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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加拿大指南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加拿大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4.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5. 加拿大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6. 加拿大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7.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8. 在加拿大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9. 在加拿大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1.1   贸易主管部门

外交与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网址:www.international.gc.ca)是加拿大主管外交与国际贸易的政府部门。该部的外交职责是推进全球和平与繁荣,以及加拿大的价值观。 国际贸易的职责是帮助国内企业进人国际市场,占据商业先机,积极促进 国内商业活动,以及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其宗旨是为国内外企业 服务,提供加拿大经济贸易政策信息。

 

1.2   贸易法规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 《出口法》、《出口发展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 《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国际贸易法庭法》、《进 口货物标识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加 拿大农产品法》、《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控制】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 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 中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些产品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 需要获得进口许可。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 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1 )农产品:加拿大自1995年起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除人造黄油、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外,所有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 品的进口都需要事先获得配额。X才于人造黄油的进口,可以由加拿大国际 贸易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对于大麦、小 麦、大麦及小麦制品的进口,可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

(2)    纺织品与服装:自200541日起,只有来自美国、墨西哥、 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享受优惠关税的服装及纺织品需要进口许可证。非优 惠关税的进口服装与纺织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

(3)    钢铁产品:加拿大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碳钢产品 和特种钢产品被列人进口控制清单。

(4)    禁止进口品: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 

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二手航空器; 假币;某些品种的鸟;白鹭、白鹭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旧床垫或二手 床垫;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白磷制成 的火柴等。

【原产地规则】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为自由贸 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 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 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B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 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 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 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 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根据2002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 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 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 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 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加拿大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其产品从 制造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 场,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与 药物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 生法》和《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 检验制度:

【商业用产品】多属于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 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人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 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拿大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 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类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拿大国内市场,加拿大对 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其中:

(1 )家用电器: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 构(如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C.S.A.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U.L.C.)的认证。

(2)    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须符合《食品和药物法》。进口 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网址

www.inspection.gc.ca)的检验标准。

(3)    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机械和电子危险及易燃 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进口商在 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加拿大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的证明文件,由加拿大卫生部产品安全局依据《危险产品法》负责实施。

 

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律构成]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

《海关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的执行,还包括确定商 品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关税税则》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且规定进 口税减免项目,包括关税的收缴与豁免。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实施《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有关条 款请登录加拿大边境服奏总署网站www.cbsa.gc.ca

【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 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决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 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 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 品必须配备NAFTA协定国产地的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最惠国 (MFN )关税税则适用于WT0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 适用于WT0成员国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英联邦优惠制 (BPT)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 了其他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简称BPT)。此外,英国的优惠关税税则适 用于从某些英联邦成员国进口的货品(但英国因参加了欧共体而被排除在 外)。在许多情况下,它比最惠国关税的税则更为优惠。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CBSA申请获得预先审定手续,这样可确定其原 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关税等级规定的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 格按某一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至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 征收何种关税,则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

【关税的计算】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实行从价税率, 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即从量税,有 B寸也对产品征收混合税。加拿大《海关法》制定有一整套规则来确定进口 商品的关税价值,并依照适用的关税税率测算关税额。其方法以WT0的估 值规则为基准。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 (即根据海关法规定调整后的,已支付过或者应支付的,向加拿大出口的 商品在出口前与之相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海 关法》另外规定了变通办法计算。

【主要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加拿大倡导自由贸易,所有商品均无出

口关税,但对特定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前,平均进口关税为 4.3%,加主要征税进口商品及税率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

乳制品     7.5-298%

木材、鲜花     6%

水果、蔬菜     4-12.5%

烟草         2.5-12.5%

谷物及其他     21-49%

     2.5%

糖和糖果         3.5-12.5%

饮料         6.5-11%

塑料         2%

纺织品     2-8%

服装         18%

皮革及鞋类制品     11-20%

电力机械         7%

汽车         6%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2.1   投资主管部门

加拿大投资业务由加拿大外交国际贸易部、工业部和遗产部主管。外 交国际贸易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工业部负责非文化项目的审核,遗产 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工 业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 化项目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 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 项目及其金额。有关《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请登录 www.investincanada.gc.cao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加拿大对FDI的审核包括:

(1 ) 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以2013年为例,WTO 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3.44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 府审核;所涉金额在3.44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 备案。加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檻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 每年1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

(2 )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 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 审核。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 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不需 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 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 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六方面做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决定:

(1 )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    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    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    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    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    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 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 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 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拿大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 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 )银行业: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 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 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的非投票股权。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 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2)    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 46.7%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 1/3-26.7%的间接投资)。

(3)    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 得商业捕鱼执照。

(4)    铀矿业: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

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    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拿大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 25%。加拿大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 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 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 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 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26.7%的间 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 大人控制' 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 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 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    保险业: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 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8) 土地: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他领域: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 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 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 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 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 务等。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在加投资与外国企业适用同等 法律规定。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 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 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 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 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 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 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 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 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 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 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 

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 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 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 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21 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 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 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 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 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 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 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 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o

一【项目修订】投i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 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 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 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査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竞 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 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 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 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 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WTO有关自由贸易 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 产业创新和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o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 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 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纪 工业”,重点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 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 大政府于20099月出台《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了外资 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人审查基础之上。该条 例详细列明了负责具体审査的调查机构,规定负责调查的部长可向调査机 构披露并探讨外资并购审査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进外资并购国家安 全审查o

王业部部长负责审査一般性并购投资活动,文化遗产部部长负责涉及 文化企业的投资。法规并未明确制定审查标准,只是笼统规定应当审查该

投资是否损害国家安全。

2012年之前,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限为130天。在中海油收购尼 克森案获批以后,加拿大政府赋予国家安全审查部门延长审查时限的权 限。截至20134月,加拿大政府尚未正式启动过国家安全审査。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最新规定】201212月,在批准中海油对尼克森 的收购申请后,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中关于审核外国国有企业 在加拿大投资的指导规则做出修订,总体上是严格审批标准。具体如下:

(1 )扩大对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凡受外国政府控制和影响的企业 均可认定为国企;

(2)    严格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对加拿大油砂企业的控制性收购,除特 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3)    密切监控外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尤其是获得企业控制权 的投资,包括批准前的审查和批准后的运营和执行情况等;

(4)    对国有企业投资审查门槛维持在3.3亿加元,而非国有企业投资 审查门檻将逐步放宽至10亿加元;

【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审査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出 台《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竞争法”或C-34法案),其 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2)禁止滥用自 身的市场支配地位;(3)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4)制定和规范企业 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的关系。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 竞争法律。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 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 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由加拿大工业部下属的竞争局负责实施,竞争局的局长即 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全权负责《竞争法》的执行。《竞 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 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 以(1 )进入和调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2 )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 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3)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 后接受调查。

竞争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 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 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o对其判决可上诉, 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 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2.4 BOT方式

加拿大各省/地区、市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拥有所有权。在BOT项目中, 各级政府的基础设施或交通部门代表省、市政府与企业签约。根据现有资 料,外资在加拿大的BOT项目主要集中于道路、桥梁项目。因各级地方政 府对BOT®目拥有管辖权,企业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协议条款也不尽相同。 在特许经营年限方面,有些协议规定16年,30年,有些规定不超过35, 更有协议规定长达99年。在收费方式上,一些协议允许企业自行收费,一 些协议则规定由政府向企业支付固定费用或根据车流量向企业支付费用, 企业不能自行收费。

BOT项目案例(多伦多407ETR公路项目)。407ETR公路位于加拿 大最大城市多伦多,由西班牙辛特拉公司(CINTRA)参与实施。项目总 金额35.27亿欧元,全长108公里,1997年开通。特许经营权所有人为 407ETR特许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股比结构为Cintra公司43.23%,麦格理 基础设施集团(Intoll)30%,加拿大兰万灵公司占16.77%,加拿大养 老基金占10%。特许经营期限为1999-2098年(共99年)。

目前,我国企业在加拿大尚未开展BOT项目。

 

3.      加拿大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加拿大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 X才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由于实行非中央集权 制,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 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现 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 商品与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 本税等。联邦一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与劳 务税;省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 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联邦政府】联邦所得税、统一销售税[HST201071日,安大略 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采用统一销售税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 (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 货品及服务税(GST)、关税、汽油及气体燃料专利税。

【省及地区政府】省/地区所得税、省零售营业税(PST,艾尔伯塔省、 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采矿税、天然资源专利税、资产税(艾尔伯 塔省、爱德华王子岛、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

