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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企业的形式
台湾省“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四种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指两人以上股东组织,对公司财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主管部门、法人股东一人组成,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
(1 )直接投资新设公司/分支机构/商业
来自各地的投资者如有意愿在台湾省从事业务开展及经商活动,须按照台湾的法令申请登记组织形式(如新设公司/分支机构/商业),主管部门亦积极简化相关的申请流程以便缩短申请时间。
此外,投资人可选择以并购或增资或受让股权方式参与或扩大岛内事业的营运。因并购、增资或受让股权涉及诸多的考虑因素例如税赋、政策 及资产评估等,难以按照一般的作业流程说明,建议采用个别案件的研究及洽询相关的专家咨询。
外来企业(台商)回台湾申请上市(柜)、兴柜,台湾省制定了各项鼓励外来企业(台商)回台申请上市(柜)、兴柜的机制。
表1: 外来企业来台上市的方式
上市种类 | 第一上市(注1) 第一上柜(注1) | 第二上市(发行台湾存托凭证((注 2) |
资格限制 | 股票未在岛外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 场上市的外国发行人于海外下市后 再来台上市 | 外来发行人依据注册地国法律发行的股票或表彰其股票的有价证券,于申请上市的台湾存托凭证挂牌前,己在经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 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者。 |
注1:依《台湾省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对于外国发行人申请来台上市规定如下:大陆地区设立登记者,不得来台湾第一上市。只能以海外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来台湾上市。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得来台湾第一上市。
(2)直接购买上市(柜)、兴柜股票
台湾省为扩大岛外资本对台湾的参与程度,已逐渐放宽岛外资本投资的各项限制,外来投资人可按照是否在岛内及其身份是否属于“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境外华侨及外国自然人”、“境内外国机构投资人”及“境内华侨及外国自然人”等四种投资人类型,同时亦取消岛外机构投资人的投资额度规定,更将原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岛内证券的申请方式由原审查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此简化申请程序,更加速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欲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需先向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简要归纳说明如下:
表2: 投资人身份要求
外国机构投资人 | 华侨及外国自然人 |
在台湾省,依照当地“政府法令”设立登 记者。 【基金型态】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退休型基金、共同基金、单 位信托、其他型基金。 【非基金型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 期货商、其他。 | 具有大陆地区以外的国籍,年满二十岁持 有身份证明者 |
外国法人在台湾省设立的分公司 | 年满二十岁,居住于台湾省领有华侨身份 份证明书或外侨居留证者。 |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台湾受理企业注册机构是“经济部商业司”,该司负责公司、商业机构的登记管理及监督事项(资本额五亿元以下由“经济部”中部办公室、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办理)。
大陆企业投资还需要“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查。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新设事业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2) 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书、预查表复印件、
投资人身份证明档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
(3) 向银行汇入资金;
(4) 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资金审定。需提交投资额申请书、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及投资事业筹备处银行存折复印件等。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营利事业投资登记】营利事业投资登记程序:
(1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
投资人在台湾投资设立公司或外商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时,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公司中文名称及在台湾境内所营事业预查核准。
(2)外来人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在一般地区(即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以外的地区)者,需先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投资后,即可汇入资金,再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办理资金审定完成后,则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及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登记。
在加工出口区及园区设立公司,其主管机关分别为“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园区管理局”,由该主管机关办理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待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
【设立分公司】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流程:
(1 )外国公司到台湾设立分公司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外国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登记事宜。
(2)若外国公司到台湾设立的分公司位于加工出口区及园区,在取得“经济部商业司”许可后,再分别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园区管理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登记事宜。
【进出口厂商】进出口厂商的登记流程:
根据台湾《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公司或商号经营出进口业务,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规定者外,该办法须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
【营利事业设立程序】外国投资人到台湾设立公司,申请公司及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程序如下:
(1)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应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公司名称预查。时间:1日。主管单位:“经济部商业司”。
(2 )申请投资许可。时间:3-5日。主管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3) 汇入资金。时间:3-5日。负责单位:银行。
(4) 资金审定。时间:3-5日。主管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5)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1日。台湾“加工出口区管理处”负责加工出口区内的公司登记注册。台湾“园区管理局”负责园区内的公司登记注册。所需时间7天。
【在园区及加工出口区设厂的规定】在园区及加工出口区设厂是指营利事业在台湾省开发的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环保科技园区、自由贸易港区或加工出口区投资设厂。目前台湾对投资设厂采取服务窗口单一化政策,由各工业区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并由各工业区服务中心商洽各有关主管机关在工业区内设置税捐稽征、海关、邮电、金融、警察及其他公务等服务设施,以方便公司日常营运所需。
(1) 在科学工业园区设厂。外国人在科学工业园区设厂,须先向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提出投资申请,其程序自正式申请至核准,约需1至2个月。
(2) 在加工出口区设厂。外国人在加工出口区设厂,须先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提出投资申请,其程序自正式申请至核准,约需1个月。
(3) 在自由贸易港区内的投资申请。根据《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 条例》规定,外国人在自由贸易港区内经营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配、加工、制造、展览或技术服务者,应根据“交通部主管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 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筹设许可,筹设许可的审查时间约为4周,取得筹设许可后则可接续办理营运许可申请事宜。
【农业科技及环保科技园区的投资申请】
(1) 农业科技园区
外国人在屏东农业生物科技园区设立公司或分公司,目前可向屏东农业科技园区筹备处(管理局)第二组提出投资申请,其投资申请的流程可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网站查询。
(2) 环保科技园区
外国人在环保科技园区设立公司或分公司,须向各科技园区提出入区申请。
【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手续】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所需以下资料与文件:
(1) 申请书;
(2) 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中文译本;
(3) 指定在台湾境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的授权书(*)及其中文
译本;
(4 )办事处所在地的租赁契约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状复印件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复印件;
(5) 在台湾岛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若为台湾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在台湾岛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若为外国国民)的护照复印件;
(7) 香港永久居留证复印件(若代表人为香港居民者);
(8 )在台湾岛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印鉴;
(9 )岛外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表。
【申办陆资企业的具体步骤】
根据“投审会”的要求,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新设国内事业申请流程步骤为:
1. 投资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2.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设立公司型态:经济部中部办公室;设立商号:各县市政府);
3. 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核准(“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检附投资申请书、预查表影本、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
4. 汇入投资金额至新设事业筹备处银行帐户银行;
5. 申请汇入资金审定(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检附审定投资额申请书、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及投资事业筹备处银行存折影本等;
6. 办理公司(商号)设立登记(1.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5亿元以上:经济部商业司;2.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未逾5亿元: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3.设立商号之申请单位:商号所在地之县市政府);
7.完成。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设立在台分公司申请流程步骤为:
1. 投资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2.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经济部中部办公室);
3. 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核准(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检附投资申请书、预查表影本、投资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
4. 汇入投资金额至新设在台分公司银行帐户银行;
5. 申请资金审定及总公司许可或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经济部中部办公室);
6.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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