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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较缜密和严格。特别是对政府拨款产生的专利权的管理,宏观上有政策指导,具体项目上也有专门机构操作、经营。
【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实现专利和版权在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其中也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
2011 年9 月16 日, 美国颁布了《莱希- 史密斯美国发明创造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该法由众议员拉马尔·史密斯和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联合牵头订立。该法将美国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制” 变成了“先申请制”,修改了异议程序,大幅减少了申请费用,改革了自1952年以来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该项立法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推动本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
(1) 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上诉审理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其他政府机构
(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务部、卫生部等) 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美国版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办公室等。
(2) 管理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著作权的登记、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许可与实施的办理)、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同时也负责为社会提供文件资料的服务,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个部门。美国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 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并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RTTE)”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促进了技术转移。
(3) 执法体制。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但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 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则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另外,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到美国的假冒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他最终救济。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解决纠纷,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AIPLA)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并在每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
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的处罚规定】根据美国《假冒商标法》(Th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ct)规定,故意贩卖或试图贩卖货物或服务, 并故意使用这些货物或服务上的或者与其相关的假冒标志者,个人应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1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非个人应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于重犯,个人应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非个人应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罚款。 对于带有假冒标志的物品,可以予以销毁。“贩卖”是指“向他人运输、转让或处置,以获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者制造或占有,意在运输、转让或处置。”因此,“贩卖”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最初的制造到向最终购买者销售都包括在内。法律对假冒商标的规模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凡是假冒或试图假冒商标的,都属于重罪,但假冒商标的数量和金额等,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2006年3月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打击假冒制成品法案》(Stop Counterfeiting in Manufactured Goods Act)和《2005年保护美国货物及服务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Goods and Services Act of 2005)。3 月16日,经美国总统签署,这两项法案正式生效。这两项法案修改了《假冒商标法》,将其规定扩大到贩卖假冒标志(标签、粘贴、外包装、徽章、符号、雕饰、盒罐、说明)的行为,将“贩卖”的范围扩大到进出口行为, 并且加大了对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假冒的商品,将予以没收销毁或依法处置)。此外,法院还将判决犯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侵犯版权犯罪规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相关规定,为了商业利益或个人赢利目的,或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一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1000美元以上,而故意侵犯版权的,属于犯罪行为。具体处罚为:
(1) 对于以商业利益或个人赢利为目的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10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 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其他情况,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1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2) 对于不是以商业利益或个人赢利为目的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10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下监禁, 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6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一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1,000美元以上,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1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以上处罚,可以分为三类:3年以下的属于一般重罪(base felony),5年以下的属于加重罪(felony with enhancing element),1 年以下的属于轻罪(misdemeanor)。给侵犯版权者定罪,有复制或分销数量及“零售价值”两个门槛,且“零售价值”是指被侵权作品的零售价值,这与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犯罪的规定是不同的。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不以赢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这些侵权复制品及制造这些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法院应当判决没收、销毁或作其他处置。值得提及的是,虽然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但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是作品必须已经在美国版权局登记。
《版权法》规定,故意贩卖唱片、计算机程序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假冒标签或包装的,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这些假冒标签,以及贴有或准备贴有这些标签的物品,法院应判决没收、销毁或作其他处置。
《版权法》还规定,未经音乐表演者同意,以商业利益或赢利为目的, 故意录制音乐表演并向公众传播的,或者出租、销售的,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10年以下监禁, 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侵权物品,应予以没收并销毁。
以上犯罪行为及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犯罪,与谋杀、绑架、抢劫和受贿等一样,属于法律规定的“诈骗活动”(racketeering activity),适用于《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的“诈骗及腐败组织”规定(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 of 1970)。
【假冒专利】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或者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或专利审查正在进行的,应罚款500美元。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要求罚款,其中罚款的一半归起诉方,另一半上交国家。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伪造专利证书或者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的行为,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盗窃商业秘密】1996年《经济间谍法》规定(Economic Espionage Act),盗窃商业秘密的,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用于盗窃商业秘密的财产,或来自该盗窃的收益,应当予以没收。商业秘密是指任何形式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其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该信息由于不为公众所知且不易通过一般方法获得而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该法还规定,如果是为外国政府盗窃商业秘密,处罚应当加重,即处以15年以下监禁,或者5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定】美国一些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也对知识产权提供了保护。例如,《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仿冒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禁止贩卖冒牌羊毛、毛皮和纺织品。
美国法律规定,对于制造、销售、传播、窃取电子信号设备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未经许可接受有线服务的行为,处以2年以下监禁,或者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对于制造、销售用于未经许可接收卫星服务的设备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5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贩卖规避版权保护措施技术的行为,或者提供错误的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5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故意在物品上标记错误版权信息, 或者故意销售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变版权信息的行为,应处以2,500美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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