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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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