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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英双语律师网首席律师 姜慧蓉)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根据股东主体、股份购买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
1)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上市前引入的新增股份股东的锁定期
1) 一般上市公司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2) 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日前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票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 重大资产重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另外,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还有附加规定:
1)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 外国战略投资者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7. 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期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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