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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体系由欧盟层面法律和成员国层面法律两部分组成。其中,成员国法律以相关欧盟法(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欧盟或其成员国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成员,是《商标法条约》、《海牙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协定签署方。欧盟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以确保内部市场运行为目的进行相关修订。2011 年5月24日,欧委会通过一项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就进一步完善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规划统一蓝图,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方面面,希望以此推动欧盟技术创新与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工业产权
在工业产权领域,欧盟目标是针对未来的共同体商标、设计和专利等建立一个单一保护体系,通过单次申请即能在欧盟范围内产生效力。
【商标】欧盟理事会通过第40/94号规定(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的整合文件为第207/2009号规定)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2016 年3 月23 日, 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法( No 2015/2424)正式实施。自该日期起,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 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原“共同体商标(CTM)”正式更名为“欧盟商标(EUTM)”。
欧盟商标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注册和管理,在欧盟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同时并存,并互有分工,如打击侵权行为职责归属成员国专门指定法院。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欧盟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后5年时间内,如未能在欧盟进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该商标权可被驳回。新的欧盟商标法对原法进行了大量修改,除上述两项更名外,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而原先是既可向EUIPO,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EUIPO。另外,对商标申请的时间、费用、注册类别要求、商标标记类别、过境假冒商品侵权判定等相关条款均有大范围修改。
【工业设计】欧共体制订了第98/71/EC号设计指令保护工业设计。设计指令只保护经注册的设计,并与各成员国针对经注册设计的保护体系平行运行。成员国关于保护设计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设计指令趋同,其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与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一致。尽管设计指令不保护未经注册的设计,但很多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对此予以保护。考虑到各国实际操作相差较大,设计指令将有关“复杂产品的零配件”,尤其是汽车零配件的设计保护问题,留给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盟理事会制订了第6/2002号规定保护“共同体设计”,在各成员国统一有效。共同体设计权可通过向EUIPO申请注册获得(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或通过公开发表方式自动获得(未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经注册的设计有更长的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25年;未经注册的设计在公开发表后有3年保护期,且保护方式与前者不同,即只有当被保护的设计被复制时才能认定侵权;未经注册的设计保护主要为那些市场周期较短的商品提供实用和短期的保护。经注册或未经注册的设计一旦经由其权利人或经其允许投放共同体市场,该权利即耗尽。
设计在公开展示后一年内可进行注册。注册可向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机构或荷比卢设计局申请,也可向EUIPO直接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在欧委会第2245/2002 号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 收费标准可参见第2246/2002号规定。
某一产品经注册的设计保护并不影响该产品可能包含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国法院负责追究设计的侵权行为。复审委员会负责有关设计的复审问题;如对复审委员会有异议,可诉讼至法院,由其决定是否取消或改变相关决定。
与以前历次欧盟扩大一样,在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加入欧盟之前,已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设计,其法律效力自动延伸至上述三国。
【专利】欧盟现行专利体系是各国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并存,通过成员国国内立法和《欧洲专利公约》( EPC ,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2007年修订)对专利予以保护。另外,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单一专利)体系正在筹建中,有望于2016年开始实施。
1977年之前,欧洲各国对专利事务分而治之,各国依据国内法处理授权、保护等相关事宜。随着一体化进程发展,各国对加强专利事务合作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签署,1977年正式实施,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 包括2个机构: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及其管理委员会。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欧盟28国都属其中)及2个延伸国(承认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一套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的、与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制度并存的“欧洲专利”制度,根据该制度, 欧专局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所授权专利(通常称为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经过专利权人在指定成员国履行确认程序后,与通过国内程序获得的国家专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续侵权问题也由成员国法律负责处理。
欧洲专利归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保护期为20年。药品或植物发明专利可通过增补保护证书(SPC)获得最多不超过5年的延长保护, 相关要求与国家专利相同。2006年,欧委会通过第816/2006号规定,允许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以便向公共健康问题突出的相关国家出口。
