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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制度已经废止,现行审查制度与国内投资者并购反垄断审查一致。
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对上述三种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其中,前两种行为更多的强调行为的禁止及事后的监督、举报和调查。而对后一种即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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