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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关于开通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的通知》,我国首个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试验系统正式开通。开通网址为:http://patdata.sipo.gov.cn/。
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内外专利基础数据30个自然日内的更新数据的FTP下载服务,目前主要包括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的各类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共计20种。
“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的注册、使用及数据下载在试验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完全免费,这在世界上都是首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部钱红缨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目前,欧洲专利局是直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他们收集和制作的专利数据产品,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知识产权局是通过下属的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专利数据资源,他们都只提供本国或本组织及部分成员国的专利数据资源,并且需要收取费用。美国专利商标局尽管能够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专利数据资源,但也只能提供本国的专利数据资源。
附件1: 关于开通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的通知
为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满足广大社会公众获得国内外专利基础数据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了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于2014年12月10日起正式开通。
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内外专利基础数据30个自然日内的更新数据的FTP下载服务,目前主要包括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的各类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共计20种,详细的专利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周期和数据手册已在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中公布。
用户在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中进行注册登陆后,选择所需的数据资源,打印并签署《数据使用协议》后,即可以获得所申请的专利数据资源的FTP下载权限,进行专利基础数据的下载,详细的专利数据服务流程见附图。
系统的注册、使用及数据下载在试验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将通过系统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专利数据原样提供给第三方。
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地址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服务”版块中“专利数据服务”栏目或者直接登录http://patdata.sipo.gov.cn/访问。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14年12月10日
附图:专利数据服务流程图
附件2:关于印发《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办字〔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基础数据资源,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规范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流程,制定《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经局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基础数据资源,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规范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基础数据资源是指由各国家、地区或组织的知识产权机构提供的未经加工和处理的专利数据资源。
第三条 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的更新数据服务平台。
第四条 依据国家政策和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签署的协议,系统提供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包括著录项目、申请公布和授权公告等数据(详见附件),如有变更将及时在系统中公布。
第五条 为保障系统的服务质量,采用由两个服务方分别提供服务站点的服务方式。
第六条 各服务站点均提供网页网站服务、文件传输站点服务、数据服务、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等服务内容。
第七条 用户可以任选一个服务站点,注册成为其系统用户,获得该服务站点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 用户应保证注册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册信息将作为协议签订时材料核对的依据。
第九条 用户在系统中选择所需下载的专利数据资源并提交申请后,应打印由系统生成的《数据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连同协议附件《申请数据资源清单》和单位(个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签字盖章后一并寄送至服务方。
第十条 服务方在收到纸质协议后,将会在3到5个工作日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材料核对结果,并为材料核对无误的用户分配数据下载账号和密码,寄回服务方签署的协议文本。
第十一条 用户可使用分配的数据下载账号和密码,登录该服务方文件传输服务站点下载申请资源的更新数据。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将通过系统获得的全部或部分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原样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用户如需变更《申请数据资源清单》,须在系统中提交变更请求,2个工作日内由服务方确认,根据变更通知下载变更后的数据,协议附件《申请数据资源清单》将以系统中最后一次确认的变更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用户可以通过邮件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向服务方咨询专利基础数据资源服务相关事宜,反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数据或系统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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