证及其他价值证明文件时, 应提供〔关税总局83627日(83)台总局征字第01928号函〕。

(6) 货物进仓证明文件1份。

(7) 委任书1份。

(8) 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9) 海关协助其他机关代为查核的同意文件等如行政院环保署 同意文件、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同意文件等。(惟已纳入贸易便捷化作业 的签审文件,得免付)。

(10)    申请冲退原料税者,应检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 清表」纸本1份,免计算机传输。惟清表如系于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 操作系统制作,且上传成功;复经通关系统比对相符而核定通关方式者, 不须检附该清表纸本。

(11)    其他~W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应附文件:

(1) (海运)小提单(Delivery   Order D/0;又称提货单)或空运 提单——未联机申报者,应提供小提单或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 但联机申报者免附(惟海关为个案需要,轮船或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 供);

(2) 发票(Invoice)或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应附 1份;

(3) 装箱单(Packing List; P/L) 1份;散装、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

(不论是否查验)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请提供装箱单;

(4) 装柜明细表(Container    Loading List) 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 货柜2只以上时请提供本明细表;

(5) 输入许可证(Import  Permit l/P)

(6) 委任书1份;

(7) 货价申报书2份;

(8)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0)

(9) 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10)    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11)    其他~W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关税税率】根据《台湾海关进口税则》、《台湾输出入货品分类表》, 台湾将进出口货物划分为98章,每章及其细分项货物都严格规定了不同的 关税税率。台湾地区具体税则税率可通过台湾财政部关务署查询: Web.customs.gov.tw/np.asp?ctNode=15649

 

2. 台湾对外来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2.1 投资主管部门

“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负责促进外资、辅导厂商对外投资及引进海外 科技人才等工作。为协助外商来台湾投资及台商海外投资活动,该处担任 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驻外单位的协调服务窗口。其工作职责如下:

(1 )区内外投资及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2) 对外投资的辅导及协助。

(3) 投资项目的研究。

(4) 投资机会的发掘和整理。

(5) 投资计划的推动、跟踪及投资障碍的排除。

(6) 投资环境简介及投资相关法规的编印。

(7) 岛内外厂商技术合作及海外科技人才引进的推动。

(8) 双边及多边投资事务的推动和联系。

“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过去以吸引外资为主要业务,上世纪80年代中 期以后,为因应台湾地区内外经济环境的重大转变,该处除协助外资解决 在台湾地区投资所面临的各项问题外,并提供台湾厂商对外投资的咨询辅 导服务及协助台湾地区投资人与外国(地区)政府或民间企业争取权益。 加强对外资、台商的服务与联系,提供外资来台投资和辅导产业技术升级。

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台湾市场主要法规为“外国人投资条例”、“华侨及外国人 投资额审定办法”、“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o法规内容涉及禁止、限制和 鼓励。台湾地区对大陆来台湾投资有单独的门槛,所以外国对台湾地区投 资需提交外资资格声明书(申请人为外国法人者适用)0

【外国人投资条例】

(1) 出资种类包括:现金;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的财产。

(2) 禁止投资的领域:对台湾地区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公 民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业;法律禁止投资的领域。

(3) 投资申请:投资人根据《外国人投资条例》进行的投资,应填 具投资申请书,附上投资计划及有关证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投资计 划变更时,亦要办理与初次投资同样的手续。投资申请书格式,可向外资 主管机关领取。主管机关对申请投资案件的审理,应于其申请手续完备后 一个月内核定;xt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机关的,应于二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

4)出资规定:投资人应将所核准的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 并将到达情况报请主管机关査核。投资人经核准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 实现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其投资将被撤销。但如有正当理由,应于期限届 满前,可向核准主管机关申请延期。

(5) 结汇权利转让:投资人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享有的结汇权 利不得转让。但其出资转让给投资人的合法继承人或经核准受让其投资的 其他外国人或华侨,不在此限。

(6) 征用及收购: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所占比例未达到该资本总额的 45%,如主管部门基于防务需要,Xf该投资项目征用或收购时,应给与合 理补偿。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所占资本总额超过45%以,在开业二十年内, 继续保持其投资额在45%以上时,不予征用或收购。

(5)  

3-1: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项目

中类编

中类业别

细类业别

项目

备注

18

化学材料制造 业

1810

基本化学材料制造 业

军用的硝化甘油制造(属 供火炸药柱涉及公共安全 等硝化甘油者)

 

水银法碱氯

国民待遇

 

 

 

 

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列管化学物质甲类化学品 者

国民待遇

CFC、海龙、三氯乙烷、 四氯化碳

国民待遇

19

化学制品制造 业

1990

其他化学制品制造 业

军用的火药引信、导火剂、

雷汞

 

24

基本金属制造 业

2499

未分类其他基本金 属制造业

金属镉冶炼工业

国民待遇

29

机械设备制造 业

2939

其他通用机械设备 制造业

军用的火器、武器制造、 枪械修理、弹药、射控(不 含军用航空器)

 

49

陆上运输业

4931

公共汽车客运业

含市区汽车客运、公路汽 车客运

华侨不禁止

4932

出租车客运业

 

