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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 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税费并不统一 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 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 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 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 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 影响力。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在
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总体上呈现稳 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 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 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约占30%。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 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 fur Steuern )履行有
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 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 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 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问题在联邦和州政
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 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 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 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 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 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 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 局办理。
【税收征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收申报。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 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 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 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 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 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 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 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28日 前。
(2)税收征缴
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 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1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 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 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3 )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
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 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 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 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1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 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 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4)税务审计
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 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 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5)处罚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
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 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 )。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 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 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 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 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2018年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全年收入)为9000欧元,最低税率14%,年收入超过260532欧元时,累进税率最高45%。
(1) 清偿税。又称金融投资利税(Abgeltungssteuer),是针对自然 人股东通过私人资产投资所获红利或投机收入而征收的税项。税率一般 为所获红利和投机收入的25%。若该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率低于25%,可以申请按照其个人所得税率替代清偿税。
(2) 团结附加税等。纳税个人还需缴纳其个人所得税额5.5%的团结 附加税(Solidarit自tszuschlag )。教会成员需要缴纳教会税(Kirchensteuer)。根据所在联邦州的不同规定,教会税税率为个人所 得税额的8%或9%。
(3) 免税款项和金额。2018年雇员收入年度基本免税额为1000欧 元,红利与投资收入年度免税额为801欧元,其他收入年度免税额102欧元。
夫妻合并报税,免税额加倍。此外还有上班交通费抵税,每年最高抵扣4500 欧元。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 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 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 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 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15%。公司 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营业税】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益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 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 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营业收益基于《公司所得税法》所依据的利润, 经《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德国各地营业税税率从7% 到17%不等。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3.5%,再由各 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平均稽征率介于350%-400% 之间,不得低于200%。法律没有规定稽征率上限,通常大城市也未超过 490%。
企业营业率计算公式:企业收入x税率指数x稽征率。
近年来,德国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营业税税负, 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增值税】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 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 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 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 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 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 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 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 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 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款项中也包含增值税。这 一部分预交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地产税】德国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 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 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 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 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 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 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税率指数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 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 指数一般在2.6%。-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10%。之间,2005 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392%。
【地产购置税】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须缴纳地产购置税。该 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价格,各州现行平均 税率5%左右。
【其他有关税种】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中国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 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能源税 (Energie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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