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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美国指南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 美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4. 美国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5. 美国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6. 美国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7.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8. 在美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9. 在美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1.1 贸易主管部门

【国会】美国宪法对国会和政府机构的外贸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 确规定国会享有对外贸易的管理权。国会的对外贸易管理权通过制定法 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

【行政部门】负责外贸法的执行。尽管行政部门负责外贸法的执行, 但该权力并非由某一行政部门单独享有,而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权力的 分配,由不同部门分别执行。这也体现了美国的权力分立精神。

(1) 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 个机构。它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负责对外贸易协定的谈判;负责对 外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进行调查与报复;负责执行“301条款”;全权负 责处理有关美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相关事务;负责OECD涉及贸易和商品问 题的相关事务;负责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关事项;负责其他多边机构 中涉及贸易问题的有关事项和其他多边与双边贸易谈判。

该部门负责人为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总统的外贸顾问和贸易代言 人,是有关对外贸易的部际委员会负责人。贸易代表享有特命全权大使的 地位,是总统内阁会议的组成人员。

(2) 商务部。美国商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国家的对外贸易、经济 增长和技术进步,并负责出口促进事务;负责出口管制和进口管理;防止 来自国外的不公平贸易竞争,包括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査等;负责美国贸易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负责提供相关帮助和信息以提高美国企业在世界经济 中的竞争力;负责执行促进全球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 策和计划;监控和实施涉及商务的多边贸易谈判;负责国际经济政策,旨 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与谈判立场;为企业和政府 决策部门提供社会和经济统计数字与分析报告;支持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利 用;制定技术发展政策;向总统提供有关联邦政府政策、工商业和国家经 济方面的建议0

(3) 财政部。财政部直接控制某些关键的对外贸易管理。财政部负 责国际金融事务,代表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发挥作用。

(4) 农业部。农业部负责与农产品有关的商品贸易,并设立商品信 用公司为美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信用。

(5) 国防部。国防部负责国际安全事务,也负责涉及国家安全方面 的经济政策,其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

(6) 司法部。负责反托拉斯事务。

(7) 能源部。负责原油的进口和能源政策。

(8) 海关和边境保护署。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和征 收进出口关税;办理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邮件进出美国的手续;执行 出口管制;制止欺诈性进出口贸易行为等。

(9) 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依据美国国会立法成 立的、独立的联邦准司法机构。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拥 有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它也负责收集和分析贸易、产业数据, 并提供给美国行政和立法部门据以制定美国的贸易政策。但是,它既不是 一个政策制定机构,也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机构,它也不负责贸易 协定的谈判。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方面的产业损害调查、特保案件调查、337调査以及332调査,公正客观地 执行美国贸易救济法;②为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和国会提供独立的、高质量的有关关税、国际贸易和产业竞争力方面的信息、相关分析报告与咨询;

③维护美国协调关税细则(HTS)

 

1.2 贸易法规体系

美国贸易的法规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基本法、部门法和国际协定。 【基本法】美国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就是美国《宪法》相关内容。

【部门法】美国有关国际贸易的部门法比较多。主要有:

(1) 1930年关税法》;

(2) 1955年贸易协定延展法》;

(3) 1958年贸易协定延展法》;

(4) 1962年贸易拓展法》;

(5) 1979年贸易协定法》;

(6) 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

(7) 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国际协定】美国参加或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国际条约或协定包

(1) 《协调制度公约》;

(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 《汽车产品协定》;

(4) 《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协定》;

(5)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6) 《世贸组织协定》;

(7) 《海关国际条约》。

 

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美国贸易管理的具体规定繁多,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等,无法在此细述,建议读者参阅以下网站相关内容:

(1) 美国商务部网站,www.doc.gov

(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www.ustr.gov

(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www.usitc.gov

(4) 美国财政部网站,www.ustreas.gov

(5) 美国农业#网站,www.usda.gov

(6) 美国国防#网站,www.defenselink.mil

(7) 美国司法#网站,www.usdoj.gov

(8) 美国能源部网站,www.energy.gov

(9)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网站,www.cbp.gov

 

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美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由数家不同的联邦机构和民间检验公司 负责。联邦机构既负责检验又负责检疫,民间检验公司只负责检验不负责 检疫;联邦机构只收取一定的规定费用,民间公司则收取检验费并以盈利 为目的。

【动植物进出口检疫】隶属美国农业部(USDA)的动植物检疫局 (APHIS)是美国唯一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州际运输检疫管理的 联邦机构,其具体进出口检疫实施工作由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 护署(CBP)负责。通常,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事先得到APHIS的进口 审批证,出口需得到出口健康证书。美国的进口管理严格于出口,进口多 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执行,出口则原则上按进口国的进口检疫要求 进行。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aphis.gov

【商品进出口检验]美国的联邦检验机构较多,多按品种类别进行检 验管理。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猪、牛、 羊等红肉及禽肉的检验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sis.gov。美国农业 部下属的谷物包装检验局(GIPSA)主要负责美国谷物的出口检验工作, 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gipsa.gov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要负责玩具、烟花爆竹、服装、 家用电器、日用消费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 www.cpsc.gov0

美国烟酒贸易税收管理局(TTB)主要负责烟酒的生产、标签、许可 证、安全检验、税收等,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ttb.gov

美国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0AA)主要负责海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

具体规定详见www. noaa.govo

美国人类健康服务部(HHS)下属的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负责除FSISGIPSATTBN0AA管理以外的所有食品及药品、动物饲 料、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da.gov

废纸、废钢铁、废机电等废旧物品目前没有具体检验的联邦机构归口 fm,美国的废旧物品再生协会(ISRI)有一些行业规定,有关具体规定 详见 www.isri.org

除上述FSISGIPSAN0AA管理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可由民间检 验公司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书。

 

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海关署)的 主要职责为确定和征收进出口关税;办理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邮件进 出美国的手续;执行出口管制;制止欺诈性进出口贸易行为等。

【海关管理体系】海关署由经参议院确认后由总统任命的海关署署长 领导。海关署署长在华盛顿办公并有大量的海关署总部职员协助其工作。

海关署分成如下4个部门,承担各自职责:

(1 )管理办公室。负责海关署的资金和资源审计及监督海关雇员遵 守联邦行政法规情况等;

(2) 边境业务办公室。负责美国边境的执法,包括检査自海外到达 美国的行李和旅客等;

(3) 商业业务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制定发布海关行政 法规,负责有关国际贸易执法活动;

(4)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处理海关署的法律事务。

海关的现场作业机构被划分成以下7个区域:东北区、纽约区、东南 区、中南区、中北区、西南区和太平洋区。每一个区域海关由区域海关署 署长领导,区域署长同样由区域海关署职员协助其工作。

在每一区域海关署内设有数个由地区海关关长领导的地区海关,地区 海关关长由地区海关的职员协助其工作。目前,美国海关署大约设立了近 50个地区海关,管理共约317个口岸。