4939

其他汽车客运业

游览车客运业

54

邮政及快递业

5410

邮政业

 

国民待遇

60

传播及节目播 送业

6010

广播业

无线广播业 无线电视业

 

6021

电视传播业

 

 

 

6022

有线及其他付费节 目播送业

 

 

64

金融中介业

6415

邮政储金汇兑业

 

国民待遇

69

法律及会计服 务业

6919

其他法律服务业

民间公证人服务

华侨不禁止

93

运动、娱乐及 休闲服务业

9323

特殊娱乐业

 

 

资料来源: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3-2: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项目

中类

编号

中类业别

细类

业别

项目

备注

01

农、牧业

0111

稻作栽培业

 

 

0112

杂粮栽培业

 

0113

特用作物栽培业

 

0114

蔬菜栽培业

 

0116

食用菌菇类栽培业

 

0119

其他农作物栽培业

 

0121

牛饲育业

 

0122

猪饲育业

种猪饲育

0123

鸡飼育业

种鸡饲育

 

 

 

0124

鸭饲育业

种鸭饲育

 

0129

其他畜牧业

 

02

林业

 

 

华侨不受限制

03

渔业

 

 

 

10

烟草制造业

 

 

国民待遇

18

化学材料制造 业

1810

基本化学材料制造 业

硝化甘油制造(不属供火 炸药柱涉及公共安全等硝 化甘油者)

 

27

计算机、电子 产品及光学制 品制造业

 

军事仪器设备

 

31

其他运输工具 及其零件制造 业

3190

未分类其他运输工 具及其零件制造业

军用航空器制造、修配

 

33

其他制造业

3399

其他未分类制造业

象牙加工

国民待遇

35

电力及燃气供 应业

3510

电力供应业

输电业、配电业

 

3520

气体燃料供应业

导管供应气体燃料业

 

36

用水供应业

3600

用水供应业

自来水事业

 

50

水上运输业

5010

海洋水运业

船舶运送、船舶出租

华侨不受限制

5020

内河及湖泊水运业

51

航空运输业

5100

航空运输业

 

华侨不受限制

 

52

运输辅助业

5260

航空运输辅助业

航空站地勤、空厨业者

华侨不受限 制。

因条约或协议 另有规定者不 受限制。

60

传播及节目播 送业

6010

广播业

6021

电视传播业 6022

有线及其他付费节 目播送业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61

电信业

6100

电信业

第一类电信事业

 

69

法律及会计服 务业

6912

地政士事务服务业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服务

 

资料来源: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备注:1.社会保险业、学校、医院等性质为公益法人,非营利事业,爰不列入价外投 资负面表列。

本表行业分类方式系依据行政院一百年三月一日实施的r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第 九次修订)」。

以上负面列表和禁止投资的目录外,侨外投资没有持股比例限制。


 

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台湾《公司法》允许海外投资企业选择以不同的商业形式在台湾从事 营商活动,将公司分为四种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2.4 BOTPPP方式

BOT方式】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困境、推动大型基础设施 的建设,台湾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引进“兴建-营运-移转” (Build-Operate-Transfer,PB0T)模式,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

施建设,以期利用民间资本充沛的资源与活力达到政府财力“以少带多’’的

放大效应。

(1 )°B0T适用的行业领域。19958月,台湾当局选定高速公路、 高速铁路、城市捷运、工业区、观光游戏、购物中心、电厂、焚化炉(垃 圾焚烧)、车站、停车场等22项重大公共建设拟采用BOT模式来吸引民间 参与投资,并在同年8月核定《以BOT模式推动国内公共建设方案》。后 因上述重大公建项目中部分论证不充分而被废弃,但BOT热潮就此兴起。 为全面落实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政策、确立推动更髙层次的立法,1996年底 举行的台湾“行政院国家发展会议’’明确规定:“落实奖参条例,并修法扩 大其适用范围(如住宅、工业区、环保设施等),以健全民间参与公共建 设的法制基础。”

(2) i部门。台行政机构责成经济建设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 及“交通部”组成推动BOT的专案小组,“立法院”多位委员发起成立“立 法院BOT建设促o

(3) 主要项目1^19979月,通过公告、评选等程序,并经台湾 “交通部”核定,由台湾大陆工程公司等与德国、法国厂商合组的“台湾高

速铁路联盟”取得兴建南北高速铁路的初步议约权。该高铁项目总投资 5133j乙新台币,是台湾地区最大的BOT项目,最终经过8年的建设,于2007 3月正式建成通车。

PPP方式】在°台湾,基础设施PPP被赋予了专有名词——“民间参 与公共建设”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s)

(1 )法律依据。台湾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开始应该追溯到1989年, 台湾当局成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推动小组”,由其制订了包括《公营事 业移转民营条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一系列公 营企业民营化的法规。1994年底,台湾当局制定并颁布了《奖励民间参与 交通建设条例》(以下简称《奖参条例》),为交通建设领域的民间参与 公共建设开启了法源依据。自此,台湾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基础设施 PPPo《奖参条例》提出的主要奖励措施包括协助取得土地开发利用、融 资与税捐优惠、补贴利息等。1997年,为扩大内需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台 湾当局决定加大适用BOT规模,并在19987月底完成了《促进民间参与 公共建设法草案》(以下简称《促参法》)的起草,送交“立法院’’审议。 200012日,台湾“立法院”经三读最终通过《促参法》,成为台湾基础 设施PPP的基本法。

