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正确理解中国内地的违约金与普通法系下的违约金是不同的:
在中国内地法下,过高的“违约金”会类似 penalty 但只会被调低,不会完全无效。法律不直接使用“Penalty”这个概念。中国内地的“违约金”制度融合了二者功能——允许约定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之一),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过低可以增加。也就是说,过高的违约金在中国内地不会被完全拒绝执行,而是被调低至合理水平。
在普通法系(尤其是英美、香港合同实务)中,Penalty(罚金) 与 Liquidated Damages(约定赔偿金/预定违约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在法律上通常不可强制执行,一律无效,而后者可以。在判断一个条款是Liquidated Damages还是Penalty,法院主要依据 “合理性” 原则,判断时点是在合同订立之时(而非违约时), 如果条款金额是对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诚实且合理的预估”(例如:建筑工程每延期一天赔偿1000元,这接近业主每天损失的租金或融资成本),是 liquidated damages;如果条款金额“完全不顾及实际损失”,旨在强迫履约(例如:合同总价10万元,约定如果延期一天赔偿50万元;或者约定“无论损失大小,一律赔偿100万元”),是Penalty。
起草正式英文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翻译,建议使用Liquidated Damages,以免引起以英文为母语的律师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