美国海关法律渊源主要由成文法、判例法、国际法等组成。其中,成 文法法律渊源由《美国宪法》、《美国法典》第19卷、《1930年关税法》、 《1974年贸易法》、《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等法律法规组成;判例法 法律渊源由有权审理海关案件的国际贸易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

例组成;国际法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海关国际条约》及大量的自由贸易协

定等。

【进出口关税税率】美国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请参见:

(1)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网站:www.cbp.gov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www.usitc.gov/tata/hts

 

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2.1 投资主管部门

【管理体系】美国商务部是外资的主管部门,但没有项目审批的职责。 商务部经济分析局负责外资数据统计,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每个季度和年度 外国投资的数量、来源国别及所投资的主要行业。任何新建和持有10%以 上(含10%)投票权益(和等值物)、收购价值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 资都要作为外国直接投资报告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BEA根据报 告数据汇总成外国直接投资数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下设的选择美国办公 室(Select USA)2011年新成立的机构,其前身是投资美国办公室 (Invest in America),旨在促进和支持外国在美国枝资,从而在美国创 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创新,提高竞争力。选择美国办公室是美国政府 协调在美投资促进的首要机构,其工作重点是主动与外国政府和投资者接 触,对州政府的投资促进给予支持,并解决国际投资者对商业环境提出的 问题。

(1) 联邦层面。201161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行政命令, 宣布发起“选择美国倡议” (Select USA Initiative),成立由美国商务部 牵头、23个部门参与的“联邦部际投资工作小组”,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 在美投资,实现创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美国商务部下设“选择美国

(Select USA) ”办公室,负责提升在联邦层面协调吸引外国投资的力度。 在联邦层面,美国商务部建有介绍美投资环境的官方网站 www.selectusa.gov

(2) 州和地方政府层面。由于美国各州拥有立法权,因此各地外资 政策、外企设立程序、税收等法律法规等存在一定差异。各州(市、郡) 商务厅(局)或经济发展署等部门设有专门机构,具体提供外商投资服务 事宜。有意赴美国投资者可登陆www.selecusa.gov首页,查找到美国各州 商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

近年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日益密切,阿肯色、加利福尼亚等26个州 (市)在华设立了31家代表处,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联系上述驻华机构获取 赴美国投资信息。

【投资管理】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 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外国投资一般毋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 (一般是州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即可。但由美国财政部、商 务部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监督审査,如果 CFIUS认为某笔涉外并购交易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有权对该并购进行审查。

【投资信息服务】对于有赴美国投资初步意向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而 言,www.selectusa.gov可提供人门基本信息,该网站的目的是在联邦层 面展示美国作为全球最佳商业地点的有关情况,为投资者了解美国投资整 体环境、査询联邦投资政策等提供便利,藉此吸引外国投资。主要内容有:

(1) 可搜索、查询联邦政府为在美国经营企业提供的各类项目、服务,其中包括:政府支持、贷款及贷款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网站还提 供了美国主要行业概述;

(2) 详细介绍企业在美国经营的各类优势;

(3) 以地图形式,与美国各州政府主管投资事务部门的网站建立链接。

网站具体栏目包括:

(1)行业概览。根据行业划分,简要介绍18个行业的基本情况,提 供相关行业协会网址链接。具体包括:航空、汽车、生物技术、化学、消 费品、创意及媒体、能源、环保科技、金融服务、卫生医药技术、物流交 通、机械设备、药品、专业服务、零售业、软件及信息技术、纺织品、旅 游观光;

(i)为什么选择美国?简述投资美国的9大优势:全球最大经济体、

最具吸引力的商业和投资环境、领先的消费市场、巨大的国内需求、研究 创新中心、顶尖高校云集、信息技术制高点、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力受过 良好教育且生产效率高;

(3) 联邦投资优惠政策。可根据关键词组合,搜索美国联邦政府为 商业投资提供的各类项目介绍、具体支持措施以及优惠政策;

(4) 案例介绍。简述大众、宜家等外国公司以及杜邦、卡特彼勒等 本土企业在美国投资案例;

(5) 美国50个州。提供了各州政府主管投资事务部门的网站链接;

(6) 其他资源。提供了美国小企业局、商业法律法规、国际贸易、

专业咨询公司报告、美国境内商业展会的网站链接。

 

2.2投资行业的规定

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

美国…

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 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此外,美国存在大量的 与投资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工资和 社会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在联邦层面,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对 外国投资者设有一定的限制。

【航空】美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美境内开展航空运营领域的直接投 资。根据美国《1926年航空贸易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 定,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 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商董事长、三分 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

【通讯]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 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

电视)投资。

【水电】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 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核电】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

设施。

【沿海和内河航运】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 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秘密政府合同】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 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监管类别】美国与外资收购有关的监管主要分三类:第一,国 家对所有收购活动的监管,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这两个反垄断 机构进行,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二,国家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

由美国证券委员会(SEC)进行,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 正;第三,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主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进行,仅对并购项目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威胁进 行审查。其中前两类针对所有公司,第三类只针对外国公司。另外,一些 重点行业如银行业也有专门涉及并购的立法。

一般而言,外国“自然人”在美设立企业,只要符合注册地及经营地 的法律即可,没有相关特别规定。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査揍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是一个跨部门行政 机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兼并、收购美国企业交易,并根据交易

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展开初步审查或正式调查,提出建议,直至视 情交由总统决定是否批准交易。

CFIUS根据1975年福特总统第11858号行政命令设立,成立后权力相 对有限,直至1988年美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授权美国总统 可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并购美国内企业,并将审査并购项目责任赋 予CFS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要求外 国收购方和目标美国企业共同提交交易材料供CFIUS审查或调查,并扩大 了CFS成员范围,要求其定期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

目前,CFS由财政部牵头,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办公机构设 在财政部。CFIUS成员包括以下11个部门负责人:财政部、司法部、国土 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 办公室、国家情报局、劳工部。其中,国家情报局、劳工部不具备投票权。

此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 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等5个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CFIUS工作。

CFIUS审查范围明确限制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侧重评估外国收购方 公司背景、被收购美企业资产和客户性质以及交易本身可能对美国家安全 造成的影响等。审查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风险等经济因素。由于美相关法 律对“国家安全”未给出明确定义,CFIUS在审批过程中具有一定裁量权。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是主动将可能涉及对美国家安全产 生影响的交易申报给CFIUSCFIUS成员部门也可主动对交易进行审査。

CFIUS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对项目进行审査。如CFIUS认为该项目可能对 “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或需要调查、了解更多信息,则进人为期45天的调 査,决定是否批准交易。CFIUS可视情将部分交易向总统递交调查报告,

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査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1976年哈特 -_-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简称“HSR法”),对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

股票并购,应在并购完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通 常为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HSR法授权美联邦 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并购完成前对拟议中的并购所引 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评估,如认为并购可能具有反竞争性,FTC和司法部 有权在交易完成前提出异议。为强制并购当事人在并购调查期间提供信息 和证据,除了HSR法规定的调査手段,FTC还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第6条和第9条,司法部反垄断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民事程序法》签发 强制民事调査令。

