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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案例,公司对外担保如果没有经过内部的有效决议,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担保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2018)川民初24号(2019)最高法民终451号(2021)粤06民终3146号。如果未经决议或超出权限,担保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2015)民申字第2086号(2021)辽02民再72号、11)。
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担保行为被判定无效,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当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担保行为未经有效决议时(2018)川民初24号(2020)浙07民终5420号。但是,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021)粤06民终3146号。
第三方的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了有效的决议,那么第三方也存在过错,需要对担保合同无效负有责任((2015)民申字第2086号、11)。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要求第三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例如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50%(2021)粤06民终3146号。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越权,公司也可以通过内部追责程序来维护权利,而不能主张担保行为无效(2018)京02民终11157号。这意味着,虽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超出了其权限,但公司本身并不因此而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应审查担保是否符合决议要求,否则可能因未审查而承担责任(2020)浙07民终5420号(2020)浙07民终54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了债权人、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提供未经内部有效决议的担保,可能导致担保行为的无效性,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且相关方可能因审查义务不足而承担责任。不过,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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