[市政府]物业税,商业税,所得税o

任何人如有加拿大关系,或于一年内在加拿大住满183天或以上者, 

不论是否为加拿大公民,均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因此需要按其全年的全部 收入纳税。非居民则按其在加拿大赚取的工资或工农业收人缴税。加拿大 税务局在所有省份收取联邦税及省区税(魁北克省除外)。个人的最高联 邦税率,包括附加税是31.32% (魁北克省除外)o/地区所得税是联邦 税的一部份。

 

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 大居民必须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人缴纳所得税。非加拿大居民只 要有来自加拿大的以下收人或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加拿大个人所得 税“应税收入”分为四类:即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 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髙。非居 民在加拿大所获得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 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 扣除25%的所得税。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 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少或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有些条约可以将应 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15%,而且对在加拿大建立“7欠久性 机构”(如分公司)的企业获得的营业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的范 围内。通常情况下,非加拿大居民实体通过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开展商业 活动,和加拿大居民实体拥有的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子公司在缴纳所 得税方面的差别不是很大。

【消费税与其他税项】加拿大的消费税是一类税收的总称:首先是与 中国增值税类似的商品和劳务税,即GST,分为联邦商品与劳务税和省商 品与劳务税。加拿大于1991年起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征收7%的联 邦商品与劳务税,2006年起下降为6%。各省均对零售货物及劳务征收商 品与劳务税,从6%12%不等。其次是与中国消费税类似的消费税,对 汽油、柴油、卷烟、酒、珠宝、空调及重型车等征收特别消费税。但基本 食物、医疗服务、托儿教学、住宅租金、金融服务、再售房屋、保险、处 方药物等项目可免征消费税。Xf大部分在商业经营中因购买货物而交纳商 品与服务税的人来说,可通过退税机制抵消此项税款的支出。某些省份对 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计算所得税时,省销售税 一般不予抵扣,也没有退税。购买、出售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及其他金 融产品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20107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卑 诗省和新斯科舍省实行统一销售税(HST)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 (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未来税项由联邦统一征 收;安大略省HST税率为13%,卑诗省为12%,新斯科舍省为15%。股票 交易所得在加拿大无需缴纳印花税。

 

4.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4.1   优惠政策框架

加拿大是一个高福利、高税赋的国家,高税赋往往使外国和本国的投 资者望而却步,这很不利于加拿大经济的发展。加拿大政府也意识到了髙 税赋带来的不利影响,所以,特别设计了多项税收优惠,以扶助小型企业 和制造行业。

加拿大的企业税收优惠通常是将正常的企业税率调低,有时甚至可将 税率调低70%,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一般而言,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要向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缴纳税款,各级政府征收的税种主 要有:联邦政府征收的税项包括公司所得税、燃料税、商品税(包括销售 税和关税等);各省政府征收的税项有公司所得税、资本税及商品税(包 括零售税、香烟税及酒税等);各地方政府则征收房产税和商业税等。所 以,在加拿大投资创业要负担的税赋是相当重的,巧妙地利用政府所提供 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联邦政府 是最大的征税者,所以一般的税收优惠计划都由联邦政府设计出台,省及 市政府通常会为企业提供同样的减税优惠。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的 最重要的一项税收优惠是“实行小型企业税率”,即降低小型企业的联邦 公司所得税税率。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8%,而“实行小 型企业税率”可将联邦公司税率降低至13% (包括附加税在内),受惠的 公司包括所有由加拿大居民控股的企业。此优惠税率只适用于企业积极经 营所赚取的前20万加元利润,其他利润,如房地产投资所得、利息等收入 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   行业鼓励政策

“制造及生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是加拿大企业得以享受的另一项税收 优惠。其主要目的是扶助加拿大制造及生产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如果一 家公司能够同时获得“制造及生产行业税收优惠”及“小型企业税收优惠”, 就可以将联邦公司所得税率再降低8%。这样,联邦及省共同征收的公司 税率只有1320%。加拿大的国内外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减税优

