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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一)《公司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九)《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十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十四)《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创投企业不设投资总额。
(二)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二)申请书;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合同/章程(投资方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六)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七)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八)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九)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十一)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方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十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十五)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第4. 5. 6. 9. 10. 11项);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十七)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及时转外资司办公室登记后送相关处室;
(二)经办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申请材料存在产业政策、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经办人起草批复文件,报处领导、司领导逐级审核;
(四)司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厅核稿、打印批复,同时电子传输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领批准证书。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如涉及征求意见的在45天内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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