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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商业贿赂的政策框架主要包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理事会打击私营部门腐败的联合行动》、《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反腐败国家集团(GRECO)公约》以及各成员国国内反腐败法规。
《欧洲理事会打击私营部门腐败的联合行动》首次对私营部门的行贿和受贿做出了界定,并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将私营部门的腐败规定为犯罪,对从犯和教唆犯也应当规定包括剥夺自由在内的相应惩罚。199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国家集团监督公约在各当事国的实施。《反腐败刑法公约》明确了欧盟与成员国在商业贿赂领域的司法管辖权,即相关案件应首先依据成员国相关国内刑法规定,在成员国层面处理。如当事方对判决结果存在疑义,可依据欧盟相关公约和法规,在欧洲法院进行复议。
由于成员国反商业贿赂不尽相同,本书不再赘述。下面简要介绍近年来欧盟机构自身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产申报、职务回避、礼品限制、出差管理、财务报销等制度,同时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普通民众只需通过网络,就能了解到上述信息。以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为例,《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了欧盟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包括接受礼物和馈赠、利益冲突申报、保护举报人等。在欧盟,官员们不仅工资收入公开透明,还需定期公布利益申报表,包括过去十年内所从事的工作、对外兼职情况、个人在商业公司所持股份、房产(家庭自住除外)以及配偶的职业和财产状况等。
在欧盟,官员如以官方身份外出参加活动,必须首先得到官方批准, 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到履职行为或与欧盟的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欧盟委员会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敏感职位上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官员的配偶从事有偿工作时,必须向所在的欧盟机构报告,配偶的工作必须与该官员的职务行为没有潜在的利益关系,否则官员在接受调查期间就会被直接停职。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价值50欧元以下的礼物由欧盟任命委员会授权接受,50-150欧元的礼物需要特别授权才能接受,超过150欧元则必须拒绝。
二是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欧盟一方面制定了《金融利益保护公约》、
《反腐败公约》、《打击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等反腐败法律,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成员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败框架。欧盟还积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公共采购制度和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从行贿方堵塞漏洞。2012年9月,欧盟通过了加强在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的立法。2013年2月,欧盟推出第四版的《反洗钱法》,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更加透明,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资金往来信息,以便调查部门查找证据;扩大监督范围,跟踪金额超过7500欧元的货物或服务交易, 这比原来的15000欧元的资金监管门槛降低了一半;加强成员国金融情报部门的合作,向可疑的非法资金流向国施加政治压力。
三是实施反腐败评估机制。自2013年6月起,欧盟组织独立专家组对各成员国反腐败工作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成员国腐败状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造成的损失和今后的整改措施,促使成员国在反腐败领域积极采取行动。为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评估结果与其他欧盟项目直接挂钩,从而影响成员国获得的援助款比例以及新成员国能否加入申根区。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实施方案,评估报告自2015年起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就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是推进反腐败机构改革。早在1999年,欧盟就成立了反欺诈办公室(OLAF),负责监督欧盟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各类腐败行为。2012年2 月,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反欺诈办公室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成立了“信息分析与案件筛选办公室”,负责处理所有来自官方及非官方的调查线索。同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和突破大案要案,在维持员工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反欺诈办公室将专职调查人员增加了30%,而综合部门和支撑部门的工作人员缩减了50%,通过“调结构”来达到“增效益”的目的。201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再次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增强反欺诈办公室的独立性,提高其调查效率。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出台反欺诈指令,规范成员国的内部法规,以防止欺诈和腐败犯罪人员逃到那些处罚较轻甚至可以免受处罚的成员国。
五是加强成员国间的司法协作。欧盟先后建立了司法人员联络制度、欧盟司法网络,成立欧盟司法署,并借助欧洲刑警组织的力量,加强成员国间的信息共享,为跨境调查、检控提供便利。为打击贪污、受贿、洗钱、贩毒等重大刑事案件,相互遣返和引渡逃犯,欧盟简化各个成员国之间对罪犯的引渡程序,并进行其他方面的司法协助。欧盟《统一司法缉捕协定》规定,对于经济诈骗、经济贿赂、有组织的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32种犯罪嫌疑人,任何成员国发出的缉捕令在其他成员国均有效,其他成员国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六是严厉打击欺诈和腐败犯罪。欧盟反欺诈办公室最新的年度报告显示,1999-2011年,该部门共完成3500项调查行动,追回资金11亿欧元。其中,2011年全年共追回资金6.91亿欧元,是2010年的10倍,涉案罪犯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总和占过去12年的近60%。为提高效率,反欺诈办公室重点调查资金密集的高风险领域,集中力量追回被盗的公共资产。在2011 年追回的6.91亿欧元中,超过5.2亿欧元直接来自完全由成员国政府或地区政府管理的欧盟结构基金。同时,其他领域追缴的资金在2010-2011年期间也不断上升,例如从海关欺诈案件中追缴的资金由760万欧元增至1.14 亿欧元,从农业补贴中追回的资金由1100万欧元增至3400万欧元,从欧盟工作人员中追回的资金由10万欧元增至6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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