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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以属地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税务局负责香港的税务事宜。税务局每年寄出缴税通知书,利得税和薪俸税等数据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利得税(企业所得税)】香港只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取自或来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税率是按法团或法团以外人士的税率纳税:法人的税率为16.5%,法人以外的人士的税率则为15%。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刊宪《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 条例》(《修订条例》),以实施2017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利得税两级制将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法团首200万港元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 税。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纳税法团或非法团业务每年分别最多可节省16.5万港元和15万港元税款。
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交纳预扣税。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豁免利得税,香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豁免所得税。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当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的4%免税;商业楼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旧免税额。重新装修和装饰楼宇与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分5年等额扣除。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厂房及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其他可扣税项目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雇员工资、坏帐、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雇员退休计划供款等。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来自香港任何办事处或受雇工作的收入都需缴纳薪俸税。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 贴)以及其他额外津贴。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任何长俸也须课税。应付税款按比例累进,税率由2%至17%不等。然而,每名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不会高于其总收入的15%。另外,内地居民在任何评税年度留港不超过183天,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房地产税】香港地区的房地产税制覆盖了房地产的取得、持有和流转环节。在取得环节,开征印花税;在流转环节,开征利得税;在持有环节,涉及三个税种——差饷税、物业税以及土地年租。从税制设计来看,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取得、流转环节税负较轻,流转环节的利得税只针对房地产投机行为征税;持有环节税种多,税负也较重,其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很高。将主要税负分配在持有环节的税制设计,限制房地产的 闲置比例,优化资源配置。印花税可对应国内交易环节的契税,而利得税可对应国内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房地产持有环节的三项税费计征模式各异,整体而言,香港房地产税计量的关键特征在于,税基都是以租金作为衡量标准,具体计征方式 如下:
差饷税——课税范围最广,实际上是针对不动产的课税,课税对象为土地及建筑物,包括广告牌等构筑物。物业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均需缴纳,产权人和使用人都有责任缴纳。税基为由香港地区差饷物业估价署评定的应课差饷的物业租金的市场价值,即应纳差饷租值,这一估值每年10月重估一次。税率为5%;
物业税——物业税的最大特征在于只对实际租金征税,物业空置或者不收租金的物业不予征收。税基为年度租金中扣除差饷和占租金20%的修理、保险、地租等费用后的余额,简称应评税净值。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于商业物业、有限公司,如果来自应课税物业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该物业可从利得税中抵消物业税。目前使用的税率是15%。
土地年租一土地年租的征税范围差饷税一致,税基同样也是应纳差饷租值,税率为3%。但地租和地税略有不同:地租的税基与差饷完全一 致,即当年的应纳差饷租值,每年重估;但地税则是土地续期当日的应纳 差饷租值,在租期内没有变化。但从二者征税范围来看,地租的纳税范围为:新界和新九龙的物业以及在1985年5月27日后获批或获续期土地契约的港岛和九龙物业,比重远高于地税。
此外,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签订同类协定。根据有关协定,香港船主及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
须在香港交纳薪俸税,但是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该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1 )在该历年中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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