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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泰国指南
1.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泰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4. 泰国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5. 在泰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泰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4. 泰国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5. 在泰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1.1贸易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其主 要职责分为两部分,对内负责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国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 易发展、监管商品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外负责参 WTO和各类多、双边贸易谈判、推动促进国际贸易良性发展等。泰国商 业部主管对外业务的部门有贸易谈判厅、国际贸易促进厅和对外贸易厅 等,主管国内业务的部门有商业发展厅、国内贸易厅、知识产权厅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

泰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1960年《出口商品促进法》、1979 《出口和进口商品法》、1973年《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1979年《出 口商品标准法》、1999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法》、2000年《海关法》和 2007年《进口激增保障措施法》等。

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 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 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安 全等的产品,如摩托车旧发动机、博彩设备等;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 24种农产品,如大米、糖、椰肉、大蒜、饲料用玉米、棕榈油、椰子油、 龙眼、茶叶、大豆和豆饼等,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 口;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产品 包括关税配额产品和加工品,如鱼肉、生丝、旧柴油发动机等。自动进口 许可产品包括部分服装、凹版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泰国商业部负责制定 受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清单。

【出口管理】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 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 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 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等。

【贸易壁垒】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实施关税是11,2%0

(1)关税髙峰。泰国现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

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 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 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 216%

(2)    关税升级。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 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 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 化物的关税也仅为1 %; XJ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 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 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    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4种农产品实行关 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

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椰子油、速溶咖啡、土 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 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高达57%

(4)    进口限制。泰国规定42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 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 零件和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 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 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 组成成分的详细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 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 可证每三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 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5)    技术性贸易壁垒。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

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

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

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 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

(6)    政府采购。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 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外国企业无法投标 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 采购部门对投标资格的规定不确定,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 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 诉权利等。根据2000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 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大大提高了外国中标企业的经营成本。

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泰国负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标准认证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卫生部下 属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合在命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和食品标准局(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e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简称ACFS)

FDA行使职责依据的国内法规和国际协议主要有:泰国1967年《药品 法》、1975年《精神类物质法》、1979年《食品法》、1979年《麻醉品 法》、1988年《医疗器械法》、1990年《防止滥用挥发性物质法》、1992 年《化妆品法》、1992年《危险物质法》和1971年《关于精神类物质的 国际公约》、1988年联合国《关于反对非法买卖麻醉品和精神类物质的协 定》等。FD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的市场准人进行控制,审核发放各 类商品相应的卫生证明、GMP证明、HACCP证明和自由销售证明等。进 口商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食品,指定的食品储藏室必须经FDA 检验后才能使用,进口许可证要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于特别控制的食品,

进口商必须到FDA注册,获得批准才能进口。

ACFS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初级农产品、食品和加工农产品的标准,发 放许可证明,对有关产品的认证机构及企业进行认证等,此外,还协助和 参与技术问题、非关税措施及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其主要工作目 标是发展泰国农产品和食品标准体系使其适应国际标准,以扩大泰国农产 品和食品的出口额。ACFS自成立以来,共制定公布了22项植物食品标准、

10项动物产品标准、3项鱼类食品标准和20项其他标准。

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Customs Act)》是泰国实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

目前,泰国海关进出口商品代码和关税管理体系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海关 关税法令(Customs Tariff Decree 1987)制定的。泰国政府根据管理需 要会对商品代码分类和海关关税进行不定期调整,有关法令和公告可在泰 国海关厅网站上查询,网址为:

wwwgtf.customs.go.th/igtf/en/main.frame.jsp 在泰国,大部分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两部分税,一是海关关税,二是 增值税(VAT)。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 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商品到岸 价(CIF)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0-80%

之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部分商品需缴纳)

