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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条件和流程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5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5)如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需出具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四 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