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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在前期调研、组织专家研讨等工作基础上,我们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在前期调研、组织专家研讨等工作基础上,我们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如对《管理办法》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 真:010-68501589
  电子邮箱:gjss@ndrc.gov.cn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2014年8月5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的精神,以及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产业化、服务示范等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是指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以及支撑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惠民、智慧城市、保障网络安全等的建设项目和试点示范工程。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其他国家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审批形式,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助。投资补助和贴息(以下简称“国家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审批形式、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形成工作思路和计划;
(二)组织评审并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投资等;
(三)根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预算规模,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以及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方或部门联合或协商确定主管部门。对于重大或特殊事由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指定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确定。
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等工作,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1、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应根据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负责对实施方案涉及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理,并审查实施条件,待条件落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审理意见和资金下达申请;
2、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负责审查项目实施条件,待条件落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下达申请;
(二)负责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主管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并组织开展建设任务验收,及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公开项目验收情况;
(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积极落实实施条件,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补助资金下达申请;
(三)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任务验收申请。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在征求有关行业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备案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根据项目类型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和认定,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或在最近年度评价中符合支持的条件。
(三)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编制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方案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实施的必要性;
(二)工作思路、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四)保障措施,包括组织管理、财税政策、贷款融资、地方财政资金保障和人才吸引与培养等;
(五)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目标、内容和进度、投资规模等,并列出项目清单和项目简介。
主管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申请文件,应包括实施的重要性和意义、具有的优势和基础、配套政策以及具体项目概况等简要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编制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规模、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性能指标、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下达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的作用、主要实施内容、备案(核准)和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申报、审理过程中的咨询指导服务,适时对专项申报程序和共性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来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或委托开展评审(评估),原则上只开展一次评审(评估)。
(一)对于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评审(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带动示范作用;
3、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6、申报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7、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二)对于主管部门申报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审(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
1、基础条件和发展优势;
2、方案战略定位的合理性和发展目标的可实现性;
3、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的合理性;
4、政策措施的保障性;
5、重点项目选择与发展目标和重点的符合性;
6、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三)国家高技术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关联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实施方案和项目。
评审(评估)可以采取会议评审、网上评审或权威机构对产品的认定、测试等形式。  
   第十八条  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评估)等意见,综合考虑行业和地方的意见,审查批复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应明确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重点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主管部门名称、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总投资、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助资金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结合年度资金状况,分档给予支持。
(一)投资补助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前补助方式。按规定程序通过项目评审(评估)、批复后,对新建、在建项目给予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下达;或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经过评审(评估)后下达。
2、后补助方式。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审(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即为“后补助”),主要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在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提出明确的支持内容、实施时间、资金补助原则后,由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评估)后列入项目备选计划,项目完成验收或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给予国家补助资金的方式。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在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提出项目的具体指标要求,由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评估)后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国家补助资金的方式。
后补助项目的国家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具体资金安排和使用要求、考核(验收)方式等将在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中另行明确。
(二)采用贴息补助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实施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 经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下达申请报告是国家补助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资金下达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主要实施条件落实的核查意见、实施进度、投资完成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提出的国家补助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条件及时将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国家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可对需要的项目进行检查,核实项目资金下达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国家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补助资金规定方向使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实施内容和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项目验收计划等。项目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主管部门应提出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项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则上应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和重大项目开展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按期完成目标任务。重大工程和专项完成后,原则上应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任务的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产业化或技术创新水平等,并及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重大项目跟踪制度,验收后的5~8年为跟踪期。主管部门应持续关注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单位有责任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运行数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外,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审理结果、进展和验收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应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审理程序以及国家补助资金支持的原则等内容,申报期应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批复前,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对拟支持的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复信息应及时公开,对于审理未通过的项目,应以适当方式反馈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并公开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公开项目验收、调整、终止和撤项等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建设期内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严重超期、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建设任务验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和项目单位名称予以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网上公告、申报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应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家高技术项目,不得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保证国家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助资金,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专项和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专项总体目标,严重延期未验收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国家补助资金损失的,或指令、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影响重大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项目变更情况较多、建设任务验收工作进展缓慢、列入验收计划而没有开展相关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延缓受理其新申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延期下达后续国家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