后的总价值乘以7%

3-1:泰厓  主要进口商的关税税率

商品名称         HS编码   一般关税税率

原油         2709         25%

集成电路         8542         35%

打字机等办公机器的零部件         8473         40%

摩托车零部件         8708         60%

光盘、磁带、记忆卡等未录制内容 的固体媒体存储介质(胶卷除外)       8523         60%

成品油     2710         税号2710121120税率为2.91/

升,其余部分以30%的税率按价计 税,

天然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2711         釆用特定单位税率0.001/千克

未加工的精铜和铜合金         7403         6%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         40%

未加工的金、金粉         7108         35%

 

资料来源:泰国海关厅

泰国给予东盟成员国和与其签订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不同程 度的关税减让,具体商品的关税税率和减让情况均可以通过HS税号或商 品名称在海关网站上査询,网址为:www.igtf.customs.go.th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2.1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根据1977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 投资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是隶属于泰国工业部的国家厅局级单位,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 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2.2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外籍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 (1999)有关规定,

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1)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 经济特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 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2)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 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①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

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占用设备 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7JC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 业。

②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

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

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 器、陶器制造。

③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

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 加工等。

(3)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 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碾米业、

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7JC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

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M、法律、建筑、工程服务 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①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 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②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纖务,但不包含:

A)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B) 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 务,C)为外国人投人最低资本1亿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 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拍卖业,但不包含:

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 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 1亿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百万 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

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意外的其他服务业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 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 (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 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是 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 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 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 人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 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 额在1000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须获得IS09000国际质 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的认证。具体审批标准如下:①投资额不超 5亿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产品增加值必须不低于销 售收人的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和投资促进委员会特别 批准的项目除外;新投资项目的负债与注册资本之比不得超过3:1;投资 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新机械设备,若需使用旧机器,其效率必须 获得权威机构的验证,并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准许;必须有足够的环境 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 设立地点及其污染处理方法。②投资额在5亿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 动资金)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尚需按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规定提交 项目可行性报告。

以下行业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农业、畜牧业、 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 的服务行业。

200619日,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 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决定送交法制委员会对某些条款作进一步修改。 该修正草案的要点共有三项:第一,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 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 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 第二,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 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第三,调整《外籍人 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 争的行业,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 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 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酬人第三类行业0

对于不符合上藤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 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 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

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一 年内修正;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 企业,必须在一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对 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 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而不 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

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X才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 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投资】外籍人对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 类: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国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大众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组 建的实体。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合资公司不是法人实体,但是根据《税 法典》,合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单一实体。

【上市】泰国法律规定,只有大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入证 券交易市场。根据1992年颁布的《大众有限公司法(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转为大众有限公司。泰国没 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国上市的特殊限制,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大众有限公 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 SEC)和股票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简称SET)的有关 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收购】泰国没有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的法 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典》、《大众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证券交 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 票收购和资产收购等三种方式。收购私人有限公司,须符合《民商法典》

有关规定。而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

泰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及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方面的法 律规定,外来投资者只要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禁止或 限制投资的有关规定,即可按《民商法典》、《大众有限公司法》和《证 券交易法》有关规定在泰国开展投资并购。

泰国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方面的法律是《贸易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 TCA)》。该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 1979 年制定的《价格制定和反垄断法(Price Fixing and Anti-Monopoly Act)》。 该法共757款,主要就限制市场垄断、鼓励自由竞争等诸多方面作出了 法律规定。根据该法,泰国设立贸易竞争委员会(Thai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CC),负责制定构成市场垄断的标准及反垄断法实施细 则、处理各项反垄断投诉并进行反垄断调查等。该委员会须经内阁批准,

由商业部长担任主席,商业部常务次长担任副主席,财政部常务次长担任 秘书长,成员不少于8位但不多于12位。

根据该法规定,受法律限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 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建立私下协议或集体统一行动 以限制市场自由竞争;(4)垄断商品进口渠道损害消费者直接进口权;

(5)通过不公平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该法同时规定,TCC有权要 求市场份额超过75%的企业停止增加或减少市场份额。根据实践,如果一 个企业被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权应被进行反垄断调查,TCC进一步明确规 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判断标准为:(1)占有市场份额33%以上;