HSR法具体实施细节】

(1)适用范围。一般而言,HSR法案要求如果一次并购超过2.537 亿美元,则必须提交HSR审批。同时HSR法案也要求,如果交易介于6340 万美元和2.537亿美元之间,且交易的某一方年净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 1270万美元,而另一方的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69亿美元,也需要提 交HSR审批。低于6340万美元的交易不在HSR的审批范围之内。

(2) 提交材料。需要披露并购的条件和时间,以及提交审批方的公 司结构、营业收人等具体信息,包括持股超过50%的企业信息;持股数量 为5%49.99%的企业信息;在美国从事业务的信息(按照美国统计局针 对制造业分类提供);在美国从事的业务所获得的美元收人。

(3) 审批流程。HSR采取“两段式”程序。第一阶段的初始审批等待时 间为30天,在此期间美政府会基于提交的审批资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 査。如美政府决定不进行调查,则可能在30天期满前就终止等待、审批通 过。如决定要进行调査,则进人第二阶段,届时美政府可能会要求补充额 外的信息和资料(“二次要求”,Second Request),此时审批等待期限可 以延长。在“二次要求’’期间,政府将决定是否将该交易提交法庭、寻求禁 止令,来阻止交易完成。根据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HSR法最新报告, 2010年进人第二阶段、被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并购案例仅占联邦贸易委员 会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1.8%、占司法部反垄断局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 2 3%

(4)审批费用。费用由收购方在提交审批申报时缴纳。具体费用金 额:低于1.269亿美元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45000美元,介于1.269亿美元 和6.344亿美元之间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125000美元;6.344亿美元及以上 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280000美元。

【在美国兼并与收购投资基本程序】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赴美开展并 购项目基本流程如下:

(1 )企业综合考虑战略与发展规划、企业财务状况、融资渠道等因 素,制定并购计划。

(2) 通过企业自有信息渠道、外部推荐介绍、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等 方式,寻找并初步确定拟并购目标公司。

(3) 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通过实地考察、谈判,确定目标公 司或其所有人的出让意向,掌握大致交易结构和要价范围。

(4) 与目标公司签订包括独家谈判期限等内容在内的保密协议。

(5) 组建投资团队实施并购项目。通常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外聘咨 询公司(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技术顾问)等组

(6) 做好财务、法律、市场、技术、人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整体 分析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对并购项目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研判收购 是否有可能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等政府部门审査,并做好相 

应准备。

(7) 本公司内部制定财务模型,对报价、交易结构和其他条件进行 内部分析、评审。

(8) 就收购价格和其他条件等对外进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部 分并购项目可能在尽职调査前签署《意向书》)。

(9) 并购双方起草、谈判、修改、签署收购协议。

(10)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境 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相应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11)    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根据并购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部分项 目需要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或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部 门批准。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并购项目无需再向美国州政府申请批准,但部 分州需要向州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的部门备案,例如在特拉华州,兼并 后成立的新企业需要向州务卿办公室(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提交兼并协议,提交后交易立即生效。具体事宜建议向专业律师或并购目 标企业所在地州政府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此前运营受联邦或州法律法规 监管,例如银行或能源行业,那么相关监管法规同样适用于并购交易完成 后的企业。

(12)    并购交易双方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以及此前巳与目标公司签约 的第三方需要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如果并购双方中有一家或双方是公开上 市企业,还要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批准。至此,并购交易完

成交割o

(13)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驻外 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

(14)    并购完成后的企业进人整合运行阶段,这也是决定并购交易成 败最为关键的环节。

【近年中资企业在美并购受阻部分案例】近年来,中资企业在美国开 展并购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但也有部分案件受阻。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有:

(1) 2011年,华为技术公司拟收购美国三叶公司(3Leaf)的部分技 术资产和专利。CFIUS在对交易进行审査后,建议华为撤回审查申请。迫 于压力,华为最终主动撤销并购交易。

(2) 2012年,三一集团通过在美关联企业Ralls公司完成了对美俄勒 冈州4座风电场项目的收购。当年5月,CFIUS获悉该交易,以风电场毗邻 军事基地为由介人调査。9月,奥巴马总统颁布行政命令,禁止该交易,

要求Ralls公司撤资。随后,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20147月美国地方法

院判决三一集团胜诉。

 

2.4 BOT方式

在美国建筑承包工程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 出台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X#涉及军事、保密、安全等工程,外国承包 商较难承揽到此类项目。

尽管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出台规定,但一般来说,由 于美国业主普遍愿意和美国公司打交道,信任在美国有经营经验、业绩和 一定声望的公司。因此,在美国开展工程承包一般需要注册为当地公司, 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

据了解,中国建筑企业在美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以设计一建造 (design-build)方式进行项目总包、项目分包、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 等。目前,在美开展建筑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主要有瑞典Skanska公 司、德国Hochtie松司等企业。

 

3. 美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1美国税收制度和管理体系

【概述]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 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美国现行税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法体系之 一。美国税收管辖权分属联邦政府、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各县市。所 有美国公民、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务的外国人和企业都受美国税法的 约束。公司税务负担的多少与其从事经营并取得收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 税收制度规定有关。

美国的所得税制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就美国来源所得 (US Source of Income)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非居 民之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应该就源自美国境内所得向美国政府 缴税。就美国公民或居民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即针对 美国公民在全世界的收入所得加以课税。美国商务部“选择美国”办公室 建议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就税收问题聘请专业税务公司,一些美国律师 事务所建议,作为概括了解美国税务体系,可参考美国毕马威公司编写的 《投资美国中国公司指南》、美国德勤公司编写的《国际税务及商业指南》。

【主要税种】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 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 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 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管理体系】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 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 开,各自进行征管。税收管辖不同,X^f于应税所得的定义和所得的分配也 不同。

(1) 联邦政府:主要征收联邦所得税、财产税及赠与税。联邦政府 的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1/3,社会保险税约占1/3,公司所得税约占 1/6,其他税收包括遗产税、关税等;

(2) 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主要征收州所得税、特许规费、消费税、 使用税及财产税等。

美国的所得税制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就美国来源所得 (US Source of Income)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非居 民之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应该就源自美国境内所得向美国政府 缴税。就美国公民或居民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即针对 美国公民在全世界的收人所得加以课税

【管理机构】财政部负责美国联邦税收法规管理事务;参议院和众议 院拥有税收立法权;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议案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 后生效。

税收征管机构为美国国税局(IRS)与关税署,国税局负责联邦国内 税征收、国内收人法案的执行。关税署负责关税征收。国税局总部只对征 收工作给予指导、指示,实际征收工作由在全国分设的7个地区税务局负 责。地区税务局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需总局批准。地区局下 设若干区局,直接进行税收征纳管理工作。

由于美国实行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所以地区局以下 实际工作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予以审査。

 

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 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

 

(1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公民是指 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根据《美 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 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2)课税对象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非美国 居民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

3-1: 2013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截止2014415}

(单位:美元)

