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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就司法协助先后签署了五项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 199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根据这一安排,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进行。送达的司法文书类型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生效法律文书等。送达程序依送达地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时间限制在两个月内。
注意点:实际上送达期限2个月远远不够。
2. 1999年6月2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该安排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香港特区根据此安排修改了香港法例里的《仲裁条例》,使上述安排适用于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并修订了《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以规范有关的申请程序。仲裁胜诉方可在获得香港特区法院批准之后,于香港直接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也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范围内予以审查后执行,扩大了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适用范围。
注意点: 裁决的有效时限:大陆2年,香港6年
3. 2006年7月14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根据本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生效判决。
注意点:内地法院执行的很好,但香港不同。主要原因是根据香港法律,判决必须是final and conclusive。因为内地有再审制度,内地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申请再审的期间为2年,而裁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大陆和香港都统一是2年,香港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判决不具有终局性。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2016年香港承认了一个深圳的调解书,承认的重要理由是:根据修改过的法律,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做出,而这个调解书申请执行时已经过了6个月。
4. 2016年12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该安排规定了适用范围、联络机关、办理程序等事项,为两地开展相互委托取证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此后,两地互涉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
注意点:基本可以涵括到两地的法院按照自己的权限可以调查的内容。利好之处在于费用,当事人不需要另外收费,由对方法院负担。
5. 2017年6月20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该安排共22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注意点:婚姻家事的安排,不包括继承。目前尚未生效。根据该安排第第22条:“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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