(2) PPPg领域。按照《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的规定,“公 共建设”的定义比较宽泛,不仅包括通常意义的交通、能源、环保、文教体 卫、观光休闲、社劳福利、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还包含“重大工业、商业 及科技设施,新市镇开发,农业设施”等“做众使用或促进公众利益之建 设”。《促参法》为公私合作模式的推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将公共建 设适用范围扩大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电业设施、卫生医疗设施、社会及 劳工福利设施、文教设施、重大工商业及科技设施、新市镇开发、观光旅游设施等,有效地促进了台湾地区PPP的实施。

(3)实施流程。1998年台湾地区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并于 1999年开始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招标、决标、履约管理、验收、争议 处理、罚则、附则共八章一百一十四条。其中,第二章(招标)和第三章 (决标)部分对招投标程序等的规定与民参案关系最为密切。《促参法》 中对民参案件的招投标程序也有适用或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之程序的规定。

 

3. 台湾地区对大陆赴台投资的相关规定

3.1 台湾地区对大陆赴台投资的主要政策

2009年以来,台湾地区相继发布了有关开放陆资到台湾地区从事事业 投资的相关政策。有关陆资到台湾地区投资开放产业目录,在制造业、服 务业及公共建设部分,第一阶段已经分别开放了64项、25项(117细项) 及11项。主要政策如下•

(1 )台湾地区与;^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

(3)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4) 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5) 大陆地区观光事务非营利法人来台设立办事处从事业务活动许 可办法。

(6)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

(7)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8) 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9) 华侨及外国人与大陆地区投资人申请国内有价证券或从事国内 期货交易登记作业要点。

(10)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1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1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13)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14)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管理办法。

(15)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16)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17)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的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

(18)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1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及其附件。

与事业投资及设立许可部分相关政策主要是《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 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及其眷属入台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 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投资购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大陆地 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和《台湾地区银 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 意事项》;陆资投资台湾金融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相关规 定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和《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3.2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的规定

【主管机构】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陆资到 台湾投资前,应先向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许可。

【股份占比和出资额】投资台湾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股份不超过 10%的,无需申请。如投资超过10%的股份,需要提出申请。

投资其他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份,不论其投资金额及持有股 份比例的多少,必须提出申请。

投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业,按照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规定办理申餅可。

【直接投资或通过第三地投资】台湾地区允许陆资对台湾直接投资, 也允许陆资通过第三地对台湾投资。

【透过第三地投资规定】被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认定为陆 资通过第三地的投资,适用有关陆资到台湾投资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外国 人对台湾投资的相关规定。台湾对陆资通过第三地投资的认定如下:

(1)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公司,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超过30%

(2)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公司,对 该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认定如下:①与其他投资人约定, 具有控制超过50%有表决权股份的能力。②依照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 公司的财务、运营和人事。③有权任命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组织)超过半 数的成员,且公司控制操控该董事会。④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组 织)超过半数的投票权,且公司控制操控该董事(或其他类似组织)。

【禁止陆资投资的情形】(1 )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头垄断和垄断 性地位;(2)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地区安全;

(3)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3.3 大陆企业对台湾投资方式的规定

[设立办事处]

(1) 办事处业务范围:签约、报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査、以及 业务活动,不得直接从事人和营利行为。

(2) 通过第三地公司设立办事处所需文件:第三地外国公司指派代 表人的申请书;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处所在 地房东同意书正本或租赁契约复印件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等。上述文 件需用繁体字书就。

(3、)大陆直i到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所需文件:大陆公司许可及办 事处设立报备申请书;其他机关核准函;大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法人资 格证明;大陆公司章程;大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议事录;在台湾地区 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在台湾地区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处所在地房东同意书正本或租赁契约复印件及最近 一期房屋完税税单;大陆公司许可及在台湾办事处设立报备表等。

【子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文件]陆资企业到台湾设立子公司所需文件和程序如下

 

流程

主管单位

工作时间

所需资料

1

公司名称及经 营预查申请

经济部商 业司

3-4

1.提供3-5个公司名称。

2.各股东出资明细。

3.注册地点 4.预查申请由会计师、律师为代 理人。

2

投审会核 准

经济部投 审会

2个月以

1.      投资申请书。

2.      投资计划书。

3.身份证明、授权书、其他需要 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提供的文 件资料。

3

资本额存入金 融机构

台湾地区银

3-4

1.以公司筹备处名义开户。

2.      向银行申请存款余额证明。

3.      存折复印件、印签页及金额

4

公司设立登记

经济部办 公室或台北 市商业管理

10-11

1.企业代表人须年满20岁。

2.投资人不能有大陆军方背景。 3.所需文件:

 

 

 

处(园区投资 由园区主管 机关负责)

 

一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出具的申 请书及会计师或律师委托书。 投审会核准函、资金审定 函。

