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英双语律师网!咨询热线 18930220709

专业法律服务

Professional Solution

中英双语律师网

Bilingual Lawyers

 诉讼之师      商务之友     成功之伴    ​         Law and Practice in China  
最新上传
更多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一方提出离婚协议属于为多分得动迁款的假离婚但无证据证明
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予以履行。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XX诉被告金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顾XX、被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原告与被告金XX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5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之后被告一直不愿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金XX辩称,其与原告系为了多分动迁款的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也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被告还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原告也从未提出过对系争房屋确权、过户。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③XX路XX弄XX号XX室的产权及家用设备、家用电器都归女方所有;……”XX2年1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XX街道XX路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双方所生之女金XX自1995年至2012年底一直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系争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徐汇区XX街道XX路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予以履行。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原告崔XX所有,被告金XX有协助原告崔X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崔XX、被告金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