税率

单身

己婚合并报税; 符合资格的丧偶 报税人

已婚单独报税收 入

户主收入

10%

不超过8925

不超过17850

不超过8925

不超过12750

15%

8926-36250

17851 —72500

8926-36250

12751-48600

25%

36251 -87850

72501-146400

36251 -73200

48601-125450

28%

87851-

183250

146401— 223050

73201—111525

125451-

203150

33%

183251-

398350

223051398350

111526-

199175

203151-

398350

35%

398351 - 400000

398351450000

199176-

225000

398351425000

39.6%

400001及以上

450001及以上

225001及以上

425001及以上

 

3-2: 2014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截止到2014415}

(单位:美元)

税率

单身

已婚合并报税; 符合资格的丧偶 报税人

已婚单独报税收 入

户主收入

10%

不超过9075

不超过18150

不超过9075

不超过12950

15%

9076-36900

18151-73800

9076-36900

12951 -49400

25%

36901 -89350

73801 -148850

3690174425

49401-127550

28%

89351-

186350

148851— 226850

74426-113425

127551-

206600

33%

186351-

405100

226851405100

113426-

202550

2066014051000

35%

405401 - 406750

405101-

457600

202551-

228800

405100-

432200

39.6%

406751及以上

457601及以上

228801及以上

432201及以上

备注:以户主Head of Household)身份报税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未婚;(2)

为本人及依赖户主的成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承担半数以上的家庭支出。


 

(3)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全部所得先减去不予计 列所得(为总所得);然后减去税法规定的应在“调整所得前扣减的项目”

(为调整所得);再减去分项扣减款项或标准扣减款项;再减去免税项目 (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最后减去税收抵免 税款和已付税款等,即为最终的纳税款。

3-3: 2014年扣除标准

分类    扣除标准

已婚合并纳税,配偶健在  12400

户主    9100

单身    6200

已婚,单独申报  6200

 

(4)征收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全年纳税 年度截止于每年1231日,为按日历年度计的纳税年度;截止于每年度其 他的任何一个日期的,为按财务年度计的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 15日前申报纳税;按财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在纳税年度终止后次年 的415日前申报纳税;领取工薪的纳税人,由雇主预扣代缴。

【公司所得税]所有美国居民、外国人以及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 务的公司,均需以一定形式缴纳所得税。公司税务负担的多少取决于其从 事经营并取得应税收人所在的司管辖区。公司所得税由三级政府征收:联 邦政府、州政府和当地政府。

(1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 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 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 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 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和税率

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 全球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人、资本 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主要的联邦公司税包括:企业所得税、替代性最低税(AMT)和分公 司的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 0

公司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超过10万美元的的部分另征税5%, 增加的税收额不超过11750美元;收人超过1500万美元的部分另征税3%, 增加的税收额不超过10万美元。资本收益按照同样的税率征税。这些税率 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的全球收入,还适用于外国公司取得的与在美国贸易 或业务具有实际联系的收入(ECI)

(3)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公司总收人减去为取得收人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 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允许扣除额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公司在取 得总收人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营业和非营业支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各自的纳税年度,即纳税的起讫日期, 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现金收付制 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作为计税方法。

纳税人应在每年415日前提交预计申报表和上年实际纳税表,并按 预计申报表在该纳税年度的415日、615日、915日、1215日前, 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按年一次征收。纳税人可在其 选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年度之间的亏损可以抵补和 结转,本年度亏损,可向上转抵3年,向下结转15年。

(4) 各州公司所得税税率

大多数州和某些自治市均征收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美国不同州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有较大差异。拟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 择合适的州。具体可参考以下网站:

www.taxfoundation.org/taxdata/show/230.html

【销售税】销售税(Sales Tax)是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商品、劳 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课征的一种税。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统一的销 售税。目前,全美绝大多数州都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巳成为州政府主要 财政收人来源。美国地方的县、郡政府也征收销售税。美国销售税包括: 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

(1) 普通销售税

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人或劳 务收人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 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 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 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

(2) 零售销售税

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 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虽然税法规定零 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还是由消费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最髙税率超过9%

为了促进销售和节约家庭开支,部分州实施了“销售税假期”制度 (Sales Tax Holiday),即每年规定若干日期,在这些日期中所出售的有 关商品可免征销售税。

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市对特定商品免于征税或征收较低的销售税, 如部分食品、药物等。

(3)各州销售税情况概览

在统一征收销售税的州中,销售税综合税率最低的5个州分别为:夏 威夷(4.35% )、緬因(5% )、弗吉尼亚(5% )、怀俄明(5.34% )、 威斯康辛(5.43% )。销售税综合税率最高的5个州分别为:田纳西9.43% )、 亚利桑那(9.12%)、路易斯安那(8.84%)、华盛顿(8.79%)、俄克 拉荷马(8.66% )

此外,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 等5州没有全州统一的销售税。其中,阿拉斯加在人口稠密地区的销售税 率较高。而其余4州不允许市县征收当地销售税。

美国各州、地方销售税税率可参考以下网站: www.taxfoundation.org/publications/show/27023.html 【其他税收】美国50个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地方政府的税务机 关可独立行使征税职能,可征收:特许权税、许可税、印花税、遗产税、 财产税等。

 

4.      美国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4.1 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美国商务部“选择美国”网站材料,美国联邦政府的投资激励措施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信息支持、技术协助等4个方面,主要针对 清洁能源及相关产业。

 

4.2 行业鼓励政策

【税收优惠】根据“选择美国”网站信息,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只提 供一项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1 )项目名称:企业能源投资税收抵扣、减免;

(2) 税收优惠类别:公司所得税抵扣、减免;

(3) 适用行业:商业、工业、公共设施、农业;

(4) 适用科技类别:太阳能水加热、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发电、太 阳能光伏电板、废热发电、风能、小型风力发电机、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燃料电池、直接利用地热等15项技术;

(5)优惠措施:太阳能、燃料电池、小型风力发电行业企业可减免 30%企业所得税;地热、废热发电企业减免10%所得税等。

【资金支持】截至20122月,联邦政府共出台了10项与资金支持有 关的项目,主要涉及:清洁能源贷款担保、创新材料和先进碳捕捉技术流 程、资助国际科技教育竞争、其他石油资源等项目。

以清洁能源贷款担保项目为例,该项目由美国能源部主管,负责推动 私营企业与银行加强合作,减少清洁能源项目融资风险、向髙科技汽车制 造等产业提供贷款支持等。申请贷款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能源部制定的条 件和标准。

例如,申请高科技汽车制造贷款担保项目的企业必须是高科技汽车整 车或零配件制造商,公司未得到其他联邦资金支持,且自身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其中,整车生产商近年生产车型应符合 “企业平均油耗标准”(CAFE)的规定,零配件制造商应证明其通过贷 款担保项目生产的零部件将装配在髙科技汽车上。

在经过联邦政府评审后,符合贷款条件的高科技汽车或零配件生产厂 商将与能源部下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签约。企业可获得不超过项目建设总 成本80%的贷款。企业在获得贷款后的5年内开始偿付本金,总还款期必 须与项目周期一致,但累计不得超过25年。能源部还对资金使用细节提出 具体要求,例如贷款不得用于投资目的;贷款到期后,获得资助的企业必 须支付本金总额0.1 %的费用等。

