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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状况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它把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联系起来,在制定的综合型反腐败法律中对商业贿赂行为严令禁止、严厉处罚。英国历史上一些法律都包含防止商业贿赂的内容,如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行为法》、1906年《防止贿赂法》和1916年《防止贿赂法》, 其中都包含防止商业贿赂的内容。
2010年4月,英国议会颁布了《反贿赂法》(The Bribery Act 2010) 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取代了此前所有特别法、普通法中关于贿赂罪的规定。
该法案规定,对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等组织,一旦被发现与其有关联的任何个人为了该组织获得某种业务或者为了在其业务经营中获得某种优势而支付贿金,则该组织即构成“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该法案约束在英国注册和“从事业务”的公司,同时覆盖了这些公司在海外的业务活动,包括与供应链上各供应商、中介机构、合资伙伴及其他业务往来机构或由其发起的业务活动。
该立法的特色:一是将贿赂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7年提升至10年,并处以无上限罚金,还可根据2002年刑事法案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及1986 年公司董事不胜任法案剥夺公司董事资格;二是创设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法案第7条,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bribery),将商业组织疏于构建行贿预防机制导致行贿产生的行为犯罪化, 提升了商业行贿的刑法治理能力。
该法案被誉为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不但禁止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也禁止私人商业之间的行贿行为;既适用于英国全境,也具有域外管辖权,适用于所有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不论其总部位于何处。比如一个美国公司在英从事经营活动,而该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有行贿行为,则该公司也要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2016年10月,英国政府在下议院提出一项新法案,帮助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该《刑事金融法案》(Criminal Finances Bill)是十年来对于英国反洗钱机制的最大改动之一,旨在修复英国法律体系中有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漏洞。最新法案的改动包括:英国政府将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收缴、没收非法所得资金,并按照所谓的“财产来源不明”法令要求涉嫌腐败者解释财产来源。该法令有助于非法财产的收回,并阻止罪犯利用英国来存放贪污赃款。法案还给那些没能阻止员工逃税漏税的企业设立了刑事罪名,并将允许披露洗钱调查,腐败调查、诈骗调查已获准披露。
2. 法规概览
《反贿赂法》涵盖四大类违法行为,可归纳如下:
【行贿罪】在如下情形下向他人提出、许诺或给予某种“利益”,即构成犯罪:
(1) 意图诱使他人做出不正当行为;
(2) 作为对他人不当行为的回报;
(3) 知晓或相信他人如接受有关“利益”即构成不当行为。
【收受贿赂罪】任何人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正当的好处或者不当行为的引诱或酬谢,即构成受贿罪。无论收受人是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收受或接受利益,无论是收受人受惠还是他人受惠,均属违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收受人是否知晓其收受行为会构成贿赂,亦属违法。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提供、许诺或者给予任何好处并具有不正当意图,适用于该公职人员的成文法如果既不允许又不要求该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受提供、许诺或者给予好处所影响,则该人员构成该项犯罪。其中,“外国公职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
(1) 在英国境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或该国家或地区下属的任何地方)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担任任何职务(不论是通过委派或选举);
(2) 行使公共职能:代表英国境外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公共职能,或者为该国家或地区的人和公共代理机构或公共企业行使公共职能,或者是公共国际机构的一名公职人员或代理人员。
【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防止贿赂失职罪)】法案第7条,是指公司等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获取或保留该组织在商业活动中的优势而向他人行贿,除非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关联人员”从事贿赂行为。但是对于何种措施才能构成合规的“充分措施”,该法案并未涉及,仅在法案中要求英国政府应当为商业组织如何“反腐合规”提供指导意见。2011年2月11日,英国司法部就公司等商业组织如何采取“反腐合规”程序公布了正式的指导意见,为“反腐合规”程序提供了六大原则,即适当程序原则(proportionate procedures)、高层承诺原则(top-level commitment)、风险评估原则( risk assessment )、尽职调查原则( due diligence )、传达原则(communication,including training)、监控和复查原则(monitoring and review)。由于不同类型的商业组织情况各异,所以上述六大原则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法案》规定,只有“相关商业机构”才能构成法案第7条规定的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相关商业机构”是指根据英国
任何地方的法律成立的合伙组织或者公司,或者无论于何处成立但在英国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合伙组织或者公司。如果与该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在为该商业机构从事商业活动时,以取得或者保留业务或者好处为目的去贿赂他人,则触犯该罪名。在本罪名的条款中,“贿赂”仅指提供、许诺或者给予贿赂,即行贿罪(第1条)以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第6条)。
3. 惩处措施
违反法案项下任何罪名的个人将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最高达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法人而非个人构成犯罪,将会被处以罚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定最低罚金为5000英镑)。一经公诉定罪,罚金没有上限。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只能通过公诉才能审理。
4. 执行机构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诉讼执行机构包括皇家检察署、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SFO)以及财政与海关检查署。在北爱尔兰,诉讼执行机构为北爱公共建设署与北爱重大欺诈办公室。其他执法机构还包括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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