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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概述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韩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须遵循雇用、工资、解雇等相关法规。韩国 的劳动法是以通过适当保护劳动者,从而在结构上保障企业活动,并使资 本主义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为目的而制定、运行的法律。
韩国劳动法大致可分为“个别性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 “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4大类。它们主要包含以下内 容:雇主与劳动者个人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标准;相对于雇主,保障 劳动者的协商权利,并实现自律解决劳资纠纷问题;通过雇主与劳动者的 共同参与和协商来增进劳资共同利益等。
【工资】工资与薪金、津贴等名称无关,指的是作为劳动代价被支付 的所有钱财,它必须在每年劳动部长官(即部长)所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 以上。2014年韩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210韩元,按法定每周 40小时工作制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088890韩元。
韩国《劳动基准法》把工资划分为一般工资和平均工资,法律规定的 退职金或各种津贴是以其二者之一为基准来计算的。平均工资是指自发生 退职等必须计算平均工资的情况之日前3个月间,该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 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得到的金额,适用于退职金、停工支付、工伤赔 偿金等。相反,一般工资则具有定期性、一般性作为,是对既定劳动或总 劳动时间确定支付的固定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或承包额,适用于加 班、节假日、夜间、年度连休、解雇预告津贴等。
【劳动时间】在《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 周40小时。涉及一般性加班、夜班、节假日加班等,需与本人协商,并经 本人同意;涉及孕妇、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劳动者、未满18岁劳动者加班 的,须获得劳动部批准0
【解雇】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解雇、休职、停职、调动、减薪及 其他惩戒。如果要进行惩戒或解雇,必须被认定为有社会公共观念方面的 相关事由。通常解雇等惩戒事由须在就业规则或团体合同中明确标明,惩戒时应按照相应就业规则或团体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当要解雇时,必须 在解雇前30日之前向劳动者预先告知解雇事实,否则必须支付30天以上的 一般工资(解雇预告津贴)。
雇主为了向退职劳动者支付退职薪金,必须选择设定退职金制度或退 职年金制度。当要选择退职年金制度的种类或要将已选择的退职年金制度 变更为其它种类的退职年金制度时,拥有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劳动组织 的工作单位,必须获得该劳动组织的同意;无此类劳动组织的,必须获得 过半数劳动者的同意。
【社保待遇】韩国主要设有雇用保险(类似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国民年金和健康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2003年8月16日,韩国国会表决通过《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相关法律》 (以下简称《外国人雇用法》)。2004年3月9日,韩国国务会议审议通过 《外国人雇用法》相关实施细则,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 2007年1月起,韩国政府废除此前产业研修生制度,开始实施单一的“雇 用许可制”(E-9签证)引进外籍劳务。其特点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 相关劳动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指定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从事外籍劳务的 派遣和接收工作。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外籍劳务人员引进年度,年度外籍 劳务的配额和工种由设在国务总理室的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此外, 韩国于2007年3月起以雇用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H-2签 证),采用配额方式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前苏联等地的朝鲜族人员赴韩 务工。经过上述改革后,在韩国就业的外国人享受三种社会保险等韩国各 种劳动者权益,可直接向劳动部下属劳动纠纷处理部门寻求保护。
韩国政府允许引进外籍劳务的行业为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渔业 和农畜产业。其中,服务业包括冷冻、冷藏仓库业、再生材料收集及销售 业、观光旅馆业;渔业包括近海渔业、养殖渔业及相关服务业。
韩国规定雇用许可制下引进劳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39周岁(含39周岁);
(2 )无被认定犯罪人狱或受到更严厉惩罚;
(3) 无被韩国遣返或要求离境的记录;
(4) 没有被派出国限制离境;
(5) 通过韩国语水平测试;
(6) 通过韩劳动部确定的体检标准;
(7) 取得护照并提供护照复印件;
(8) 填写求职申请表。
另外,韩国有关规定还允许经过韩法务部长官(即部长)特殊批准的 少量特殊人员来韩就业。
根据《中韩雇用许可制谅解备忘录》有关规定,中国劳务人员可以进 入韩国制造业、渔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工作。中国商务部投 资促进局依据韩国语测试成绩等标准,确定相当于需要人数的3-5倍的备 选人员输人求职者名簿。韩国劳动部下属的产业人力公团负责中国劳务引 进等具体事务。劳动部雇用安定中心负责具体外籍劳务的职业介绍、雇用 与管理等工作。有雇用资格的韩企可直接在雇用安定中心的外籍劳务求职 者名簿中选定人员。

3. 工会及罢工
【工会组织】韩国有两大全国性的工会组织,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 (Federation of Korean Trade Unions ,简称FKTU )和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Kor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简称KCTU)。其中后者在1999年结合其他社会团体,推选出劳动者的代表、前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委员长权永吉参加总统选举,当年成立了政党筹备委员会,2000 年1月正式成立了劳动者的政党“统合进步党(原民主劳动党)”。韩国 劳动组合总联盟则于2011年与当时的民主党合作,参与了民主统合党的创立工作,2012年共有5名代表当选该党的国会议员。
(1)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历史悠久,其前身在日本强占韩国半岛期 间即开展活动,1960年11月改为现名,1961年8月宣布重新组建,当时共 有16个产业工会和1个联合工会,现巳拥有各类工会组织3252个,总人数 达87.8万人。强调平等、福利、绿色、和平统一等,推动多层次劳资对话。
(2)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成立于1995年11月11日,成立时有866 个工会组织,41万多人。该工会前身在20世纪70-80年代多次与当时政府 和资方开展斗争,遭受打击多年。发展至今,该工会巳拥有各类工会组织 2032个,其中各产业工会23个(16个加盟工会),包括建设产业联盟、公务员工会,金属产业工会,W工工会,教授工会,服务业联盟,公共 运输、化纤、文员、金融工会、全国教师工会、新闻界工会、女性工会联 盟等。韩国各大汽车制造商的工会,均隶属于韩国民主劳动联盟下面的金属产业工会。目前该工会的会员人数超过70万有"强势工会”特点。
2013年韩国罢工事件频发,其中影响较大的为现代汽车的工会罢工和 铁路工会罢工,均系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所辖工会组织。自现代汽车 工会成立以来,该公司已发生20余次罢工,据报道,此次罢工主要原因是 工人要求提高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推迟退休年龄等,参与人数达4万 余人,持续时间3周左右,罢工地点分别为现代汽车蔚山市、牙山市、全 州市工厂。据估计,此次罢工给现代汽车约带来1万亿韩币损失,减产约5 万辆汽车。2013年12月,铁路工会为反对韩国铁路公社设立子公司,反对 其民营化,举行了20多天的罢工,共6000多人参加,估计造成400亿韩币 的损失。
中资企业2013年未发生罢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