为鼓励企业对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加拿大政府特别设立了 “投 资税抵免” o只要企业的投资支出是用于生产产品,该企业即可在应纳所 得税中直接减除相应比例的税款。如果企业效益较差,利润较低,应缴纳 的公司所得不够抵消其应享受的投资抵免税额时,企业可将此抵免税额保 留七年,在此期间内,当企业有足够的利润时,仍可使用此抵免额。与许 多国家一样,加拿大也设有折旧抵免。一般机器、厂房及其他生产设备(土 地除外),都可以获得折旧抵免税收优惠。加拿大政府鼓励更多的企业将 投资用于高科技研究和开发,并允许这些企业将研发费用从税前扣除,以 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4.3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爱德华王子岛是加拿大保税区的聚集地。爱德华王子岛由南到北,全 长约两百五十五公里,面积5,657平方公里,为加拿大总面积的0.1%,是 加拿大面积最小,人口最少,人口密度最大的省,平均每平方公里约22.4 人。岛上人口 13万,其中多数是早期法国,苏格兰以及英国移民的后裔。 人口中62%为农村人口,是加拿大全国农村人口最多的一个省。岛上聚集 着若干保税区,其中Pooles Comer保税区的主要优惠措施包括每年全额 返还房地产税、前三年用销售税补贴资产购买支出。Slemon Park保税区 是该省航空产业聚集地,该区的优惠措施包括按照爱德华王子岛商业发展 计划每年全部免除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省级营业税。另外还有一些保税区 按照最新规定,允许新成立的公司在前几年内免交公司税或房地产税。

此外,加拿大是G20中第一个为工业制造厂家提供免关税区的国家。 所有制造业的进口关税将于2015年前降低至零。这项举措适用于整个国 家,使加拿大成为进口制造业所需物资公司的一个大自由贸易区。

 

5.      加拿大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5.1中国与加拿大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129月,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 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149月,加拿大巳经完成对 该协定的审批程序。

 

5.2中国与加拿大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加拿大已于19865月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5.3中国与加拿大签署其他协定

197310月两国签署了《政府贸易协定》;198310月签署了《发 展合作总协定》;198610月签署《中加技术合作计划》;19974月签 署《海运协定》;20059月重签了《航空运输协定》;20071月签署 了《科技协定》。

 

6.      加拿大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6.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加拿大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统一立法,但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均 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 标法》、《工业设计法》等。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规则》、《著 作权法实施规则》、《商标法实施规则》、《工业设计法实施规则》等。 此外,加拿大作为以下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这些国际条约也是构成其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加拿大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包括《保 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 布达佩斯条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 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罗马公约》、《美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拿大刑 法和竞争法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也 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 新的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因 此,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 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 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专利法》根据“申请在先” 的原则授予专利以专有权。专利权人在行使该专有权时,可以排除他人制 造、使用、销售其发明。该专有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从申请专利之 日起算20年。任何在他国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 了注册专利的申请),如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成员国的,只要在 他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 等效力。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的。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是一个单词、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 组合。用于在市场中区别于其他人或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凡是根据联 邦商标法进行注册的申请人将享有在加拿大全国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商 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混淆的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其保护期为15 年,保护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X#于申请延续的次数法律未做限制。然 而,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被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能因为没有使 用过而遭到撤销。外国申请人可以依靠其商标在外国的注册和使用,或者 可以根据该商标在本国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在加拿大申请注册该商

加拿大《著作权》法赋予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作 持有人独家专有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其他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对 其作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或公映等具有排他性权利。

通常,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五十 年。著作权法还适用于特殊作品,例如照片、录音制品、表演作品、互联 网传播作品、身后问世作品、电脑程序源代码与标代码以及共同创作的作 品等,其著作权的期限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加拿大著作权法规 定,只要创作者或原作者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或者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属国国民或永久居民,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于其原 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上,包括据此改编和录制的作品上。

加拿大《工业设计法»适用于可批量生产的有用物品上的外形、图案、

点缀等。要想注册带有设计图形的物质必须具备可用性,有固定的外观, 并且在购买时或正常使用期间能够看得见等特征。该法规定经登记注册的 工业设计将使设计者可在全加拿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租赁、销售该设 计,期限为10年。工业设计已经注册,便可以像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那样 得到合法保护。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一项工业设计图形的申请人因较 早递交注册申请而有权获得优先权。凡是在巴黎公约所适用的缔约国提出 的申请,以最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日期为准未超出6个月,均可以按照最 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计算申请日期。

