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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泰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泰国目前实施的《劳动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制订于1998 年,其中明确了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及义务,建立了关于一般劳动、雇用女 工和童工、工资报酬、解除雇用关系和雇员救济基金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同时,《劳动保护法》也赋予了政府干预管理的权利以确保雇主和雇员双方关系的公平、健康发展。此外,相关立法还有《劳动关系法(labor Relation Act)》(1975年)、《工会法(Act on Establishment of Labor Courts and Labor Courts Procedures)》(1979年)、《社会保险法(Social Security Act)》(1990年)和《工人抚恤金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94年)等。
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最低工资】泰国按照地区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水平。根据 最新设施的标准,泰国77个府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天151泰铢至206泰铢 不等。这个标准会不定期调整。
【工作时间和请假】工作时间标准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 48小时,特殊行业每日工作时间可能延长,但是每周工作总时长不得超过 48小时。对于有害雇员健康的工作和危险工作,每日不得超过7小时,每 周不得超过42小时。雇员每周至少应休假一天,雇主不得要求雇员加班, 除非雇员同意,且超过最高工作时间必须付给雇员补偿金,补偿金为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1.5至3倍。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36小
雇员请病假没有限制,但是每年带薪休病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0个工 作日,雇员请3天病假以上,雇主可以要求提供医生证明。为同一雇主连 续工作1年以上的雇员,每年在国家13个法定假日之外还可以享受6天的带 薪假期。女雇员可以享受包括假日在内共90天的孕产假,但是其中只有45 日为带薪假。
【雇员记录脑用10人及以上的雇主自雇员达到10人之日起15天内必 须制定劳动管理章程并公示,管理章程应在宣布或公示之日起7天内提交 给劳工部劳动福利保护厅。雇用10人及以上的雇主还必须建立雇员记录, 包括雇员工资发放、加班和假日工作等情况,上述雇员记录和证明材料在 雇员离职后还要保存至少两年。
【女工的使用】规定了雇主不得使用女工从事劳动的工作种类,以及 雇主不得使用孕妇从事劳动的工作种类。规定雇主不得因女工怀孕而对其 解雇。
【童工的使用】规定了雇主不得使用童工(15-18岁)从事劳动的工 作种类。雇主只允许雇用15岁以上的童工,且要向劳动检査部门申报雇用 童工情况。雇主不得使用童工加班或在假日工作,一般也不得使用童工在 晚上10点至次日6点工作。
【工人抚恤金]雇主必须向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生病和 死亡的雇员提供抚恤,具体可分为抚恤金、医药费、复原费和丧葬费四类。 抚恤标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雇主必须每月支付给雇员 原工资的60%作为抚恤金,但不低于每月2000铢或高于每月9000铢,对 于失去器官、致残或致死的情况,雇主要依法支付抚恤金达到一定时间段。 所有雇主都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办公室管理的工人抚恤基金缴 款,缴款标准由劳工部规定。
【社会保险】所有雇主必须依法在雇员每月工资中代扣社保基金,目 前规定的社保基金缴纳标准为雇员月工资的5%(月工资最高基准为15000 铢),雇主也必须为雇员缴纳同样金额的社保基金。雇主和雇员必须于次 月的15日前向将社保基金汇给社会保险办公室。在社保基金注册的雇员非 因公受伤、患病、残疾或死亡可以申请补偿,还可以享受儿童福利、养老 金和失业金。
【解除雇用关系】对于没有时限的雇用合同,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可以 在发薪日当天或之前通知对方,然后在下一个发薪日前解除雇用关系。雇 员出现违法犯罪、因故意或疏忽给雇主带来巨大损失、连续旷工三日以上 等情况,雇主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雇雇员并停发工资。没有任何过错而被 解雇的雇员,有权取得离职费,具体金额根据雇员为雇主工作的年限而定。
雇主因为部门和业务调整、设备技术改造等原因裁员,应提前60天通 知雇员或者支付给雇员60天的工资作为离职费。此外,于为同一雇主连 续工作年满6年的雇员,还需增发离职费,计算方法为自工作的第七年起 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15天工资,最多不超过360天工资。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国工作的基本法,于 1978年制订,2008年修订。劳工部就业厅于1979年颁布的《外籍人工作 从业限制工种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是泰国 官方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国工作申请的主要依据。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 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该厅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 局,直接负责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此外,劳工部外 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处理非法 外籍劳工问题。劳工部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对外籍人非法打工的 申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査取证和最终的处理。
泰国关于外籍人在泰国就业有如下要求:(1 )泰国雇主欲雇用外籍 人士在泰国境内工作,均须向泰国劳工管理部门申请工作许可。(2)工 作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前须及时提出续延申请。(3)劳工证持有 者须随身携带劳工证。(4)在劳工管理部门官员(挂有身份证件)到业 主住地履行公务时,向被检查者査验证件时,雇主要予以适当协助。(5) 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 以注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时,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
泰国政府对外国人在泰投资、经商、从教等申请工作许可基本持积极 态度,鼓励在泰外国人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工作许可,但对于一般性劳务到 泰国工作持消极态度,并限制外籍人涉足以下39类工种:普通劳工;农、 林、牧、渔业(农产管理人员除外)工人;制砖、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种; 木雕工;驾驶员(航空器飞行员、机械师除外);固定摊贩;市场传销; 会计管理;珠宝加工;理发、美容;手工织布;制席;手工造纸;漆器; 泰式乐器;乌银镶嵌器;金银器皿制作;泰式嵌石制品;泰式玩具制作; 床单、被褥制作;制钵;手工泰丝制品;佛像制作;刀具制作;纸伞、布 伞制作;制鞋;制帽;除国际贸易代理外的其他代理;建筑规划设计(专 业技术专家除外);手工艺品制造、设计、估价;首饰设计;泥制品加工; 手工卷烟;导游;流动摊贩;泰文打印;手工抽丝;文秘;法律咨询等。 任何外籍人违法打工,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处以2000 至1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泰国是有工会运动传统的国家。其工会力量强大,工会组织遍布全国, 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运行均有一定影响力。工会组织为争取泰国工人 权利和社会福利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如自1991年起实行的90天产假权 利和1993年起施行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都是由工会争取的。但在1997 年金融危机后,迫于社会和经济现状,工会的地位和话语权有所减弱。
目前泰国共有9个全国性工会组织,总部多设在曼谷或北榄府。泰国 工人大会(LCT)、泰国家工人代表大会(NCTL)和泰国行业工会(TTUC) 三家工会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
此外,泰国还拥有数量较多的组织相对松散的工人协调机构或行业协 会,在工人运动中也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泰国共有4家专注于劳工及 行业协会事务的非政府组织(NGO) o事实上自1980年后,泰国主要的 工人运动都是由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与劳工相关的NGO领导的。
2012年,泰国未发生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罢工事件,中资企业也未发 生罢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