【信息支持、技术协助】在信息支持、技术协助两个领域中,“选择 美国”网站显示,仅有美国能源部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出 台的一项措施。EERE负责发布其对特定研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息, 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研发项目旨在服务社 会公众,且符合联邦政府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高端制造、建筑节能、海上 风电等领域。EERE将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场地、服务等支持。

 

4.3地区鼓励政策

美国是联邦国家,对于地区发展和吸收外资的政策主要依靠各州政府 自已制定,各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需求,制定相应的外 资政策。关于这些鼓励政策的详细信息,请浏览各州政府网站。

 

4.4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常用缩写FTZ)是美国特殊经济

区域的主要形式。

美国^_

【美国对外贸易区概念】x#卜贸易区是在指定地点所设立的位于美国 国境内、关境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通过允许人区的外国货物延迟缴纳关 税等方式,鼓励在美国境内开展经济和生产增值等活动,即相当于保税区

的概

i。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TA)是主管对外贸易区的联邦政府部门,

设立后的对外贸易区还需得到所在地的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批 准,才可正式运营。

X#卜贸易区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同时受美国联邦、州、地方政府的三重

管辖。

【对外贸易区主要活动】美国对外贸易区分为两个层次:

一种叫“普通区”(general-purpose zones),主要位于港口或工业

园区附近。园区内可开展生产活动,但目前普通区内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仓 储、配送。

另一种叫“普通区附属特另丨j区”(subzones/special-purpose zones)

当一家企业无法在现有“普通区”开展特定经营活动时,经美国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可在普通区之外新设“附属特别区”,供单个企业开展特定经营 活动之用。申请企业需说明设立“附属特别区”将给当地带来哪些公共利益。

°【设立对外贸易区规定】在美国设立对外贸易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规定,区内货物可进行组装、展示、

清洁、生产、混合、加工、重新标签、重新包装、维修、储存、实验、销 毁等活动;

(2) 如在区内的生产、加工等活动导致某一货物的海关分类(tariff classification)发生变化,须经对夕卜贸易区委员会(FTZ Board)批准;

(3) 区内禁止进行零售贸易,禁止人员生活起居;

(4) 对外贸易区之“普通区”及“附属特别区”必须在美国海关与 边境保护局列明的关口60英里的距离内。经过该局批准,可在上述距离基 础上,额外增加90分钟车程距离;

(5) 申请设立“附属特别区”的企业必须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说明单 独设区的理由;

(6) 美国各州对外贸易区分布情况,可登陆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 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为:ia.ita.doc.gov/ftzpage

(7) 有意申请入驻对外贸易区的企业,可直接向该对外贸易区联系, 联系方式请参见以上网址;

(8) 美国各对外贸易区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区协会,网址为: www.naftz.org

【美国对外贸易区简况】美国共有250多家普通对外贸易区,450多家 附属特别对外贸易区,遍布美国50个州以及波多黎各领地。根据美国商务 部国际贸易署(ITA)年度报告,2010年美国共有168个对外贸易区处于 完全运营之中,下设的附属特别区中有112个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010年,进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货物总值5343亿美元,同比增长 24.2%,其中进人普通区的货物价值近810亿美元,进入附属特别区的货 物价值为453到乙美元约85%的区内经济活动位于附属特别区内。当年, 美国对外贸易区出口货物总值348亿美元,园区内共有2400家企业,雇员 人数约32万人。

美国对外贸易区内主要行业包括:石油精炼、汽车、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以及医药行业等。从人驻园区的企业类型看,70%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目前,从已经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的中资企 业统计数据看,暂无中国企业人驻对外贸易区的信息。

【区内企业优惠政策】人驻美国对外贸易的各国企业,均可享受如下 特殊待遇:

(1 )外国货物人区时无需立即缴纳关税;

(2) 人区外国货物再出口时,无需缴纳关税,也不受配额限制;

(3) 人区外国货物如进入美国销售,需补缴关税,由于缴税时间得 到延迟,实际上为企业资金周转提供了便利;

(4) 人区外国货物如在美国销售,且在区内进行了组装或加工,如 制成品的税率低于最初人区货物组成部分的税率,则适用较低的制成品税

(5) 区内企业可享受更为简洁、便利的海关程序;

(6) 其他。区内用于出口的外国及本国产品免缴州或地方存货税。

【对外贸易区的作用】对外贸易区对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发挥的促进作 用包括•

(1 )有助于促进和加快国际贸易发展;

(2) 鼓励和促进对外出口;

(3) 吸引更多离岸经济活动,鼓励企业在美境内开展经济活动;

(4) 有助于推动州和地方经济发展;

(5) 为当地创造更多就业。

 

5.      美国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5.1中美正在就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谈判

20071月以来,中美双方举行了 10次投资对话,就各自国内与投 资有关的法律框架、政策措施以及投保协定各自范本的主要内容充分交换 了意见,为正式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奠定了基础。

随后,中美两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工作因美方修订协定示范文本而 暂停。201242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国务院联合发布了《2012 年版双边投资协定示范文本》。201254日,《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 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显示,中美双方重申培育开放、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在2013711 日闭幕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双方同意以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 面清单模式为基础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

截至20143月底,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共进行了 12轮谈判。20143 4曰,第十二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举行,谈判为期4天,尚未达成最终协定。

 

5.2中国与美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84426日至51日,美国总统里根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 期间,中美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等四项协定和议定书。

 

5.3 中美签署的其他协定及发布的声明

19797月,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 众国贸易关系协定》。规定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自198021日起,中 美贸易关系协定正式生效。

19809月,中国副总理薄一波和美国总统卡特在华盛顿签订《中美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纺织品协议》和《领事条约》。

19835月,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与美国商务部长 鲍德里奇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第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同意商签工业 技术合作协议和投资保护协定。

19845月,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与美国商务部部 长鲍德里奇在华盛顿共同主持召开第二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冶 金、电讯和电子等领域加强合作的两个工作计划及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的 换文。

59855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与美国商务部部长鲍德里奇 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第三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加强工业技术改造 合作的《工作计划》0

19865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与美国商务部部长鲍德里奇在华盛 顿共同主持召开第四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了《电讯科技合作议定 书》和《机械工业技术合作工作计划和提供可行性研究资助协议》。

19874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与美国商务部部长鲍德里奇 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第五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电讯、电子、航 空方面合作的三个工作计划和提供可行性研究资助协议》。

19885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与美国商务部部长维里蒂在华盛顿 共同主持召开第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有关加强医疗器械工业方 面合作的工作计划和合作协议。

19921月,X^卜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率中国代表团与美方达成 协议,签署《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

19944月,X才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与美国商务部部长布朗在 华盛顿共同主持召开第八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中美商贸联委会 工作组联合声明》,宣布成立信息、能源、运输、服务贸易、化工、环保 及统计工作组,恢复1989年后停止的中美商业法律研讨会,美方同意在进 出口银行贷款方面给中方与美国厂商同等待遇。