加拿大还有一些用于保护其他特殊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例如 《集成电路图法》、《集成电路图法实施规则》、《植物培育者权利法》、

《电子文件个人资料保护法》等。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政策处(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Directorate,简称IPPD)和专利政策处(The Patent Policy Directorate,简称PPD)负责加拿大知识产权联邦法律的 审查和修改。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CIPO)负责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此外, 加版权理事会(Copyright Board Canada)负责版税的确定及管理等相关 事务、对版权合同进行审査、在无法确认版权所有人时签发版权使用许可 证等。《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由加拿大农业部审查并修改,由加拿大食品 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负责 具体管理和执行。专利药品价格受专利药品价格审査委员会(Patented Medicine Prices Review Board)监督。加拿大知识产权协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of Canada)在加拿大知识产权_护和促进方面也发挥 着重要作用。此外,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6.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加拿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规定比较完善。就专利权而言, 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 己使用,或将之授予他人使用时,如果其排他性权利受到损害就被视为其 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 X才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如未经专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制造或销 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权利人名称的、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专利”字样,

以达到欺骗公众目的的、其他没有获得专利而欺骗公众获得专利的,侵权 人将受到2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 适用。为申请专利,提供虚假陈诉和信息材料的,将受到500加元范围内 的惩罚,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此外,专利法针 对医药专利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果侵权人是公司,将可

能受到髙达10万加元的惩罚。

在商标权方面,尽管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规则》没有对 商标权侵权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未经许可而 使用他人商标的,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权 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版权方面,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时将被视为侵犯 了其著作权。另外,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 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将受到的惩罚包括收到停止侵权的通告和被要求对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

在工业设计方面,加拿大《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设计权利人在权利 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强制令,并要求侵 权人承担相关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有可能是惩罚性的赔偿义务。

加拿大其他保护特殊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均有详细规定。

 

7.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加拿大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加拿大投资法实施规贝U》(Regulations Respecting Investment in Canada)等。

1985620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同时成 立了加拿大投资局,以代替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査法》和外国投资审査局。 加拿大鼓励外国投资,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设立新的企业,法 律上并不要求获得政府的批准,也不要求与加拿大企业合资经营,投资者 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但《加拿大投资法》仍然规定了严格的 提交投资通知和审查的标准,特别是对认为危害加拿大某一重要经济部门 或构成严重竞争威胁的投资项目,审査尤为严格。

《加拿大投资法》(ICA)952条。其宗旨是:鼓励加拿大人或非 加拿大人在资本和技术上投资,促进加拿大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对非加 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人定义】加拿大人投资者是加拿大公民、长久居民、政府和机 构控制的信托公司、合营企业或加拿大投资法所特别界定的加拿大人控制 的任何机构。非加拿大人投资者则指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投资者。按照加拿 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多数董事应为加拿大居民。在安大略省 (Ontario),若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若有两个 董事,其中一个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大 多数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其中一个必须是该省居民。在阿尔伯塔省 (Alberta),至少一半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未人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 省份具有加拿大居民资格,在某些省份只能在某段时间具有加拿大居民资 格。

在加拿大投资者并不绝对要在加拿大居住,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资人能 够按照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履行投资的报告及审核程序即可。此外,在加拿 大投资者的经营行为须符合加拿大国家的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 保护法、专利法和反仿冒法等法规。

【公司设立形态】加拿大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形态有:

(1 )公司。加拿大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众之分。私 立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众出售,转让也受限制。股 份责任有限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见和最实用的公司实体(也有不设立股份 资产的公司,此类公司通常为非营利公司)。

(2)    合伙。合伙有两种型态。一是普通合伙。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 企业的经营并承担债务。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方的长处于一身,但缺点则 为需向各方协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二是有限责任合伙。合伙关系 通常以正式的合伙契约为凭证,由一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业并 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 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    独资。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于个人,以个 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的企业。

(4)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向营业所在地的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 并缴纳费用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分公司的盈利亏损 应视为该外国公司的盈利亏损,从而可以依据该外国的税法以抵减该外国 公司的其他收入。

(5)    联合投资。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 议,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

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

【投资限制】投资人除了要注意适用于一般投资申请的法律外,对某 些特殊的产业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限制。主要行业包括银行业、广播业、