(2)年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当然这一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做出相应调 整。2003年,TCC向内阁提交了新的建议方案,其中之一是建议将“市场 支配地位企业’’由单一企业扩展至有内部关联的多家企业构成的共同体,

二是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出的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标准。该法对于个别 组织的垄断行为免于调查:(1)公共管理部门;(2)纳人财政预算的国 有企业;(3)农民团体或者依法成立的合作社;(4)根据有关部门规章 规定免于调査的其他企业。该法规定对于垄断行为的惩治措施包括:(1 ) 刑事诉讼;(2)行政处罚;(3)损失补偿。

根据泰国法律,关于外资收并购的主要程序如下:(1 )掌握初步信 息(前期了解企业股权结构和资产负债状况,评估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 格及企业用工情况、各类许可证所有情况等);(2)发出求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LOI)(内容要点包括说明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格,要求进 行法律、财务、税务、生产等方面尽职调查等);(3)法律尽职调査(Legal Due Deligence)(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雇员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类 许可取得情况、环保状况、知识产权状况、争端诉讼情况等);(4) 握股权或者资产并购的要点(如收购后股权及股东的安排、股票过户细节 等,资产并购中关于外籍人拥有土地的限制性规定等);(5)签署股权 或资产收购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SPA Asset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ASPA)。在泰开展夕卜资并购的咨询机构包括泰国 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各专业律师事 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中资企业在泰国开展并购投资的案例并不多,没有遭遇阻碍的 案例。2007年海尔并购日本三洋(SANYO)泰国有限公司、2010年工商 银行并购泰国亚洲商业银行(ACL)均在当地引起较大轰动,并取得较大 成功。

2.4   BOT方式

泰国并无关于开展BOT投资的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泰国BOT 的投资项目实践比较少,近二十年来实施的一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出资 或列人国家预算管理的公关基础设施类项目,如公路、城市垃圾处理、电 力设施等。规范这类项目投资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泰国总理办公室采购 规定(Regulat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Prime Minster on Procurement B.E.2535)》及各有关部委和公共组织、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据此制定的 内部规章或者实施细则,其中就应列人国家采购的物品及投资项目的范 围、实施方式及其标准、具体组织等做出了法律规定。BOT投资项目更明 确的规范体现在合同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及其附件中。

泰国对于外资参与BOT投资并无具体规定,只要投资者满足项目投资 要求并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投资限制的各项规定,即 可参与项目招标。而对于特许经营的具体年限也无统一标准,一般根据项 目本身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已在泰国开展B0T投资的外资企 业包括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的投资者。

【典型案例】泰国曼谷第二高速公路项目。

该项目由泰国政府采用B0T融资方式在曼谷以外修建一条长度为30 公里的收费公路,该路与曼谷第一高速公路连接而形成环形的路网,且有 辐射状链路衔接其他道路系统。投资规模为10亿美元,建设年期为1991 1995,特许期限30年。项目实施方为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大部分 股权属于日本熊谷组(Japan's Kumagai Gumi)有限公司,其余股本所有 权分散在泰国各个公共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一共8家公司参 与融资,其中也包括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和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项目规定:(1)泰国政 府签发一项法令使泰国高速公路快运管理局能够征用建设新高速公路所 需要的土地;(2)承诺与第一高速公路分享通行费收入;(3)减免8 所得税;(4)在“发生特殊事件”时,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权延长 特许期,还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993年底,项目完工20.4公里时,由于 同行费率受到泰国当地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且泰国政府迟迟未能解决,以 及当地政府与民间投资者对合同解释发生争议,以至未能通车。日本熊谷 组认为其投资权益受损而撤资,熊谷组的持股改由泰国财团接手,工程继 续执行直至完工。

