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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产品。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有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学科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具体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列入目录的企业须向主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相关部门申请,工业产品用户也可通过查询相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网站了解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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