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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僵局诉讼需满足什么条件?
其一,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其二,诉请必须基于上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其三,原告的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这里应当包括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多个股东共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根据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2007年),关于公司僵局诉讼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属于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形成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可以视需要列为共同被告,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具体包括:其一,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其二,诉请必须基于上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其三,原告的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这里应当包括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多个股东共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对此,原告股东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证据。另外,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应当理解为立法的倡导性规定,在立案受理时可不作实质性审查。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因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和强制清算案件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且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是否解散尚未确定,以及即使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是否能够自行进行清算亦未确定,故该两个案件不宜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或者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除对提起该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其他未提起该诉讼的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