中国在泰国参与BOT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正在实施的由创冠环保参与 的曼谷垃圾电厂项目。该项目由创冠环保(泰国)有限公司承担,一期投 5亿泰铢(约1700万美元),设计发电量5兆瓦,项目运营期20年,到 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续10年,现正在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3. 泰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1938年颁布的《税法典》,财政部有权修 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外国公司和外 国人与泰国公司和泰国人一样同等纳税。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 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故意漏税或者伪造虚假信息逃税的行为将处以严厉的 惩罚。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 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 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泰国并未征收资 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 为净利润的3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人 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人的3%。未注册的外 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人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 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X#外国贷款的利息 支付不用征收公司的所得税。企业间所得的红利免征50%的税。X#于拥有 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 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企业研发成本可 以作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作1.5倍扣除。注册资本低于500万铢的 小公司,净利润低于100万铢的,按20%计算缴纳所得税;净利润在100-300 万铢的,按25%计算缴纳。在泰国证交所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铢的, 25%计算缴纳。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 润的10%计算缴纳。国外来泰投资的公司如果注册为泰国公司,可以享受 多种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泰国居民或非居民 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人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 有应税收人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37%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收。按照泰国有关税法,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 除,如租赁收入可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扣除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 的医疗收入可扣除60%,其他30%,著作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可扣除 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

【增值税】泰国增值税率的普通税率为7%。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20 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 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厅 在货物进口时代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年营业额不足120万泰铢的小 企业;销售或进口未加工的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 化学品等;销售或进口报纸、杂志及教科书;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 及其他专业服务;文化及宗教服务;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出 口货物、泰国提供的但用于国外的劳务、国际运输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项 目项下政府机构或国企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向联合国机构或外交机构提供 的货物或劳务、保税库或出口加工区之间提供货物或劳务。当每个月的进 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 对零税率货物来说,纳税人总是享受退税待遇。与招待费有关的进项税不 得抵扣,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可扣除费用。

【特别营业税】征收特别营业税的行业有银行业、金融业及相关业务、 寿险、典当业和经纪业、房地产及其他皇家法案规定的业务。其中,银行 业、金融及相关业务为利息、折旧、服务费、外汇利润收入的3%,寿险 为利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收入的2.5%,典当业经纪业为利息、费用及销 售过期财物收入的2.5%,房地产业为收人总额的3%,回购协议为售价和 回购价差额的3%,代理业务为所收利息、折扣、服务费收人的3%。同时 在征收特别营业税的基础上还会加收10%的地方税。

 

4. 泰国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4.1   优惠政策框架

BOI向投资者提供两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一是税务上的优惠权益,主 要包括免缴或减免法人所得税及红利税、免缴或减免机器进口税、减免必 需的原材料进口税、免缴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进口税等;二是非税务 上的优惠权益,主要包括允许引进专家技术人员、允许获得土地所有权、 允许汇出外汇以及其他保障和保护措施等。

非税务优惠适用于所有获BOI批准的项目,税务优惠则根据项目所在 地和所属行业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一般来说,位于受到特别鼓励 投资区域的项目、生产出口型的项目或者属于泰国政府鼓励支持产业范畴 内的项目均可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优惠。

此外,为鼓励外商投资,BOI还放宽了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对于 工业企业投资,无论工厂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部分或全部股份,如果 有适当理由,BOI可规定外商在某些受鼓励的行业持股比例的限额。

4.2   行业鼓励政策

BOI将鼓励投资的行业分为七大类: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矿业、陶 瓷及基础金属工业,轻工业,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和运输设备制造业,电 子与电器工业,化工产品,造纸及塑胶,服务业及公用事业。

每个大类下还细分为许多小类,BOI对一些重点鼓励投资的行业都规 定了特别的优惠条件,其中,农产品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业、公共事 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属于特别重视的项目。

4.3   地区鼓励政策

B0眼据全国77个府的收人和基础设施等经济发展因素,将其划分为 三级投资区域:

第一区共6个府,分别是曼谷、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 佛统。

'^二区共12个府,分别是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 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和普吉。

