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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附规定全文)
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 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 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 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 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 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 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 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给主报告人。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 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 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 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 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 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 效区分。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 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 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 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 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 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 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 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 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 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 操作指引》)。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 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 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 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汇兑管理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

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 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 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 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 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 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 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

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 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 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 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 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 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 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 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 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 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 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 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 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 衍生品业务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行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循结售汇综合头寸管 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六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 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 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 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 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 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 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 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 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 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 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 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汇发〔201925号文印发)、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釆集规范1.2(汇发〔20191号 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 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 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 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 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 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

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 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6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 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 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REGISTRATION FORM FOR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申请机构名称 Name of applicant

中文名/Chinese name

托管人名称 Name of custodian

主报告人/Main Custodian

English name

托管人(如有)/Custodian(If any):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号 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vestment license number

 

托管人(如有)/Custodian(If any):

托管人(如有)/Custodian(If any):

申请机构所属类别 Applicant category

□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 □保险公司(Insurant □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Securities company/Investment bank) □商业银

:e company)

1行Commercialbank) □其他机构(Other institution)

申请机构成立时间 Date of incorporation

 

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 Domicile of incorporation

 

全球机构识别编码(如有LEI code (If applicable)

 

境外机构投资者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of investor

姓名/Name:

主报告人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of main custodian

姓名/Name:

电话/Tel:

电话/Tel:

传真/Fax:

传真/Fax: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相关投资将遵守中国反洗钱等相关法律规定。

We seriously commit that our investment within mainland China shall comply with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of China.


 

有权签字人签名/Authorized signature: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资者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 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 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二、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在境内只需开立1个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的,可直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需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 金开立相应多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 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人民币转账结算,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

三、专用存款账户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 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 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 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 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从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 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 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购汇划 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 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 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 机构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专 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 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 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 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托管人应做好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变更工作,按 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切实履 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信息报送等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