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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怡(艺名伊能静)诉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zxmrzd.com网站上向原告吴静怡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置顶且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吴静怡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吴静怡负担1,530元,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028号

  原告吴静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绵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静怡与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怡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城市医院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静怡诉称,原告艺名伊能静,是我国知名艺人。2012年4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下辖网站【www.zxmrzd.com】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被告隆胸整形、眼部除皱等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上述涉嫌侵权的网站中明显标注有被告的咨询电话、QQ咨询及其他整形美容医疗项目的介绍,商业广告属性明显。原告认为,原告系中国台湾知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重身份于一身,其肖像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多年来,原告一直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网站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使得原告受到了诸多误解,降低其社会评价,其行为亦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名片大小);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合计366,000元。
  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在其侵权的网站上赔礼道歉。
  被告城市医院辩称,原告诉称中所提及的网址确实是我公司的,但我公司网页从未使用过原告提交的照片,且我公司网页上使用的照片是一到两周更换的,故即使存在使用原告照片的情况也只有一到两周的时间。我公司网页上文字内容仅是一些科普知识的介绍,或是对患者提问的回答,并未对照片上的人进行点评,没有使用过贬低性的言论,不存在侵犯照片上人的名誉的情况。而且从网站的点击率来看,影响也不是很大。此外,我公司早已不从事丰胸业务了。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艺名伊能静,是我国知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重身份于一身。被告城市医院系www.zxmrzd.com网页的主办单位。被告曾在该网页中登载“眼部除皱日常护理法”、“botox除皱注意事项有什么”等文章。上述文章使用了原告的两张照片作为配图。被告的上述行为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上述网页上另曾刊登过一篇题为“胸部发育不良怎么办”的文章。该文使用了一张女性胸部的照片(无头面部)作为配图。原告认为该照片系原告照片的截图。为此,其提供从百度搜索原告姓名获得的原告照片一张,该照片与配图照片上人物的衣着、姿势基本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照片无脸部,无法确认是何人。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网站上使用的配图在人物的衣着、姿势等与原告的照片存在较大的相似性,但由于原告系公众人物,拥有较多的喜爱者,民众出于对其喜好而进行模仿的可能性也较高,而上述照片并未显示拍照者的头面部,故不能当然推定为系原告照片的截图,对于原告的此节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原告网上照片、工信部ICP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城市医院在其网站中登载原告吴静怡的照片,文章内容涉及该医院的经营范围,属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原告吴静怡的肖像权。
  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是我国知名艺人,因保养得当而有“不老女神”之称,现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注射除皱的宣传,容易使网页浏览者作出原告系在为眼部除皱手术作宣传或原告是做过注射除皱手术的推断,无论何种推断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告的社会声望和评价,故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吴静怡要求被告城市医院在其侵权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成本费用,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zxmrzd.com网站上向原告吴静怡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置顶且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吴静怡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吴静怡负担1,530元,被告上海城市医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美 华
  人民陪审员   宗 小 时
  人民陪审员   苏 红 梅
二○一四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陈 淏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