主管机构许可文件复印件。

一公司章程。

一股东同意书正本(股东签字)。

股东任命同意书正本。

股东、董事资格及身份证明文 件。

办公场所房东同意书正本。 会计师资本额核查报告书及 其附件。

委托会计师签字的委托书。 登记费(按照资本总额每4000 元收费1元计算)

5

营业登记

公司所在地 的国税局/ 分局

3-4

1.      公司负责人带上身份证明(或 受委托人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到所辖国税局签名。

2.      提供一份以公司名义签订的 租赁合同复印件。

3.      申请统一发票购票证及购买 发票。

6

进出口登记

国际贸易 局

1-2

需提供1-6个英文名称。

 

 

资料来源:《陆资投资台湾指南:法律规范汇编》

 

【陆资企业到台湾设立分公司所需文件和程序】陆资企业到台湾设立分公司所需文件和程序如下:

 

流程

主管单位

作时间

所需资料

1

分公司名称及 经营预查申请

经济部商 业司

3-4

1.提供3—5个公司名称。

2.所营事业专案。

3.注册地点 4.预查申请由会计师、律师为

 

 

 

 

 

代理人。

2

投审会核 准

经济部投 审会

2个月以 上

1.      投资申请书。

2.      投资计划书。

3.      大陆公司设立登记文件或第 三地(投资人不能有大陆军方

背景)。

4.      其他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的文件。

5.      必要时,主管机构须审核资 金来源或其他事项。

3

汇入运营资金

台湾地区银 行

3-4

1.以分公司名义开户。

2.      向银行申请存款余额证明。

3.      存折复印件、印签页及金额 。

4

分公司认可及 设立登记

经济部商 业司

10-11

1.申请书。

2. 投审会核准函。

3.其他机关核准函(特许营业 项目)。

4.法人资格证明。

5.公司章程。

6.会计师资本额核査报告书及 附件。

7.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事录。

8.在台湾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 代理人授权书。

9.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

10.    房东同意书正本或租赁合 同复印件。

11.    分公司经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

12.    大陆公司设立许可事项表。

13.    大陆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表。

5

营业登记

公司所在地

3—4

1.分公司经理人带上身份证明


 

 

国税局/ 分局

 

(或受委托人持负责人身份 证明复印件)到所辖国税局签名。

2.      提供一份以公司名义签订的 租赁合同复印件。

3.      申请统一发票购票证及购买 发票。

6

进出口登记

国际贸易 局

1-2

需提供1-6个英文名称。

 

 

[陆资转投资限制】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陆资界定:陆资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 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30%以上,即为陆资投资事业。

(2)转投资许可:陆资投资事业如要再继续转投资其他台湾未上市 柜公司等单次或合计超过10%的股份需要另行申请许可。

 

4. 台湾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4.1税收体系和制度

台湾税收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征税对象包括公司法人、独资企业、 合伙及合作社等,范围较广。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 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对于营利事业总部设在 台湾的,应该对台湾区内外的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征收营利事业所得

税。但是,对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 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所得来源国(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 年度的纳税凭证,经台湾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同意后,可从全部的营利事业 所得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的数额需按照台湾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 税额。营利事业总部设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其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应 列入在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来源于大陆、香港和澳门所得的,应根据“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办理。

2.4.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征税范围】在台湾地区经营的营利事业,以营利为目的,有营业牌 号或者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和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 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课税起征额及累进税率如下:

(1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52万元以下的,课征5%

(2) 超过52万元至117万元的,课征26000元,加上超过52万元部分 的 12%

(3) 超过117万元至235万元的,课征104000元,加上超过117万元 部分的20%

(4) 超过235万元至440万元的,课征34万元,加上超过235万元部 分的30%

(5) 超过440万元的,课征95.5万元,加上超过440万元部分的40%

(6) 超过1000万元的,课征319.5万元,加上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

45%

前项课税起征额的金额,每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 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 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人。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课税起征点的金额,在每年度开始前,由台湾“财 政部”依据第一项及前项的规定计算后公告。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 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至上年度10月底为止12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

【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如下:

(1 )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2)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 课征17%。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的半数。

 

5. 台湾对外来投资有何优惠?

5.1 优惠政策

台湾有关投资奖励措施是“租税”及“非租税”的奖励方案。租税奖 励部分,主要是“产业创新条例”,以“研发支出”的功能性租税奖励为 主。非租税奖励部分,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了技术研发辅助、土地租金 优惠、政府参与投资及低利贷款等措施。

【租税奖励】主要针对公司研发投资的抵减。台湾“财政部”、“经 济部”根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授权规定,于2010118日发布“公司 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明确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应具有高度创 新水平,且其活动样态系指为开发或设计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生产程序、服 务流程或系统及其原型所从事的研发活动;为开发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组 件所从事的研究发展活动。凡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研发活动符合上 述规定的,适用研发投资抵减。

20111227日,台湾“财政部”、“经济部”发布了修正部分条 文,明确公司研发支出项目的认定与公司研发活动的审查认定申请期限相 同且须并案申请,并配合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当年度营利 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历年制公 司于2月至5月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申请研发支出的项目认定, 应与研发活动审查认定并案提出。