第三区为其他59个府,分为两组,36个府一组和23个低收人府一组。 B0丨对各级投资区域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详细情 况请见 www.boi.go.th/index.php?page=criteria_for_granting_tax

4.4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泰国工业部下设有工业园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简称旧AT),负责发展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等工业地产。2007 年,旧AT第四次修改《工业园机构条例(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以提高工业园内投资者的竞争能力。

根据《工业园机构条例》,泰国的工业园分为两类:一般工业区和自 由经营区(原出口加工区)。在一般工业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不必向BOI 提交申请,就可以获得工业园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引进外国技术人员、专家 来泰国工作的权利。此外,旧AT还向工业园内的投资者提供便利设施和一 条龙服务,如运输服务、仓库、培训中心和医疗服务等。在自由经营区的 投资者,还可以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如无条件向国外出口产品,享受更 大的进口物件和原材料便利,除BOI鼓励投资政策提供的优惠条件外,还 可以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

根据IEAT统计,截至目前泰国共在14个府建立了各类工业园46个, 其中IEAT独立开发的工业园11个,IEAT与合作者联合开发的工业园35个。 泰国各工业园的优惠政策与BOI的地区鼓励政策基本保持一致,根据所处 的府分别享受当地最高的投资优惠(包括税收、土地、人员引进及进口机 械设备或原材料免税等诸多方面优惠),各人园企业无需特别申请即可享 BOI的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详细情况请参照4.3节。

上述46个工业园的地理位置、基本信息、产业方向、设施状况、优惠 政策等请见工业园管理局网站(http://www.ieat.go.th)

目前,有2家中资企业与泰国当地企业合作分别参与了两个工业园的 开发(均采用“园中园”形式):

(1)    泰中罗勇工业园,位于泰国安美德城市工业园内,目前已有40 多家中资企业人驻。有关详细信息请见www.sinothaizone.com/index.asp

(2)    泰国湖南工业园,位于泰国甲民武里工业园内,目前刚开发不 久,已有多家中资企业人驻。另有大量中资企业人驻泰国不同的工业园。

 

5. 在泰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5.1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泰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合资/合伙企业(两合公司)、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外国公司代表处、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

【合资/合伙企业】根据责任制的不同,泰国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合资 /合伙形式:

(1 )未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合资的偿还债务责任没有上限。此类合资/合伙企业不是一个合法的实体, 并只作为私人个体来收税。

(2)    已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是一个法律实体,在商业注册部门 进行登记后即拥有一个单独的、清楚的、对所有合伙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身 份。已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公司实体进行征税。

(3)    有限责任合资企业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个人偿还债务责任以 他们各自的投人金额作为上限,以及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对所有债务共同承 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资企业作为公司实体来征税。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泰国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常所说的公司相 似。公司可能完全由外国人拥有。然而,在那些泰国国家政策规定中有所 保留和保护的商业行业和领域,外资所占的比例通常不能超过49%

公司股东的债务偿还责任以其被认可的注册资本份额作为上限。然 而,如果在公司的合股备忘录或公司章程条款中有所规定,董事会成员的 偿还责任也可能没有上限。依据公司的契约宪章以及法律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由其董事会进行管理。

虽然法律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定其最低资本的下限,但要求 其注册资本必须能满足公司目标的实现。所有的公司股份都必须得到认 购,并且至少25%的认购股份必须付清。可以发放普通和优先两种股份, 但所有的股份都要有投票权。泰国法律禁止发放没有票面价值的股票;并 且规定股票的票面价值在5铢或5铢以上才允许发售。

泰国公司法有一些特点可能不被外国经商者所熟悉。其中就有禁止发 售库存股票(债券股票);并且要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在任 何时间都不能少于7位。另外,Xf于无投票权的股份,无论是普通还是优 先股,都不允许发售;原始授权资本股份必须要全额认购。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私营有限 责任公司程序很相似。1992年的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法案中的条款规定,私 营有限责任公司可转化为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与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向公众发售其公司 股票。其他区别在下表中列出:

