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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呈现不断攀升的势头。据调查,婚外情泛滥是其主要原因。为预防不测,许多夫妻订立了“忠诚协议”。律师局《金牌律师》、《离婚律师》都不可避免的提到净身出户的概念。“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作者:中英双语律师网首席律师 姜慧蓉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呈现不断攀升的势头。据调查,婚外情泛滥是其主要原因。为预防不测,许多夫妻订立了“忠诚协议”。律师局《金牌律师》、《离婚律师》都不可避免的提到净身出户的概念。

“忠诚协议”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对家庭、父母、子女要有责任心和爱心。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要求名誉损失费,还有的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肯定方认为: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否定方认为: 1)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婚姻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支持。……毕竟,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婚姻契约也许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认为,法院应当支持“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否定这种协议的效力,法院宣扬的是什么价值呢?性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很多程度上就是遏制不断泛滥的婚外性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认为,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约束,会让社会风气越来越好。

     由于“忠诚协议”大多是女方提出订立的,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自感维持婚姻无望的女方为男方设置的圈套。如果认可这种协议,对男方是不公平的。


     我国第一份认可“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然,“忠诚协议”被否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并且各地法院也有了不同的发展趋势。

     时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依然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了肯定“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则倾向于不予受理此类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甚至在《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明确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因此,鉴于 “忠诚协议”的有效性的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夫妻在约定夫妻财产时请专业的律师使用严格有效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净身出户”等非法律术语,从而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毕竟,根据婚姻法第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