相关申请书表文件,凡属制造业及相关技术服务业者,可于该局网站 “申请事项及窗体”项下的编号00440045下载相关申请书表档(网址: www.moeaidb.gov.tw)

【华侨投资优惠】为鼓励华侨回台湾投资,规定“华侨依华侨回国投 资条例”的规定核准投资者,于该华侨死亡后,其遗产中属于经审定的投 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的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 产税。

【支付国外权利金免税】台湾“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规定, 台湾营利事业以技术合作方式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 专门技术,其所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的权利金,经“经济部工业局”依“外 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发电业的权利金暨技术服务报酬免 税案件审査原则”项目核定者,其因而取得的权利金,免纳所得税。

外国营利事业于取得经济部工业局项目核准后,应向主管的税捐稽征 机关申请核办免纳所得税。

5.2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如下:

(1) 自由港区事业自境外运人自由港区内供营运的货物,免征关税、 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

 (2)自由港区事业自境外运入自由港区内的自用机器、设备,免征 关税、货物税、营业税、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但于运入后五年 内输往课税区者,应依进口货物规定补征相关税费。

(3) 自由港区事业运往境外或保税区的货物,课税区或保税区运人 自由港区的货物,依贸易法规定,免收推广贸易服务费。

(4) 自由港区事业的货物输往课税区,视为进口货物,应依进口货 物或相关规定,课征关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 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但在自由贸易港区经加工、制造、重整、 简单加工、检验、测试者,按运出港区时型态的价格,扣除自由港区内附 加价值后核估关税完税价格。

(5) 自由港区事业自课税区运人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 视同出口,得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减征、免征或退还关税、货物税、烟 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自由港区事业自课税区运入的已税进口货物或国 产非保税货物,自运入的次日起五年内,原货复运回课税区时,免征关税。

(6) 自由港区事业的货物输往保税区,应依保税货物的相关规定, 免征相关税费。

下列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

(1 )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港区事业供营运的货物及自 用机器、设备。

(2) 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外销厂商存入自由港区事业以供外销的货

物。

(3) 课税区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厂商存人自由港区事业以供外销的

货物。

(4)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港区事业与营运相关的劳务。

(1) 自由港区事业或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自由港区内销 售货物或劳务与该自由港区事业、另一自由港区事业、国外客户或其他保 税区事业,及售与外销厂商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或存人保税仓库、物 流中心以供外销者,其营业税税率为零。

【机场园区】租税优惠项目。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分 公司委托园区内的自由港区事业于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储存与简易加工, 并将该外国营利事业的货物售与国内、外客户者,其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 得税。但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的货物,超过其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 售总额百分的十者,其超过部分不予免征。

 

【保(免)税区】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农 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自由贸易港区区 内事业等,均依法享有租税奖励。

【工业区奖励开发优惠方案]工业区的奖励投资措施主要依据以促产 条例为,主要如下:

(1)土地厂房类

“行政院”开发基金对总投资金额在新台币21亿元以上的民间投资计 划,以及其他配合行政政策并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提供中长期资金优惠融资。

“经建会”(现已改组为“国发会”)中长期资金提拨300亿元购置 工业区土地与厂房,优惠出租予工业兴办人,协助厂商降低土地使用与建厂成本及资金筹措压力。

放宽工业区土地使用限制,准许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物流、通信、 保险、不动产、个人服务、金融与经“中央”工业主管机关核定的相关产 业得予进驻。

【机器设备类】生产事业进口空气污染防治设备、噪音处理设备、振 动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

投资自动化设备与技术;投资资源回收、防制污染设备或技术;利用 节约能源及工业用水再利用的设备或技术;投资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或技术的公司,得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 税额,并提供策略性融资优惠。

研究发展、实验或质量检验用设备按二年加速折旧,节省能源或利用 新及洁净能源设备按二年加速折旧。

【证照许可类】工业区服务单一化办理项目包括:工厂设立登记、都 市计划、建筑管理、营利事业登记证、消防、门牌编订、土地复丈、环境 保护、劳工安全卫生。

^境保护相关的^废:废气、废水、废弃物与环境影响,准许在总量 管制范围内,免再作说明与评估。

【进出口税】

(1 )保税工厂:原料免税、输人课税区按成品七折扣税。

(2 )机械设备如国内无产制者免税。

(3)进口税及货物税可于出口后办理冲退税。

(4 )成品出口时营业税为0%

【土地税、地价税】依法核定的工业区土地,按千分的十计征地价税。

【加工出口区税捐优惠】区内事业进口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物料、

半制品、样品及供贸易、仓储业转运用成品,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营 业税。

区内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或销售予加工出口区内的区内事业、科 学工业园区内的园区事业、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料、物料、 燃料、半制品者,其营业税税率为零。

符合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转运业务者,得按其 转运业务狀1 0%事业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o

