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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
全国性行业协会、人民团体、有关社团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中央企业、省级及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
其他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 >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
一、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以及由省级或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首届举办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届起报商务部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批准。
三、地方其他单位举办名称冠有“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前三类中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报商务部批准。
一、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提供:
(一)申办函原件;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
(三)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
(四)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
(五)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
(六)首届展览会国务院批准文件原件;
(七)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
(八)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
展览会为首届举办的,不需提供(六)(七)(八)三项材料。
二、其他单位提供;
(一) 申办函原件;
(二) 申办表一份;
(三)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
(五)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
(六) 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
(七) 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
(八) 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
(九)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
(十) 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提供展览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担任主办单位的,不需提供)原件;
(十一)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发生变更,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一份、协议和合同副本一份;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一份。
(十三)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主办的,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如隶属关系改变,提供最新关系证明)和主管部门意见函原件;
展览会为首届举办的,不需提供(七)(八)两项材料。
一、 报送申请材料: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首次主办的,须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待国务院批转商务部办理后,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届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及副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申办单位补全材料。材料齐全后转送商务部服贸司。
二、 商务部服贸司进行审查;
(一)如首次举办,将征求展出内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如不属首次举办,将主要审查展览会上一届举办情况。
(二)主、承办单位办展能力及资质;
(三)主办方之间、主承办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四)地方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冠名“中国”,须符合全部下列条件:
1、已连续举办两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20%以上;
4、国内参展商来自除举办地省(市、区)以外三个以上省(市、区),且比例达到20%以上。
(五)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
(六)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
(七)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方案;
(八)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举办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2、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3、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三、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
如申请单位为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商务部以部函形式批复申请单位,并报国务院备案;申请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商务部以批件形式批复。
审核未通过:
告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4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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