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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 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四)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五)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六)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七) 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八)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九)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十) 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公司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等事项向社会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出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另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如公司股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仍超出五年的,应提示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出资期限调整为2027年7月1日起五年期限内;
(二) 如股东认缴出资额过高,无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的,可提示公司和股东通过减资、股权转让、修改股东出资方式等方式确保出资义务的完成;
(三) 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出资。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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