区内事业自用供生产的厂房部分,其营业房屋税减半征收,即税率为 1.5%

取得加工出口区内新建的标准厂房或自管理处依法取得建筑物免征 契税。

使用5年以上的旧机器设备,运出区外免关税。

区内事业营利事业所得税调降为17%

【投资人权益保障】外国投资人享有与台湾投资者相同的优惠条件及

权利。

外国投资人可享有区内事业100%股权,亦可寻找主管部门及本地企 业为其共同投资者。

外国人或海外华侨投资的盈余、资本利得及孳息可申请汇出。

外资侨资或其合并股份超过45%的企业,政府保证从营运日起20年内 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工商综合区】

(1 )科学工业园区税捐优惠。

(2) 园区事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物料及半制品免征 进口税捐,且无须办理免征、担保、记账及押税手续。

(3) 园区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者,其营业税税率为零。

(4) 区内企业营利事业所得税调降为17%

【投资人权益保障】

(1 )外国投资人享有与台湾投资者相同的优惠条件及权利。

外国投资人可享有园区事业100%股权,亦可寻找主管部门及本地企 业为其共同投资者。

(2)外国人或海外华侨投资的盈余、资本利得及孳息可申请汇出。

(3 )外资侨资或其合并股份超过45%的企业,政府保録营运日起20年内,不予征收。

(4 )外国投资人得经管理局核准后将投资额申请1次汇出。

(5) 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6) 科学工业得经管理局核准兼营其业务相关的进出口贸易业务。

【主管部门参与投资】投资人可以申请主管部门参与投资,出资额最 高可达总资本额49%。课代表出资的机构有:“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或其他开发基金。

“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地址:台北市馆前路497楼。

电话:00886-2-2389-0633 转业务组0

【技术作股】科学工业得以经监察人审査的公正有关机关团体或专家 技术作股鉴价书,提股东会决议通过径向管理局工商组办理设立或发行新

股变更登记。

【募集^金】区内外投资人若有资金需求,可通过台湾“创业投资商 业同业公会”募集资金。该公会拥有岛内会员180余家创投公司,定期举 办研讨会、说明会,扮演会员与科技公司间的桥梁,促成投资交流。

地址: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四段13310C室 电话:(02) 2545-0075 Fax (02) 2545-2752 网址:www.tvca.org.tw

【研究发展奖励办法】管理局提供创新研发产学合作辅助,申请机构 需取得园区“科学工业”资格且结合产学合作模式得提出申请,每件获得 核准的研究发展计划,最高可获得辅助金新台币1,000万元,但以不超过 该计划总经费的50%为限。

园区事业可在投资于公司研发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 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以不超过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 限。使用于研究与发展的机器设备可免进口税捐。

[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优惠措施]

(1 )投资抵减

投资生技新药公司达3年以上的记名股东,以其取得该股票的价款 20%为限,可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 所得税额,创投须于第四年度起五年内抵减。

(2) 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

依支出金额35%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在实际出现获利的年 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超过前二年的平均数者,超过部分按50%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

(3) 吸引研发人才

技术人股的所得可享有暂缓课征所得税待遇’课税年度可延后至股票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始按实际交易价格,扣除取得成本课征所 得税,无缓课年限限制。

公务员若为新创生技新药公司主要技术提供者,该公务员得持有公司 创立时百分的十以上的股权,并得担任创办人、董事或科技咨询委员,不 受公务员服务法的限制。学研机构的研发人员在该任职机构同意下,得担 任生技新药公司研发咨询。

工业区土地租售(00六六方案)实施时间与适用原则 实施期间:自2001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

租约期限:承租工业区土地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承租工业区建筑 物租期最短不得少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承租对象:法人或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机构申请承租者。

【适用的工业区】北部:宜兰利泽;中部:彰化滨海、云林科技;南 部:台南科技;东部:花莲和平。

【各工业区租金优惠计算方式】彰化滨海、云林科技、台南科技、花 莲和平、宜兰利泽:

第一、二年免相合。

第三:四年的租金fc审定租金六成计算。

第五、六年的租金按审定租金八成计算。

第七年的租金按审定租金计算。

【租金抵缴承购价款】承租人倘于承租期间内,申购该承租工业区土地, 其前所缴的租金总额可无息抵充应缴价款,惟其抵缴应缴价款的比例以

70%为上限(各工业区实际抵缴比例1    衣各工业区公告出租要点内容为准)

工业区  抵缴比率

宜兰利泽工业区  70%

花莲和平工业区  70%

彰化滨海工业区  100%

云林科技工业区  100%

台南科技工业区  100%

 

资料来源:台湾“财政部”

【开发中工业区土地出售精进方案(767方案)】技术研发辅助为鼓 励业界执行产业技术的研发,经济部技术处推动多项科技项目,补助比例 视项目性质与计划内容,最髙不得超过50%。相关计划如下:

规划或开发产业所需的前瞻性、关键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础性技 术者,可申请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划

规划或开发具创新性、示范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的应 用与服务,能创新营运模式者,可申请创新科技应用与服务计划

进行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的创新研究,以能提升企业本身创新技术或 服务能力为主,且为中小企业者,可申请小型企业创新研发计划

【租约期限】承租工业区土地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承租工业区建 筑物麵最短不得少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承租对象】以自然人、法人或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事业机构申请承

租者。

适用地区及计算方式

4 k 租金优惠

开发中  宜兰利泽    12年免租金。第34 年的租金按审定租金6折 计算。第56年的租金按 审定租金8折计算。第7年 的租金按审定租金计算。

    彰化滨海   

    云林科技   

    台南科技   

    花莲和平   

 

资料来源:台湾“财政部”

【租金抵缴承购价款】承租人倘于承租期间内,申购该承租工业区土

地,其前所缴的租金总额可无息抵充全部或部分!i    句地价款,详见下表。

    工业区  抵缴比率

滨海综合型  宜兰利泽工业区花莲和平 工业区   70%

强化中南部经济建设  彰化滨海工业区云林科技 工业区台南科技工业区 100%

资料来源:台湾“财政部”

 

 

3.13在台湾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法律如何规定?

