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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日本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日本为劳动者制定了《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最低
工资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业,因此,只要 符合法律定义的劳动者,不分国籍都受到这三部法律保护。
【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合同期限(如不确定须注明);劳动地点和从事业务;工作时间起始、有 无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和休假;工资及其支付方法、工资截止时间和 发放时间;退休有关事项(包括解雇理由等)。同时,规定不符合法令的 用工条件是无效的,如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交付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报酬】日本根据地区和产业对最低工资有不同标准,当该岗位 报酬同时适用于两个标准时,取较高一方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东京 地区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37日元(2011年)。日本企业一般按月发放工 资,每年还有夏冬两季的奖金,其特色是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各种名义的补 贴、奖金等组成,非基本工资的部分所占比重较大。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用工合同期时,辞职方需提前两星期通知 雇主。解雇方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企业如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又 不被社会通用观念认可时,其解雇行为被视作滥用解雇权,不发生法律效 力。因企业经营恶化等发生裁员情况时,以下条件必须获得认可方能提出 解雇要求:
(1) 解雇的必要性;
(2) 避免解雇的努力;
(3) 人选的妥当性;
(4) 解雇手续的妥当性;
(5) 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妇女产前六 个星期(多胞胎14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的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 雇是违法的,要加以惩处;
(6) 对怀孕妇女及生育后一年内,因劳动者揭发雇佣方的违法行为 而受到的解雇是被禁止的,法律视为无效。
【职工社会保险】日本实行全民保险制,雇佣方有义务为满足一定条 件的雇员投保以下五种保险,保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应承担的部分,加上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缴纳给监督机关。。

表:日本职工社会保险
保险种类 保费占工资额比例 支付
劳动者灾害补偿 保险 0.45% (金融业、通信业)-11.8%
 
(水力发电、下水道)
企业全部支付
雇佣保险 大多数行业为1.5% 企业0.9%,个人0.6%
健康保险 8.20%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护理保险 1.23%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公共福利保险 16.412% (20128月)、16.766%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日本弓丨进劳务的政策倾向】日本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就业环境、社会 治安及社会成本增加等因素,尚未对外开放劳动力市场。但为了解决劳动 力短缺问题,日本目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进外国劳动力。
(1 )专业技术领域高端人才。日本按外国人人境及滞留性质设立了 27种在留资格审查制度,其中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特长的外国人如教授、艺 术、研究等,政府倾向比较积极,另外软件工程师也属于引进人才之列。
(2) 单纯劳动力。主要是指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生,从事农业、食 品加工、缝纫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
(3) 签署双边EPA协定中规定的人才。主要为护士、护理师,目前 只有印尼和菲律宾向日本派出少量人员。
【日本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日本没有专为劳务引进制定法律。 1999年,日本法务省人国管理局根据1951年实施的“出人国管理及难民 认定法”(简称“入管法”,详见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制定了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管理相关指针”(简称“指针”, 详见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该指针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引进、管理方面具体规定了日方接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007年将“指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维权相 关规定。
20°10年7月1日,日本实施新的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在新制度中,确 立了技能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外国劳务的权益受到劳动相关法规的保护。
【外籍劳务的许可规定】日本法务省的人国管理局是外国劳务的监管 机构。人管局负责审批外国劳务的“在留资格”,对负责引进外国劳务的 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管,对违反“入管法规”者进行处罚。
通过研修/技能实习生制度引进外国劳务,日方的接收机构须具备日本 官方认可的资质,在与劳务输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负责人向管理 局提交申请“在留资格”所需书面材料,在获得“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 后,外国劳动者方可申请赴日签证。外国劳动者人境后,日方的接收机构 负责对与外国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海外高级人才优待制度】日本法务省2012年5月7日开始受理旨在促 进具备优秀技能的外国人在日本就业的优待制度的申请。
该制度对外国人根据学历、职历以及年收人等进行评分,如果达到一 定以上标准,日本则认定其为“高级人才”。针对这些人将给予优惠待遇, 其中包括放宽永久居住和配偶就业条件,父母永住申请等。目前这项制度 还只接受“学术研究”、“高度专门技术”、“经营管理干部”三个领域人才的报名。

3. 工会及罢工
【工会】以企业工会为主,多数企业工会都加人某一行业工会,并通 过行业工会加人全国工会。各企业工会不仅在组织运营或工会活动中享有 自由权,而且财政上也采取独立核算。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企业工 会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全国性工会组织则起指导协调作用。
自二战后,日本企业工会一直保持强大的力量。每年春季,各行业工 会都组织工人同资方开展集体加薪谈判,达不到要求就举行罢工。近年来, 日本各企业工人工资逐年增多,劳动条件也显著改善,工会同资方的斗争 意识逐渐淡化,很少发生大范围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