199510,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与美国商务部部长布朗在 北京共同主持召开第九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签署邮电、环保、医疗、 专利合作协议。

19985月,中美双方签署了《关于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第八 条实施方案(谅解备忘录)》。

19994月,朱铸基总理与克林顿总统就中国加人世贸组织问题发表 了联合声明,美国承诺支持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双方签署《农业合作协议》、 《民用航空协定议定书》、《海关合作协议》和《上海港通关示范项目协 议》等协议。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 团同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和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斯珀林率领 的美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从而为 中国加人世贸组织扫清了最大障碍。

200010100,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 从而使这项由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正式成为美国法律。根据这项法 案,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将终止按《1974年贸易法》中有关条款 对中国“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实行年度审议的做法,与中 国建立永久正常贸易关系。

200112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命令,正式宣布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 易关系地位。这项命令于200211日正式生效。

20047月,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和美国运输部部长峰田代表两 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美航空协定》。

20069月,中美两国在北京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 机制的共同声明》,落实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就此达成的重要共识。2006 1214日至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上, 中美在促进美国对华出口的融资便利协定、中国加入“未来发电计划”政府 指导委员会、中国加入泛美开发银行、启动双边航空服务谈判达成了实质 性协议;在中国设立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代表处;并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法治和消除贸易与投资壁垒、加强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医疗以及加 强在高科技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经济地位、结构性问题方面达成共 识,并达成价值5.5亿美元的4单合同。

2009年,在此前中美战略对话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两大机制基础之 上,中美双方于727日至28日在华盛顿开启了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双方达成四点重要成果:首先,中美两国将各自采取措施促进国内经济平 衡和可持续的增长,以确保从国际金融危机中有力复苏,这些措施包括增 加美国的储蓄和提高消费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第二,双方将共同努力 建设强有力的金融体系,并且完善金融监管;第三,双方致力于更加开放 的贸易和投资,反对保护主义,以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促进创新。

美方承诺为美高技术产品对华出口提供便利;第四,双方同意在改革和加 强国际金融机构方面进行合作,增加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 济体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确保充分地发展融资并应对未来危机。

2010524日至25日,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对 话的主题为“确保持续发展、互利共赢的中美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o中美 双方在经济方面达成了《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美国国务院关于绿色 合作伙伴计划框架实施的谅解备忘录》等7项协议。

201155日至10日,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进 行。双方讨论了双边、地区及全球层面的重大问题。双方积极评价胡锦涛 主席20111月对美进行国事访问以来中美关系的进展,重申对20111 19日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的承诺,并按照《中美联合声明》的精神, 致力于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共同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中美合作伙 伴关系。有关i寸论取得了48项具体成果。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 的重要文件是《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 全面框架》。

2012214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后,按商定,

中美双方发布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议定的《关于加强中 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为应对全球经济形势的挑战,中美双方承 诺加强宏观经济合作,共同努力以确保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促进就业稳步 增长,确立未来全球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增长。双方同意采取综合性政 策措施实现更加平衡的贸易,并增加相互投资。

201253日至4日,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第 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显示,在此 次对话中,双方重申继续落实20111月胡锦涛主席与奥巴马总统达成的 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中美合作伙伴关系共识,推进20122月习近平 副主席访美成果,落实前三轮经济话成果。双方宣布将进一步采取切实 措施加强宏观经济合作,促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加强国际规则和全球经 济治理,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改革。

20121219日,第23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与美国商务部代理部长布兰克、贸易代表柯克共同主 持。经过双方努力,此次中美商贸联委会取得了积极成果。双方一致认为, 进一步加强中美经贸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就业,也有利于推动世 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双方应充分利用中美商贸联委会这一平 台,化解分歧,扩大合作,不断为两国经贸关系注人新的动力。

2013711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闭 幕,中美双方围绕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重要共识展开 沟通和协商,在推进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 开展能源合作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

20131219_20日,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本 届联委会以落实中美两国元首加州会晤达成的共识,推动双边贸易投资合 作迈向更高水平,共同推进建设新型大国关系为努力方向,在中美第五轮 战略与经济对话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话交流。本届联委会取 得广泛、务实、平衡的成果。双方在联委会的大、小范围会谈中,就67项 具体关注进行深人i寸论,涉及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双向投资、农产品贸 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药品和食品安全、 技术标准、行政许可和透明度等诸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取得丰硕成果。

 

6.      美国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6.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巳建立起一套完整 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较缜密和严 格。特别是对政府拨款产生的专利权的管理,宏观上有政策指导,具体项 目上也有专门机构操作、经营。

【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实现专利和版权在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作 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 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 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 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 《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着于1994128日制 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其中也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

2011916日,美国颁布了《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创造法》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该法由众议员拉马尔.史密斯和参 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联合牵头订立。该法将美国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制” 

变成了 “先申请制”,修改了异议程序,大幅减少了申请费用,改革了自 1952年以来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该项立法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推动本国科 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

(1 )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联邦各级法院负责 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上诉审理机构,其判决对于包 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其他政府机构 (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务部、卫生部等)

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 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 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 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 标审査、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美国版权局 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 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 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 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 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办公室等。

(2)管理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 册及著作权的登记、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许可与实施的办理)、

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 同的机构负责。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査、注册或授 权,同时也负责为社会提供文件资料的服务,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 门,xm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个 部门。美国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 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 “国家 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

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 纳入了 “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 ”,并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 移中心(RTTE) ”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査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 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 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促进了技术转移。

(3)执法体制。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 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 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但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 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减少了 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 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 州法院则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商业秘密的 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另外,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 税法》(1930)337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 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到美国的假冒或盗版商品实 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 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他最终救济。对 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髙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 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 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 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解决纠纷,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 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美国知识产权法律 律师协会(AIPLA)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 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 对外的交流合作,并在每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 会目前在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

 

6.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的处罚规定】根据美国《假冒商标法》(Th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ct)规定,故意贩卖或试图贩卖货物或服务,

并故意使用这些货物或服务上的或者与其相关的假冒标志者,个人应处以 2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1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非个人应处以 50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于重犯,个人应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 2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非个人应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 于带有假冒标志的物品,可以予以销毁。“贩卖”是指“向他人运输、转 让或处置,以获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者制造或占有,意在运输、转让 或处置。”因此,“贩卖”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最初的制造到向最终购买 者销售都包括在内。法律对假冒商标的规模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凡是假 冒或试图假冒商标的,都属于重罪,但假冒商标的数量和金额等,是量刑

的考虑因素。

2006^3^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打击假冒制成品法案》(Stop Counterfeiting in Manufactured Goods Act)和《2005年保护美国货物立 服务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Goods and Services Act of 2005)3

16日,经美国总统签署,这两项法案正式生效。这两项法案修改了《假 冒商标法》,将其规定扩大到贩卖假冒标志(标签、粘贴、外包装、徽章、 符号、雕饰、盒罐、说明)的行为,将"贩卖”的范围扩大到进出口行为, 并且加大了对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假冒的商品,将予以没收销 毁或依法处置)。此外,法院还将判决犯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侵犯版权犯罪规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相关规定,为了商业利益 或个人赢利目的,或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一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 值达1,000美元以上,而故意侵犯版权的,属于犯罪行为。具体处罚为:

(1 )对于以商业利益或个人赢利为目的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10 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 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25 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X才于其他情况,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10 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o

(2 )对于不是以商业利益或个人赢利为目的者,在180天内复制或分 销10件以上版权作品且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下监禁, 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6年以下监禁,或者 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在180天内复制或分销一件以上版权作品 且零售价值达1,000美元以上,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10万美元罚款,或 者二者并罚。以上处罚,可以分为三类:3年以下的属于一般重罪(base felony) , 5年以下的属于加重罪(felony with enhancing element) , 1 年以T的属于轻罪(misdemeanor)。给侵犯版权者定罪,有复制或分销 数量及“零售价值”两个门槛,且“零售价值”是指被侵权作品的零售价 值,这与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犯罪的规定是不同的。此外,从以上规定可 以看出,即使不以赢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这些侵权复制品及 制造这些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法院应当判决没收、销毁或作其他处置。 值得提及的是,虽然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但提起侵权之诉的 前提,是作品必须已经在美国版权局登记。

《版权法》规定,故意贩卖唱片、i十算机程序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假冒 标签或包装的,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对于这些假冒标签,以及贴有或准备贴有这些标签的物品,法院应判决没 收、销毁或作其他处置。

《版权法》还规定,未经音乐表演者同意,以商业利益或赢利为目的, 故意录制音乐表演并向公众传播的,或者出租、销售的,应处以5年以下 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重犯,处以10年以下监禁, 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侵权物品,应予以没收并销毁。

以上犯罪行为及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犯罪,与谋杀、绑架、抢劫和受 贿等一样,属于法律规定的“诈骗活动”(racketeering activity),适用 于《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的“诈骗及腐败组织”规定(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RICO]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 of 1970)

【假冒专利】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 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或者谎称巳 经申请专利或专利审査正在进行的,应罚款500美元。任何人都可以起诉 要求罚款,其中罚款的一半归起诉方,另一半上交国家。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伪造专利证书或者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 的行为,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盗窃商业秘密】1996年《经济间谍法》规定(Economic Espionage Act),盗窃商业秘密的,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 者二者并罚。对用于盗窃商业秘密的财产,或来自该盗窃的收益,应当予 以没收。商业秘密是指任何形式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 信息,其所有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该信息由于不为公众所知且 不易通过一般方法获得而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该法还规定,如果是为外 国政府盗窃商业秘密,处罚应当加重,即处以15年以下监禁,或者50万美 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0

【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定]美国一些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也对 知识产权提供了保护。例如,《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仿冒食品、药 品和化妆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禁止贩 卖冒牌羊毛、毛皮和纺织品。

美国法律规定,对于制造、销售、传播、窃取电子信号设备的行为, 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者2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未经许可接 受有线服务的行为,处以2年以下监禁,或者5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对于制造、销售用于未经许可接收卫星服务的设备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 监禁,或者5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0对于贩卖规避版权保护措施技 术的行为,或者提供错误的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 者50万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对于故意在物品上标记错误版权信息, 或者故意销售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变版权信息的行为,应处以2,500美元以下罚款。

 

7.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法律体系。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克莱顿法》、《1976年哈 特一斯科特一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SR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 案主要涉及并购的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的规则,外资并购亦然。 反托拉斯是每起并购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管辖权规定、 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

X才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在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方面,美国 联邦立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贸易与投资统计法》(IITSSA),要求 投资于美国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投票权的外国投资者应向美国 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需报告:(1 ) 投资总额低于100万美元;(2)投资面积少于200英亩;(3)投资于供 个人用的不动产。二是“埃克森-佛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 根据该条款,如果总统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他就有权阻止任何针对美国公 司的外资收购:(1)有明显证据表明进行收购的外国企业可能实施威胁 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外的其他法律,没有提供充分而适当 的权力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20077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年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该法旨在改革外 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査。2008428日,美 国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并给予45天的公 众评论期。该条例是《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 有关规定。20081114日,美财政部发表了声明,并形成了最终规定。 最终实施细则在财政部《联邦纪事》公布后30天内生效。详细内容请査阅: 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cfius/docs/finalregs_111408 %20.pdf

根据该法,CFIUS成员包括:财政部部长(主席)、总检察长、国土 安全部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部长等,总统也 可视情况确定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 报局局长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

《外资安全法》规定“受管辖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在 交易条款中虽没有对公司控制权实际安排的表述,但导致或可能导致由外 

国人控制一家美国企业;(2) —外国法人将其所持有的一家美国公司的 控制权益转移给另外一个外国法人的交易;(3)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 外国法人控制一个美国企业的资产;(4)在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基础上 组成的合资企业,包括协议建立一个新的实体。只有当合资其中一方投人 的资产是一个美国企业,而一个外国法人通过这个合资企业控制该美国企 业的情况。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 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 定,则可由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 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内得到解决;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 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 全且此种威胁未能解决;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 査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 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査的 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 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 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査,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以上 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规定,如果外 资控股重要基础设施存在危及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但财政部或主要部门 助理部长以上级别官员可保证该交易不会危及美国家安全,则该笔交易可 以不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调查即告通过。

如果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 同交易相关方进行接触,消除威胁。

如果由于交易相关方提交错误或误导性材料导致审査终止,《外资安 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査。同样,如果交易相关方能够确 实就消除国家安全威胁同外国投资委员会达成一致,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可 以重新审查。但以上重新审查决定必须由副部级以上官员做出。如果交易 相关方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消除国家安全威胁有关协议,《外 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给予违反方民事处罚。

该法也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方面加强了力度。一方面,外国 投资委员会需要为其最终决定向国会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 会还必须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过去12个月所审查和调查的所有交易、外国 投资和关键技术的有关分析以及具体国家的对美投资情况。

【相关行业的法律】以银行业为例,银行业是美国经济最重要的领域, 美国有关银行兼并的法律规定是在1960年《银行兼并法案》、1963年美国对费城国民银行的诉讼中高级法院的判决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案》中 形成的,这些法律也随着兼并的扩张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早期的银行法 中,阻止通过兼并行为的“经济集中化浪潮”,防止市场集中的危险性增 大,因而有抑制反竞争倾向。

1994年国会通过《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及设立分行效率法》,取 消了对银行跨州经营的管制,极大地刺激了美国银行的收购、兼并业务。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则完全打破了长达60多年之久的分业经 营体制,普通的商业银行也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FHC),来参与保险 和证券业务。

然而,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下滑周期的来临、安然和 世通等公司破产案、“9 -11”事件和银行股市资产缩水等因素导致了放 松管制后的银行业发展与预期相差甚远。20027月,布什总统签署了《萨 (Sarbanes-Oxley Act) » (也称《企业改革法案》), 要求所有在美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对财务报表出具一份独立的财务报告证 明,如出现违规,将面临刑事处罚。

