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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
示范文本
(2011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所指特卖会包括:商品特卖会、品牌折扣会、外贸商品专卖会、土特产年货展销会、特色农副产品展销会、家电产品促销会及其他商品展销会。
三、本合同为场地租赁合同,既适用于固定场地(专业展馆、商场、其他室内场地),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室外空闲场地的特卖会场地租赁关系。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文本自2011年11月2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
(2011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卖会场地租赁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特卖会名称: 。
二、特卖会内容: 。
三、主办方名称: 。
四、特卖会举办地址: ,
租用区域/楼层 面积 房间/室号 。
五、承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卖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营业时间上午 至下午 。
六、搭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布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撤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其他租赁物品、数量
一、消防器材: ;
二、照明电器: ;
三、隔栏桌椅: ;
四、其他设备:
。
第三条 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本特卖会约定押金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双方选择以下结算方式:
□现金 □支票 □其他 。
押金于特卖会结束后 天内如数返还乙方。
二、本特卖会场地租赁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以天计算: 元/天× 天,共 元,(大写) 元。
□以面积计算: 元/平方/天× 平方× 天,共 元,(大写) 元。
双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赁费用: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其他方式 。
双方选择以下结算方式:
□现金 □支票 □其他 。
三、其他租赁物租金、电费约定:
。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拥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对该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订立后 日内提供租赁场地及约定的相关设备。
二、甲方应审核乙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因选择乙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治安秩序、引起群体性消费纠纷事件导致赔偿责任的,甲方应负连带责任。
三、甲方发现特卖会内参展商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有毒有害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的,应立即阻止,对不听劝阻者,甲方有权清退。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与工商、消防、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与特卖会有关的工作,配合特卖会顺利开展。甲方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者入场参展的,有权清退场内无证无照经营者。
五、甲方提供的特卖会场地、设备必须具备安全使用的条件。
六、甲方负责特卖会举办期间的场地安保值班和保洁工作,维护特卖会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七、甲方应对特卖会举办期间的消防安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加强监督和日常巡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劝导并督促乙方整改。
八、乙方举办特卖会应具备主办资格,证照齐全,不得借用他人证照,并督促参展商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张贴于摊位醒目位置。
九、乙方保证所有参展商均具备合法参展资格。乙方承诺所有参展商不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有毒有害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
十、乙方搭建展馆、展台、展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搭建商须拥有合法资质。特卖会期间如发生安全问题,由乙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向责任方追偿。
十一、特卖会举办期间,乙方应在展区醒目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投诉台,指定专人处理消费投诉,并先行赔付。特卖会结束后,如遇消费者投诉的,甲方应先行赔付。
十二、特卖会举办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场地,损坏租赁物品,也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公共安全的活动。乙方使用各类电器需征得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导致安全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广告、海报等形式对特卖会主办方名称以及特卖会销售的商品、价格、促销方式等作虚假宣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租赁场地及设备造成乙方延误布展或延期开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乙方在特卖会期间造成甲方场地污损、财产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押金可抵作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另行追加。
四、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六条 保险约定
一、双方可根据需要约定是否选择保险:□需要 □不需要
二、双方可约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为:
□甲方 □乙方 □其他 。
三、保险项目包括: ;
四、保险公司名称: ;
五、其他具体约定: 。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Links: Ministry of Commerce Market Regulation IP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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