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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 审理不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当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除离婚案件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
4. 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在仲裁程序违法或证据伪造等情形下,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才能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5. 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中国目前还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比较难;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相对容易,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在缔约国之间的仲裁裁决,一般来说,都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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