2007年底,欧委会代表欧共体接受了关于修订TRIPS协定的议定书。 “欧洲专利”制度提供了统一的受理、审查、授权程序,省去了申请
人向多国分别申请的不便,但在授权后阶段专利权人却面临诸多难题,例如繁琐的确认程序、高昂的翻译费用、复杂的专利权维护、法律不确定性等。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方一直努力希望设立法律效力遍及所有欧洲国家的专利,即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2012年12月,两份法规在议会和理事会获通过,分别是关于创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单一专利)的1257/2012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适用于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的1260/2012号法规。2013年2月,欧盟25个成员国(意、西除外)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上述两法规一协议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基础。两法规已于2013年1月正式生效,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要在获得包括法、德、英在内的至少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4个月才能生效,自2013年2月开放签署以来,目前只有9个国家批准该协议:奥地利、法国、瑞典、比利时、丹麦、马耳他、卢森堡、葡萄牙、芬兰,关键国家德、英尚无消息。
2. 著作权和邻接权
欧盟通过第2006/116号指令保护著作权。欧盟对著作权给予作者死后70年的保护期,对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电影制作者和广播机构给予50 年保护期(从作品首次公开发行算起),对摄影作品给予作者死后70年的保护期。
近年,欧盟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出租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部分音像制品的保护在各成员国仍存在差异。2011 年欧盟通过第2011/77号指令,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
著作权所有者有权允许或禁止其作品的复制,但也有以下例外:如该作品复制为临时性措施,且构成某一技术程序中关键和不可分割的部分; 仅用于相关第三方通过中介在某一网络中相互联系;或没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其他合法使用。此外,成员国也可规定以下例外:针对残疾人员的教育、媒体或政治演讲中的引用、以及出于公共安全目的的使用。成员国必须通过法律制止技术规避措施,有效防范著作权侵权问题。与技术规避措施相关的制造、进口、分销、销售、出租或广告等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欧盟对非欧盟国民也予以著作权保护,根据《伯尔尼公约》,其在欧盟的保护期截止到该作品原所在国保护期的结束,并不得超过欧盟著作权指令中的保护期限。欧盟成员国也可对非欧盟国民邻接权予以保护,其保护期已在欧盟相关法律中进行了统一协调,且不得超过作品原所在国的保护期。有关保护期限制需视各成员国国际承诺而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成员国可能会给予非欧盟国民更长的保护期。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和救济由成员国负责。每个成员国均需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权利人可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和/或申请临时禁令,并可视情况要求没收相关侵权材料及与有关技术措施相关的设备、产品或零件。欧盟于2012年通过第2012/28号指令,建立法律规范推动一些虽然受
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所有者却已经无法认定的“孤儿作品”进入数字图书馆,便于广大读者进行数字化和网上阅读。
3. 地理标志(GI)
地理标志(GI)用来表明某一产品具有特定的地理来源并因该产地而具有特定的声誉或品质,通常包含原产地名称,如“香槟”、“帕尔马火腿”等。欧盟GI保护法律体系分为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农产品、食品及葡萄酒、烈酒的GI在欧盟层面享有统一保护,非农产品GI通过成员国法律进行保护。欧盟层面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关于葡萄酒GI保护的第479/2008号和1308/2013号规定,关于烈性酒的第110/2008号规定, 关于加香葡萄酒的251/2014号规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第1511/2012规定。第110/2008号规定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所有烈性酒、在欧盟境内生产的用于出口的烈性酒,以及在酒料饮料生产中对源自农业的乙醇和/及蒸馏物的使用。在GI的注册、合规(Compliance)、改变或取消的相关程序中, 欧盟和第三国的GI均享受同等、无歧视的待遇。第479/2008号规定中关于葡萄酒的注册体系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欧盟针对原产地标识(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PDO)、地理标志(Protected GIs,PGI)等两类GI实施申请—注册制度,一经注册即在欧盟范围内拥有排他权,不符合特定标准的近似产品不得商业性质使用相关标志。生产者协会、同类农产品和食品加工者、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有权申请GI注册。产地源自欧盟内的产品,其GI注册申请向成员国提出。如成员国相关机构认为申请符合注册要求,将进入公示异议期,期满后由成员国相关机构提交欧委会,由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产地源自欧盟以外的产品,其注册申请可直接向欧委会提出,也可向产地所在国的相关机构提出并由其提交欧委会。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名称与产品描述、产地定义、与产地相关的因素、标贴细节、监督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与详细说明相关的联系、申请团体名称等。第三国申请还须提供加工方法、在本国受GI保护的证明等详细材料。如欧委会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将在其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在3个月公布期内,如无有效反对意见,该产品将进入欧盟GI注册名单;如有反对意见,欧委会将邀请相关方在3个月内达成友好谅解,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给予GI保护。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于2011年启动,截至2018年4月已经历16轮谈判,目前双方正积极推进谈判进程,争取尽早达成互利共赢的成果。
4. 执法
针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欧盟制订了第1383/2003号规定,并通过第1891/2004号规定予以实施。第1891/2004号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 明确了权利所有人的定义,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据的定义,规定了成员国与欧委会交换信息的程序和时限等。目前,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2004年法令已几乎在所有成员国得到实施。
