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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在某期日前履行的,应当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魏利生与李云龙股权转让纠纷案
关 键 词:期日·意思表示·合同解释·履行期限·以前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上的理解,采用否定、相反、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它的往往都包含本数。合同是通过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来平衡双方利益的,合同中权利义务设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合同双方各自的交换利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而且,从民事裁判的有关判项表述习惯来看,民事裁判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从上述有关合同解释规则及通常民事裁判确定的履行日期的习惯来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在某期日前履行的,应当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争议问题:合同约定在某期日前履行的,是否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法院认为:(1)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李云龙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魏利生第三期转让金400万元。双方对该约定的日期是否包括本数发生争议,李云龙主张2003年8月31日前包括本数,当天支付不属违约,且因当天是星期日,为法定公休日,依法应顺延至2003年9月1日,因此合同最后的履行日期应当是2003年9月1日。魏利生主张2003年8月31日前不包括本数,合同最后的履行日期应当是2003年8月30日,2003年8月 31日或2003年9月1日支付均构成违约。(2)《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5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2003年8月 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应当包括本数。魏利生称应以2003年8月30日为付款日期的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云龙关于付款日期包括2003年8月31日当天并应依法顺延至2003年9月1日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案例索引:①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39号;②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③审判人员:不详;④裁判日期:2006 年8月3日;⑤来源:见陈朝仑:《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魏利生与李云龙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222页。
附件: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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