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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加拿大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1.  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加拿大的《劳工法》是由各省在不同政党领导之下制订的,虽有所差 异,但基本原则大致相同。了解《劳工法》对雇主很重要,雇员被解雇时, 可向法律界人士查询自己的权益。若雇主未遵守《劳工法》,会被追讨赔 偿。在此情况下,违约雇主很难逃脱处罚。即使曾经与雇员订下合约,但 如果合约违法,仍然是无效的。《劳工法》通过制订薪金、工作时间和假 期方面的基本标准来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
【薪金】法律规定按小时计算薪金,最低时薪为7 -10加元/小时,每 半月支付一次。雇主有责任登记和保存员工的工作纪录,包括工作时间、 薪金、每次扣除的收人税、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这些纪录在每次发薪 时交给员工一份。即使员工停职,雇主仍须将其工作纪录保留七年,以备 政府审计査验。
【工作时间】法律规定雇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 过40小时。超时工作须多付一半的时薪。每天工作时间若超过11小时或每 周48小时,或需在公众假期上班,则要支付双倍的时薪。雇主若要求雇员 上班,即使工作不足4小时,也须按每日最少4小时给付薪金。如果连续工 作5小时,员工至少要有半小时不带薪的休息时间。
【假期】法律规定每年有9天公众假期。员工在假日期间无需上班而 薪金照付。员工在工作满一年之后每年可获得两周带薪假期;工作满五年 的员工可获得三周带薪假期。此外,女性员工怀孕者,可获得18周停薪留 职的分娩假期,雇主不可因此而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
除此之外,劳工法还规定,雇主无故解雇员工时,须支付合理的遣散 费。工龄为3个月至未满1年者应付1周工资,工龄为1年至未满3年者,应 付2周工资,工龄满3年者应付3周工资。以此类推,每年工龄加1周,遣散 费最高相当于8周工资。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 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 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 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 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 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临时外籍劳务许可没有上限。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内容与主要规定:“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规 定,雇主可以从任何国家合法雇佣符合条件的外籍劳工。“临时外籍劳工 计划”的工作许可分为工作许可签证和假期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签证的申 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 )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 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 ”,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 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 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
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 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0
(2)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 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 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 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 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3 )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 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
“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150加元的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 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 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假期工作签证是指到加拿大边旅游、边工作的签证,只颁发给来自奥 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瑞典、斯威士兰、南非、英国、乌克兰、美国等国家18至30岁的旅游者。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在一 些外籍劳工较多的省份如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设立了 “临时 外籍劳工办事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 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 其余10%的岗位。2008年7月,联邦政府率先与阿尔伯塔省政府签订了有 关临时外籍劳工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就有关外籍劳工信息资源共享、劳工 保护以及工作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 种形式弓丨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如 政府发现雇主剥削劳工现象,将取消雇主聘请外籍劳工的资格。
临时外籍劳工的雇主应严格履行在《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和《移民和 难民保护法规》规定中的职责。新近《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规》修正案于2011 年4月1日生效,相关变化情况如下:
(1 )政府将更严格地审核聘书的真实性。未能遵守联邦和省级劳工 法的公司,将失去雇外籍劳工的资格。
(2) 劳工的权益应得到进一步保障。如果公司付给员工的薪水和提 供的工作环境与当初承诺的差别很大,将失去雇外籍劳工的资格,长达两 年。移民部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些违规公司的名称。
(3) 临时外籍劳工在加拿大工作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4年,期限结 束后,需等四年才可回加拿大继续工作。
该修正案尽管加强了市场准人纪律,但并未明显收紧临时外籍劳工政 策,国内市场对临时外籍劳工的需求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加政府在提髙 临时外籍劳工待遇的同时,也尽可能的把就业机会留给本国居民。

3.工会及罢工简介
【工会】加拿大的工会组织涉及领域较广,会员包括产业工人、办公 室职员、政府机构、教育系统和医疗等行业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工程师、 教授、护士、教师以及其他专门职业雇员。由于雇主的强烈反对,私营服 务企业如零售店、餐饮店、银行、保险公司等的雇员不大容易组成工会。
工会以维护工人利益为出发点,帮助工人就工作条款与雇主进行谈 判,雇员按照达成的协议工作。协议条款包括工作分类、薪酬级别、工作 时间长度、加班报酬、工人的健康医疗保险和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分配, 以及谈判过程中出现冲突时所应采取的申诉和仲裁程序。工会还与雇主谈 判并签订协议,以决定工会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该类协议分为三种:第 一种是闭合式雇用协议(Closed-shop Agreement),该协议决定受聘人 员首先必须是工会会员,然后才能受聘,参加工会是工人受聘于企业的先 决条件;第二种是工会合作式雇用协议(Union-shop Agreement),即工 人受聘时可以不是工会会员,但受聘之后必须加人工会;第三种协议为缓 和模式(Rand Formula),该模式不强求所有工人都加人工会,但要求非 会员支付工会一定费用,因为他们也从工会集体的努力中获益,此种模式 还允许雇主从工人的薪酬中自动扣除工会的收费。
劳资双方的协议具有固定时限,期满后须重新谈判。如果双方不能达 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通过停工向对方施加压力。加拿大的大多数工人都 有罢工的权利,但消防员、警察、部分医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重要服务行 业的工作人员除外o这些雇员与资方的纠纷采取其他仲裁方式解决。
工会还努力促进制定工人享受社会福利的措施,包括关于普及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健康和安全的立法。此外,工会还支持更多的社区问题, 如人权、男女同工同酬、确定环境标准等问题。
【2013年罢工情况】2013年加拿大影响最广泛的罢工为加拿大外交 人员专业协会(PAFSO)组织的罢工。此次罢工从2013年3月开始,在加 拿大境内及海外各地负责处理临时居民及永久居民签证申请的官员陆续 罢工,要求提高薪酬待遇。加拿大15个重要海外签证中心参与,在中国北 京、上海和香港的签证中心业务都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加拿大史上第一次 发生签证官罢工,在当年7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