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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美容卡余款须退还案例
如今健身卡、美容卡、美发卡大多涉及预付式消费。一些店家为了自身利益经常自设格式合同约束消费者的同时逃避自身责任。此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典型。法院在审理时即指出了店家设立霸王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责任,又明确了消费者因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判决公正、公平。
   2010年7月18日,孙某与上海A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纤体瘦身服务协议(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孙某选择A公司提供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除。A公司还特向孙某发布声明书称:如因阁下的个人原因,不能配合公司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公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或保留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随后,孙某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并于2010年7月19日至31日在A公司多次接受相应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在A公司接受瘦身疗程。

   之后,孙某以A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由A公司返还自己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孙某、A公司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在孙某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某放弃或不按照A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该约定系由A公司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而且服务协议、声明书的内容中仅对孙某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A公司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等对A公司权利进行相应约束的约定。显然,A公司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孙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某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某的责任、排除了孙某的权利。故认定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的该约定无效。但孙某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A公司需返还孙某48200元。

   点评:如今健身卡、美容卡、美发卡大多涉及预付式消费。一些店家为了自身利益经常自设格式合同约束消费者的同时逃避自身责任。此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典型。法院在审理时即指出了店家设立霸王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责任,又明确了消费者因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判决公正、公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