2010年,共有1033万件假冒和盗版产品被查获,中国仍然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85%的被查获产品来自中国)。由于各成员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在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权利人受保护程度也有较大不同。欧委会计划拟制订相关程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
近年,海关改善了与产业的合作,能更有针对性地锁定相关货运并识别侵权货物。2010年,80%的海关行动由产业申请发起。在海关查获的货物中,数量最多的是香烟和服装,分别为34%和16%;增长最快的是药品、电子产品、化妆品、食品和计算机设备。92%的侵权涉及商标,2%涉及专利,近3%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余为工业设计权。
欧盟积极通过单边行动和双边/地区/多边协定的推动,进一步打击假冒和盗版,并努力建立有效争端解决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TRIPS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执行上给予不同限期。
为提供更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2008年欧盟与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及其他相关国家发起《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谈判,该协定包括3方面内容:国际合作,主要是海关和执法部门间合作;执法实践;法律框架。ACTA于2011年11月完成谈判。因ACTA涉及刑事处罚等欧盟与成员国共享权限,在欧盟内部需经理事会、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全部批准。在欧盟内部审批过程中,部分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以ACTA涉嫌侵犯网民基本权利为由,反对欧盟批准ACTA。欧洲议会于2012年7月投票表决拒绝签署ACTA,这意味着欧盟及其成员国无法加入该协定。
中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对话和交流不断深化,合作领域不断扩大。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2003年10月30日,中欧共同签署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 协议,构筑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21 日至22日,中欧双方成功举行知识产权对话首轮会谈,到2013年已成功举办8次。中欧双方还实施两期专门的知识产权合作项目。1997-2004年,“知识产权一期”项目在北京和中国其他省份举行多次活动,重点是知识产权立法,旨在协助中国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2007-2011年,在一期项目基础上,中欧双方共同启动“知识产权二期项目”。中欧双方对合作项目都给予极大关注和支持。“二期项目”内容包括加强官员与专家的交流、技术人员的培训、知识产权宣传与普及、立法与执行经验的沟通等等。二期项目既是一期延续,又有所发展。双方参与部门和受益群体众多,合作内容更加丰富,合作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项目实施4年来,中欧双方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圆桌会议、调研考察、学术交流及刊物出版等方式,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公众意识与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广泛合作。比如,项目二期与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合作,积极为《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提供支持;与商务部、贸促会合作,多次在欧洲知名展会上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邀请专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与调解服务,有效地帮助企业避免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与最高法、最高检、科技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合作举办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等。这些活动均得到中欧各参与单位高度评价,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此外,二期项目在执行期间还开发建立了完备的中欧知识产权法律检索数据库,便于中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众迅速查找中欧知识产权法律。2012年2月, 第14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共识,将继续积极推动开展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三期)。双方已于2013年11月中欧第16次领导人会晤期间签署了
《中欧知识产权合作行政协议》。
在打击假冒方面,欧盟与美国开展了合作,如在2007年底开展代号为“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的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查获36万件假冒集成电路,涉及40多个商标。欧盟与中国海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行动计划也在开展过程中。欧盟与相关重点国家(中国、俄罗斯、土耳其、以色列和泰国)的执法行动与合作也得到加强。此外,欧盟在与相关方签署的贸易协定中,也纳入了关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执法问题的详细条款。
2012年,欧盟竞争力委员会(The Competitiveness Council)通过2013-2017年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动计划。2011年,欧盟海关截获大约1.15亿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新的行动计划强调,尽管2009-2012 年行动计划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在欧盟层面仍需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为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抓紧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规则。
新行动计划还列出如下目标: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趋势,特别是网络交易的小件货物;应对国际供应链条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加强欧盟监督机构和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合作。
在中小企业维权方面,欧盟研究报告指出,在欧盟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问题上,公众和企业的态度需要有一个根本性转变,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应持“零容忍”的态度,对知识产权侵权应加强防范,对中小企业应给予相关扶持措施,包括减少中小企业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费用,推动共同体专利,创建原创产品数据库,制订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成立知识产权“支持台”(help-desk),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费用的保险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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