铀矿业、报业、航空事业、渔业、沿海船务业、销售财务业及消费者贷款 业等等。如加拿大的银行法对于加拿大银行的所有权则有限制。股东中的 任何一方所有权最多不得超过10%,股东中非加拿大居民的全部所有权不 得超过25% (某些新设立的银行或外国银行设立的子公司不受此限制)。

【投资主管机关】加拿大投资业务自1994年起由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及 工业部主管。除了负责加拿大投资法的制订修改、审核及实施外,还为投 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程序】加拿大对FDI的审核程序主要有:

(1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非加拿大人投资如果 是以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的方式者,则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即 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 拿大投资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新 企业是属于被保护产业之一,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2)审核程序

①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则该项 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 投资法条例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具体如下: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的出 版、发行或销售;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音乐录音 带或录像带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形式的音 乐出版、发行或销售。

②如果非加拿大人在收购一个现有商业的控制权,而出现下列三种情 况之一时,通常需要有公告程序。一是收购者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资产

(并非借着收购一个非加拿大人所拥有公司,而间接取得一个加拿大人商 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二是收购者 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其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三是对所有资产在500 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 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③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经过审核,则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 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 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下列事项是评估 时考虑的因素:一是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 就业、原料加工、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够增加 X1'出口;二是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 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是否能促进科技 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三是该投资对该产业或相关产业的竞 争情况有何影响;四是该投资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五 是该投资对加拿大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

④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金额需要审查的额度o 20093 12日,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拟调整原外国投 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除收购文化企业外)的审查门槛。此类交易涉 及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3.12亿加元的,则需经审査。而此后,

如(a)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头两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 值”等于或大于6亿加元的;(b)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三和第四年,收 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8亿加元的;和(c)在该

修正案生效后第五年和第六年1231日后,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 业价值”等于或大于10亿加元的,则需审查。此后,该门檻将在年度基础 上进行调整。此外,废除目前适用于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和铀部门较低的 审査门槛(500万加元)o

(3)    国家安全审査

20093120,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该 修正案引人新的投资审查程序一损害国家安全。联邦内阁为国家安全,有 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完全禁止在加拿大的外国投资。

(4)    项目修订

投资申请如果不视为“Xf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则可向主 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 许可。如果此保证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但在日后主管当局可能进行复审, 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其当初的保证,并修改其对加拿大经济有利的项目文件。

(5)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

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 ) 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 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 须向竞争局备案。竞争局的主要宗旨是限制那些会对加拿大国内市场的竞 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资企业在寻求扩张营运的过 程中,有意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时,也要参考竞争局的审核意见。

(6)遵循自由贸易协定

加拿大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世贸组织协议执行法内容修订其投 资法令。如公司投资人有两人以上,平均拥有公司股份。如投资人属于北 美自由贸易区或世贸组织成员,则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或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国的投资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 产业创新,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投资法为20年前所制 定的法律,但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 X才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管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 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进行“加拿大21世纪工业”研究,重点将集中在能 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 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0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链接网站地址有:

www.wto.org

www.canadabusiness.ca/gol/cbec/site.nsf/en/index.html

www.ic.gc.ca/epic/site/ic1 .nsf/en/h_00081 e.html

加拿大 I 68

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i

nvest/index.aspx?lang=en

www.investincanada.gc.ca/cn/default.aspx

www.cic.gc.ca/english/index.aspwww.canadaone.com

 

8.      在加拿大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协商,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磋商或谈判,共同努力消 除分歧,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来说,协商是争议当 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即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 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参 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 解协议。在加拿大的一些地区,在纠纷进人法庭审理前要求当事人进行调 解。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调解员进行法院规定的调解。除法院规定的 调解之外,当事人可以对案件进行自愿调解,通常邀请有声望的律师或退 休法官担任调解员。

仲裁,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按 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自1986年,加拿大执行《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法》)0

诉讼,即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判决,

一旦法院做出判决则没有协调的余地。加拿大法律体系结合了联邦政府架 构和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渊源:九省三区所适用的英国普通法,及魁北 克省所适用的法国民法。加拿大法院系统由三部分组成:联邦法院、省高 等法院和省普通法院。经济纠纷通常由省髙等法院管辖。