4-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比较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公司发起者的自然人最低数         3 15

最低持股人数         3 15

发行计划书的公众认购股份         不允许     允许

发行计划书的公众认购债券         在特殊条款下允许         允许

每百万注册资本的注册费用(泰铢)         5,500        2,000

 

资料来源: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经商参处

【合营/合作公司】通常情况下合营/合作公司指的是一定数量的自然 人或法人签署联合备忘录/协议来共同运作一项事业。在民法和商法典中还 未将其认定为一个法律实体。然而,在税收法典中将合营/合作公司的收人 纳人公司税收之下并将其归类为一个独立实体。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外国法律下成立的公司可在泰国设 立其分支机构。在泰国,外国分支机构只允许维持与其业务相关的账目往 来。然而,预先将机构的收人组成向泰国税务部门进行澄清尤为重要,因 为泰国税务部门可能将外国总部机构从泰国国内市场资源直接赚取的利 润纳入泰国税收范围之内。

作为批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资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外资公司必 须注入泰国的注册资本最低不能少于300万泰铢。但是,如果内阁法案有 特殊规定,这个数目也可有所变化。分支机构存在期限可为无限期,直至 其自行解散之日。

【外国公司代表处]一个外国法人实体可在泰国设立其代表处来运作 有限度的、无利润收人的相关运营活动。这些运营活动的限制如下:

(1)    为公司总部开发在本地市场的产品及服务资源,对其总部生产 的产品质量及数量进行监控;

(2)    对其公司总部直接销售给本地分销商和消费者的产品提供相关 的、全方位的建议和售后服务;

(3)    提供和散发其公司总部新产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

(4)    向公司总部汇报本地业务发展及活动情况;

(5)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最低注册资本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一致。

【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一个跨国公司可在泰国设立其地区代表处来

运作有限度的、无利润收人的相关运营活动。这些运营活动的限制如下:

(1)    为本区域内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联系、合作及监督;

(2)    为公司相关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提供如下服务,包括顾问建议 及管理服务、培训及人力资源发展、财务管理、市场监控及促销、产品的 研发和发展;

(3)    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所有发生的费用均必须来自跨国公司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的最低注册资本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一致。

5.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在泰国注册上述不同的企业形式,特别是设立有限公司等,均需到泰 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企业注册处进行申请。

5.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有限公司注册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名称登记和核准。在建立一个有限公司之前,首先要将选 定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商业注册厅的审核。登记的公司名称不 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似或相同。—些专门的名称不允许登记且必须遵守 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的公司名称登记准则。批准后的登记公司名称有效 注册期为30天,不能延期。

起草一份联合备忘录(公司章程),其内容包括:已批准之公司登记 名称、公司的详细注册地址、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公司7个发起者的名 字等个人详细资料。股东的股份认购情况以及公司经批准后的注册资本数 据。资本信息必须包括股份数量及每股面值,资本可以分期投人,但总额 应明确。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资本金额,但要求投人资本应能满足业务运 作和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的登记费用为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最低下限 500泰铢,最高上限为2.5万泰铢。

(2)    召开法定会议。一旦公司股份架构确定后,在法律和公司宪章 的批准下组织全体股东召开法定会议,选举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发起 人的交易和支出,任命审计师。第一次投人的资本不应低于资本总额的 25%

(3)    注册。在法定会议召开后3个月之内,公司董事会必须向商业注 册厅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注册费用为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五,最低下限为 5000铢,最高上限为2.5万铢0

(4)    税务登记。在公司正式成立开始营业后60天之内,必须向税收 部门申请公司纳税登记卡和企业代码(税号),缴纳所得税。经营者如果 年收益超过60万铢,必须在其销售额达到60万铢之日起30天内申请产品增 值附加税(VAT)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外国公司如希望通过设立分支机 构、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在泰国开展业务,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这 些文件资料必须由其公司总部提供并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或泰国在其本 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部门的证明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