1933年银行法》被普遍认为阻碍了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竞 争和发展,因为它将证券承销与贷款权力分开,禁止美国的银行参与承销 活动,而对多数外国银行则没有此类限制。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 多由各州管辖,这样无需在联储保持存款储备金。由于对外资银行跨州设 立分行并无明文立法限制,这种差别待遇导致了美国国内银行不满。197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银行业法(旧A)》,允许外国银行选择在州 或者联邦注册,确立了对外资银行给予等同于本土银行的国民待遇原则。 但由于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和德拉沃特银行等外资银行欺诈、洗钱和非法经 营等事件的不断发生,《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The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明确了 由联储监管外资银 行的规定,使得国民待遇的公正原则受到一定影响。

受到双重监管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不同于美国本土银行。它们既是母 国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也是东道国法律下的独立实体,这有时会在法律 适用方面产生冲突。这方面最常见的事例是如何处理来自美国法院或政府 机构调取外国银行母国或其他第三国分支机构资料的传票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在银行兼并时监管部门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 响、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对公众的便利和需要的满足进行综合评估, 允许“收益”明显超过“损失”的较大规模的兼并。在诉讼程序上,法律 确立了司法部在法庭上可以对削弱竞争的银行兼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独立地位,但司法部对兼并提出异议的不信任行为必须在兼并完成前提 出,这种行为会延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间。

 

8.      在美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在美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既可以通过当地法院依法裁决,也 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进行。

至于解决纠纷所依据的法律通常是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适用法律,由 合同双方在签署前进行商定。

 

9.      在美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9.1 确定在美设立公司的形式

在美国设立公司,可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和合资公 司等多种形式等,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注册。美国 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公司法,设立公司的流程和规范由各州负责制订。

【常见形式】美国常见的公司形式主要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 (C-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合伙 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个人独资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等。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是C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

(1) C类股份有限公司

C类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共同所有的独立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 该形式将股东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股东个人财产受到保护, 股东个人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类公司具有双重纳税的特点,当C类公司分红时,公司需要对分配 的利润交税,股东个人同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C类公司在董事会管理 下运行,董事会负责公司决策事务,经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股东不参与 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的C类公司可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开展融资。C类 公司通常以名称加上“Incorporated” 一词的缩写“Inc.”或“Company” 一词缩写“Co.”作为标记。

(2)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所有。有限责任公 司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 (members),成员根据投资比例持有法定权 益(interest),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超过个人出资额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公司以公司或成员个人名义报税,避免了 “双重征税”,但不适合今后有 公开上市计划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在名称后加上字母缩写“LLC” 为标记。

【注意事项】对外国公司来说,在美国设立公司应尽量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附属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而不设立分支机构或分 部(branch)。原因在于,分支机构将被视为海外总公司的一部分,美国 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其申报全球收入,总部还要为该分支机构的违法经营行 为负责,而附属公司只需为在美本土产生的利润纳税,总公司也不承担其 违法经营责任。

在美国注册公司对经营行业和项目限制较少,但从事金融、电信、交 通、基础设施、能源等行业存在准人限制。一般来说,为便于将来扩大企 业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可注明其计划经营的业务,或笼统写为“等一切 合法的商务活动” ^

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时无需验资,也无资金限制。如公司在某州注册后,需跨州经营业务,则要获得其他州政府的许可。因此,在选择筹建公司的州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公司法、税务、对公司活动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9.2注册公司程序

在美国申请注册公司手续各州不同,一般包括:准备公司章程,包括 公司名称、公司经营期限、认可股数和类别;签署和认证公司章程;将公 司章程连同所需费用提交拟注册州;收到州务卿颁发的公司执照等6道程 序。在注册公司的不同阶段,需要与各州不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一般至少 涉及州务卿办公室、州税收和财政署、州劳动署等部门。

世界银行《2011年美国营商报告》以在纽约州注册企业为例,简要说 明了注册程序:

(1 )预留公司名称(为可选项)、提交公司章程 在美注册公司可选择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包括集团、公司、 大学、学院、研究院、协会、商店、工厂等,但该名称应未被其他公司注 册。经登记注册后,公司即成为政府批准的、合法登记的美国公司。

企业在注册公司前,可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Secretary of the State Department)申请预留公司名称(为 可S项),提i预留公司名称申请(Application for Reservation of Name )。 申请费20美元,预留公司名称为60天,其后可延期2次共60天,每次延期 费用也为20美元。

企业成立者必须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递交公司章程,相关表 格可在州务卿官方网站下载,也可在当地法律材料商店购买。申请处理时 间约两周,需缴纳费用275美元,其中200美元为申请费用(filing fee) 75美元为加急服务费(expedited service fee)。如额外缴纳150美元可在 两小时内完成审批,75美元可在当天完成,25美元则在24小时内完成。企 业成立获批后,将由州务卿发放资格证书(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拟注册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往往还需要申请符合 美国联邦、地方州政府规定的许可,例如,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农产品 加工检验检疫等。由于各州、各行业要求迥异,难以一一列举,建议洽询州和当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2) 申请雇主识别号码(Apply for feder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

为便于税收征缴和识别雇主,企业账户的拥有者需申请雇主识别号 码。此申请免费。申请人可登陆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获取SS-4表格,也可电话申请并从IRS网站下载表格填写。

根据反馈方式不同,处理SS-4表格所需时间也不一样。互联网在线或 电话申请(1-800-8294933)可获得即时办理;传真需要4个工作日;而 邮寄则需4周时间办理。

(3) 注册州销售税(Register   to Collect State Sales Tax)

凡销售“有形个人财产(货物)及其他特定产品和特定服务”的公司,

必须在纽约州开业经营之前至少20天,登陆纽约州税务和财政厅网站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选择在线注册 销售税,或递交DTF-17表格。此手续无需付费。

(4) 向州劳动厅进行雇主登记(Register as an Employer with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Division of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Labor )

企业设立者必须向纽约州劳动厅(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Labor)提交NYS-100表格,劳动厅将审核该公司是否符合纽约州失业保 险法规定。如合规,州劳动厅将按季度向该公司发送预扣所得税、申报工 资等材料。

公司雇主可登录纽约州劳动厅网站在线注册,或填写并邮寄NYS-100 表格。在进行劳动厅雇主登记之前,该公司必须完成第二个步骤,即在美 联邦税务局获取联邦雇主识别号码。此项登记免费。

(5 )安排职工赔偿保险(Arrange fo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作为雇主,公司设立者必须在法定私人保险公司等为职工购买雇员赔 偿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该公司的联邦雇主识别号(EIN)是劳工赔偿委员 会沟通的主要依据。在为雇员办理赔偿或伤残保险时,该公司必须将EIN 号码递交给承保单位。此项手续免费。

(6 )公告并提交公告证明(Arrange for publication and submit certificate and affidavits of publication)

新建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必须在成立后120天内发布两次公告宣 布公司成立事宜。为此,新公司应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提交两份 公告书面陈述和一份公告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证明书费用为50 美元,公告费用各县(市、郡)不同,一般在350美元至1500美元之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