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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被告侵权一事历经一年半时间,终于等来了判决书。光线传媒2014年9月24日发布公告,公告表示其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光线传媒等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光线传媒表示不认可此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索赔于2013年3月提出,原索赔金额为一亿元。
索赔概况:
2013年3月2日,影片《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影视”)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对《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发起“侵权”诉讼。被告共包括四家公司,分别为:参与《泰囧》制作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光线传媒等”)。诉讼理由是光线传媒等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著作权,索赔一亿元。
华旗影视认为:
第一,光线传媒等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
第二,光线传媒等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第三,将《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较对比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光线传媒等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光线传媒等则认为:
“人在囧途”名称初始来自于1985年的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而“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所以并非独创或唯一。而“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侵权行为成立,主要判决如下:
1、光线传媒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光线传媒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光线传媒等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
3、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侵权行为被确认后,如何判决赔偿是目前存在的一大难题。赔偿金额首选是“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利润/违法所得”,再次是“法院酌情判判决”。因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形下规定了最高赔偿金额50万,目前法院诉讼中为了规避被最高金额限制,在索赔理由中都会加上“不正当竞争侵权”。
实践中,在发生类似《泰囧》的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因为电影名称本身的市场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很难明确一个授权的通常市场金额,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一般都是难以计算的。而根据侵权利润、违法所得做判断的话,要侵权方拿到被侵权方的财务信息,一般都比较难,需要侵权方的配合。如果侵权方不配合的话,法官往往只能在法律的限额之内做出判决。《泰囧》一案花旗影视之所以能拿到500万的判决,应该是举证力度高的结果。一方面因为《泰囧》创下了12.6亿元的票房纪录,为光线传媒带来了近4.2亿元的票房收入,已经众所周知。另一方面。光线传媒是上市公司,其很多信息是需要依法公告的。这些应该都是华旗影视维权的坚实基础。
总体来说,法院能够做出高达500万金额的判决,应该说是执法的一大进步。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判决高出50万,对被侵权方来说,是一大福音。
附件:光线传媒 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14-07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3 月 7 日,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详细内容请见 2013 年 7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的 2013-014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4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 123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
3、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 123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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