台湾地区自20096月开放陆资人岛以来,还没有商务纠纷案例,但 如果陆资企业在当地投资合作中发生纠纷,可根据两岸投保协议条款中的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为解决途径。

3.14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199112月,大陆方面颁布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对促进海峡两岸各方的交流,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相关规定。200012 月,发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o 2010年发布了《大陆企业赴台 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推动海峡两岸投资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 2010年海峡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台海 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此后两岸经贸合作基本围绕着ECFA铺 开;截至2013年底,两岸共签署19项经贸协议,其中包括ECFA后续协商 四大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投资保护和贸易协议,和“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此外,大陆中央政府和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海峡两岸经贸合作 的政策法规。具体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www.gwytb.gov.cn/guide_rules/rules/jjfl/ tga.mofcom.gov.cn/article/a/c/

台湾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施行细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6. 在台湾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6.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台湾《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四种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指两人以上股东组织,对公司财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

任。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有 限责任。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 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 其出资额为限,X#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主管部门、法人股东一AIS成, 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

(1)直接投资新设公司/分支机构熵业

来自各地的投资者如有意愿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开展及经商活动,须 按照台湾的法令申请登记组织形式(如新设公司/分支机构/商业),主管 部门亦积极简化相关的申请流程以便缩短申请时间。

此外,投资人可选择以并购或增资或受让股权方式参与或扩大岛内事 业的营运。因并购、增资或受让股权涉及诸多的考虑因素例如税赋、法律 及资产评估等,难以按照一般的作业流程说明,建议采用个别案件的研究 及洽询相关的专家咨询。

夕卜国企业(台商)回台湾申请上市(柜)、兴柜,台湾当局制定了各 项鼓励外国企业(台商)回台申请上市(柜)、兴柜的机制。

 

4-1:外国企业来台上市的方式

上市种类

第一上市(注1) 第一上柜(注1)

第二上市(发行台湾存托凭证)(注2)

资格限制

股票未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 市的外国发行人外国发行人于海外下市 后再来台上市

外国发行人依据注 册地国法律发行的 股票或表彰其股票 的有价证券,于申 请上市的台湾存托凭证挂牌前,已在 经主管机关核定的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

    市场上市者。


1: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对于外国发行人申请来台上 市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设立登记者,不得来台湾第一上市。只能以海外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来 台湾上市。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 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得来台湾 第一上市。

(2 )直接购买上市(柜)、兴柜股票

台湾地区为扩大外资对台湾的参与程度,已逐渐放宽外资投资的各项 限制,外国投资人可按照是否在岛内及其身份是否属于境外外国机构投 资人境外华侨及外国自然人境内外国机构投资人境内 华侨及外国自然人等四种投资人类型,同时亦取消境外机构投资人的投 资额度规定,更将原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的申请方式由原审查许可 制改为登记制,此简化申请程序,更加速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 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欲投资台 湾证券市场,需先向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简要归纳说 明如下:

 

4-2:投资人身份要求

外国机构投资人

华侨及外国自然人

在台湾地区,依当地政府法令设立登记者。 【基金型态】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退休型基金、共同基金、单 位信托、其他型基金。

【非基金型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 期货商、其他。

具有大陆地区以外的国籍,年满二十岁持 有身分证明者

外国法人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分公司

年满二十岁,居住于台湾地区领有华侨身 分证明书或外侨居留证。


资料来源: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6.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台湾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是“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主要职责及

联系方式如下:

第一组 

电话    (02) 3343-5763

传真    (02) 2396-3970

职责    华侨投资申请案件的审核。

外国人投资申请案件的审核。

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申请案件的审核。

华侨投资人身分认定及更换华侨投资代理人的核定。

第二组 

电话    (02) 3343-5764

传真    (02) 2396-4748

职责    对大陆投资申请案件的审核。 对大陆技术合作申请案件的审核。 对港、澳投资申请案件的审核。 对港、澳技术合作申请案件的审核。 国外投资申报案件。

第三组 

电话    (02) 3343-5765

传真    (02) 2396-3970

职责    大陆人民来台从事经贸专业活动申请案件的审核。

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申请案件的审核。

科技产业及研发机构申请外国籍学生来中华民国实习申请案件

审核。

外国投资人或外国法人投资人的代表人申办居留签证申请案件

审核。

外籍商务人士快速查验通关申请案件审核。

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申请案件的审核。

第四组 

电话    (02) 3343-5737

传真    (02) 2396-4207

职责    投资、技术合作及相关业务法令的研拟。 投资案件的追踪、考核与统计分析。 投资事业营运状况的调查及分析。

 

