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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彩电退货遭拒,只因曾确认收货?法院依新消法判决商家全额退款
王女士在国内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发现内屏损坏,无法正常观看。由于已经确认付款,而在线客服人员又不同意退货,于是王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奉贤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据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卖家退还买家包含运费在内的全额货款8566元。
王女士在国内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发现内屏损坏,无法正常观看。由于已经确认付款,而在线客服人员又不同意退货,于是王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奉贤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据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卖家退还买家包含运费在内的全额货款8566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19日,王女士在国内某购物网站上选中一台最新款电视机,向在线客服询问购买和安装细节后,当即支付8466元的货款及100元的运费。1月21日,王女士收到货物,对包装和外观做初步检查后,便在网上确认收货,将货款支付给了卖家。第二天,该品牌安装人员上门安装电视机。但在通电开机时发现,电视机的屏幕显示不正常。经过确认,安装人员告诉王女士,这台电视机的内屏损坏,无法正常观看。
   可王女士随后联系在线客服人员要求退换货时,却被告知:由于销售和客服人员曾多次告知王女士收货时要当场验货,而王女士验货确定电视没有问题,并支付了货款,因此不能退换货。多次交涉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庭上,被告辩称,王女士未履行相应的验货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而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电视机损坏的是内屏,外观并无损坏,也不是因为外力的方式导致损坏。原告的验货只能对外观进行检验,而不能检验隐蔽的瑕疵。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认收货是确认收货的事实,而非对货物质量的认可,本案电视机的瑕疵为内在瑕疵,当场验货时无法发现。原告要求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对产品质量的确认是以安装服务完成且产品无质量问题为前提的,而不是以确认付款为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对产品瑕疵要求退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可以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提出主张,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8566元及利息损失。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来源:上海法院网 奉贤区法院 韩青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