 

9.      在加拿大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加拿大对于企业的定义】该企业是根据加拿大联邦或省的法律设立 的,并且正在加拿大经营业务;除了以上所说的企业,如果正在加拿大经 营业务,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视为加拿大企业:

(1)    能够产生税收,并且有利润;

(2)    加拿大公民、7欠久居民或如上定义的加拿大企业拥有该企业大 多数的表决权和所有者权益;该组织或企业是根据加拿大联邦或省的法律设立的。

 

9.1   设立企业的形式

从整个加拿大来说,企业登记管理的范围有以下企业组织形式,即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区分无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外 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合资公司。

 

9.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按照联邦《公司法》的要求而成立公司,必须向加拿大消费者和公司 事务部的公司事务局申请注册。如按照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则向各 省注册机构,如金融和法人关系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一般来说,大部分 企业主要是在省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9.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企业登记注册一般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企业名 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也就是要具备类似我国企业登记 所符合的条件。具体来说是:

(1)    公司名称

可以使用字母或数字作公司名称。使用字母作名称时,其名称不得与 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也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混淆,不得使用禁用的 词;名称后必须加“有限”、“股份公司”等字样或其缩写。外国公司在 加拿大的分公司可在名称中加上“加拿大”以与其母公司相区别。

(2)    注册资本

加拿大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额。除金融公司外,无法定储蓄金要 求。可用现金、财产出资,用现金认购股份的,其认购价值要由董事会确定。

(3)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毒品、枪械和电视、广播、金融、新闻出版、航空 等之外,一般不作限制。经营方式一般也无限制。

【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主要为:

(1 )选择公司名称,并经注册主管机关的相关部门确认名称有效。 为避免所选择的名称不适用,可提供两个名称以供选择,此项服务需收取 ^'定费用。

(2)    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细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均有约 束力。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股份结构、董事、经营业务范围、公 司成员的权利、公司运作方式、公司董事的权力与责任等要点。公司细则 不可载有任何与《公司法》相抵触的条款。

(3)    填报申请表。注明公司的注册地址、董事成员姓名、地址。

(4)    交纳注册各种文件和证明所需的费用。按联邦《公司法》成立 公司与按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所交的注册费用是不同的。联邦注册 费相对较贵,各省注册费各不相同,大约为联邦费用的一半。具体费用可 向委托代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当地律师咨询。注册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即标志 公司成立。从申请到注册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星期。

【在加拿大注册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在注册加拿大公司时,要和当地 的加秦大公司注册局(Registrar of Companies)或加拿大企业服务中心 (Business Service Centre)取得联系。以上几种不同加拿大公司的注册 手续和繁简程度也各不相同。注册企业时最重要的文件为公司章程。该文 件内容须包括公司全称、股份资本、股份转手限制条件、董事人舰营业 范围等。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新斯科特省则需登记公司备忘录和章程。 根据大多数省份的法律,公司享受自然人的待遇,无需列出经营范围。

加拿大公司在注册前必须自己拟定规范化名称,不合规范的名称不予 注册。域名以(.CA)结尾的也受管制。为防止别人用你注册过的公司名 称注册商标,在注册公司名称的同时应把它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以真正保 护自己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徽标(logo)也须经过商标注册才受到保护。

在省政府注册的公司,其办公地点必须在本省范围内,如果在加拿大 的其他省份设立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所在省份另行办理注册手 续。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全加拿大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公司注 册必须有办公地点。如在注册前暂时借用他人地址作为办公地点,日后须 做变更登记。

按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外国人在加拿大注册企业,公司股东里要有一 定比例的加拿大人,如果在联邦注册,股东中要有至少25%的加拿大公民 或永久居民作为董事会成员,如果在各个省注册公司,一般要有50%的加 拿大股东(各个省有所不同)。但董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不一定要出资, 

或是公司的股份拥有者。至于公司内部的工作安排及工资情况,主要取决 于内部协商。

在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政府对企业分别征税,联邦所得税的基础税率 28%,在安大略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4.5%,各省税率可随应纳税 所得类型而变,有很大不同。若在考虑跨省企业在各省的经营活动时,将 税务因素计划在内,最终在加拿大的税务负担也许会减轻许多。除上述基 础税外,联邦政府还征收4%的超额累进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