    投资、技术合作数据的建立登记及保管。

行政室 

电话    (02) 3343-5751

传真    (02) 2393-8829

职责    文件的收发、分文、缮校及保管事项。 印信的典守及公产、公物的保管事项。 经费的出纳保管事项。

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公文稽催与处理时效的追踪、考核事项。

 

资料来源:“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新设事业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核发公司熵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2) 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书、预査表复印件、 投资人身份证明档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

(3) 向银行汇入资金。

(4) 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资金审定。需提交投资额申 请书、汇人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及投资事业筹备处银行存折复印件

等。

 

6.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营利事业投资登记】营利事业投资登记程序:

(1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

投资人在台湾投资设立公司或外商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时,应先向“经 济部商业司”申请公司中文名称及在台湾境内所营事业预查核准。

(2 )外来人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在一般地区(即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以外的地区)者, 需先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投资后,即可汇入资 金,再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办理资金审定完成后,则可向主管机 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及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登记。

在加工出口区及园区设立公司,其主管机关分别为“经济部加工出口 区管理处”及“园区管理局”,由该主管机关办理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 记。待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 【设立分公司】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流程:

(1)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外国 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

人设立登记事宜。

(2) 若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的分公司位于加工出口区及园区,在取 得“经济部商业司”许可后,再分别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园 区管理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 般登记事宜。

【进出口厂商】进出口厂商的登记流程:

根据台湾《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公司或商号经营出进 口业务,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规定者外,须该办法向“经济部国际贸易 局”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

查询网址:www.trade.gov.tw

【营利事业设立程序】外国投资人来台湾设立公司,申请公司及外国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程序如下:

(1) 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应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公司名称预查。时间:1日。主管单位:“经济部商业司”。

(2 )申请投资许可。时间:3-5日。主管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 员会”。

(3) 汇入资金。时间:3-5日。负责单位:银行。

(4) 资金审定。时间:3-5日。主管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o

(5)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1日。台湾加工出口区管理处负责加工出 口区内的公司登记注册。台湾园区管理局负责园区内的公司登记注册。所 需时间7天。

【在园区及加工出口区设厂的规定】在园区及加工出口区设厂是指营 利事业在台湾当局开发的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环保科 技园区、自由贸易港区或加工出口区投资设厂。目前台湾对投资设厂采服 务窗口单一化政策,由各工业区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并由各工业区服务中 心商洽各有关主管机关在工业区内设置税捐稽征、海关、邮电、金融、警 察及其他公务等服务设施,以方便公司日常营运所需。

(1 )在科学工业园区设厂。外国人在科学工业园区设厂,须先向科 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提出投资申请,其程序自正式申请至核准,约需12个 月。设厂流程请详科学工业园区网站:

saturn.sipa.gov.tw/eCompa-nyPortal/program/popFlowlnfo.jsp?soplD=0

5.01

(2) 在加工出口区设厂。外国人在加工出口区设厂,须先向“经济 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提出投资申请,其程序自正式申请至核准,约需1 个月,设厂流程请详经济部加工出口管理处网站:www.epza.gov.tw

(3) 在自由贸易港区内的投资申请。根据《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 条例》规定,外国人在自由贸易港区内经营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 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配、加 工、制造、展览或技术服务者,应根据“交通部主管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 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筹设许可,筹设许可的审查时 间约为4周,取得筹设许可后则可接续办理营运许可申请事宜。筹设及营 运许可的申请流程请登录下列网站査询:

海港筹设许可:

ftz.motc.gov.tw/wSite/ct?xltem=15614&ctNode=426&mp=7

海港营运许可:

ftz.motc.gov.tw/wSite/ct?xltem=15615&ctNode=426&mp=7 航空港筹设许可: ftz.motc.gov.tw/wSite/ct?xltem=15619&ctNode=427&mp=7

航空港营运许可: ftz.motc.gov.tw/wSite/ct?xltem=15620&ctNode=427&mp=7

【农业科技及环保科技园区的投资申请】

(1) 农业科技园区

外国人在屏东农业生物科技园区设立公司或分公司,目前可向屏东农 业科技园区筹备处(管理局)第二组提出投资申请,其投资申请的流程可 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网站査询。

(2) 环保科技园区

外国人在环保科技园区设立公司或分公司,须向各科技园区(网址: wm.epa.gov.tw/estp/big5/contact.htm )提出人区申请,其申请的流程请

详见“行政院环保署”网站。

【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手续】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所需以下资料与文件:

(1) 申请书。

(2) 法人资证明及其中文译本。

(3) 指定在台湾境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的授权书(*)及其中文

译本。

(4) 办事处所在地的租赁契约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状复印件及最近 一期房屋完税税单复印件。

(5) 在台湾境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若为台湾居民)的身分证 复印(件。

(6) 在台湾境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若为外国国民)的护照复

印件。

(7) 香港永久居留证复印件(若代表人为香港居民者)。

(8) 在台湾境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印鉴

(9) 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