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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英文译文及律师点评)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8月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信息公示双管齐下:企业应当自报公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公示。对于公示的内容、时间、方法等也有严格的要求。

 一、企业自报:

1. 年度申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注:对于第(7)项企业有权选择不公示)。

2. 实时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政府相关部门公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注:此处未对具体时间做明确):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于公示信息,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其他政府部门,可以使用该系统,也可以使用其他系统。


另外,根据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直播概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表示: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并且,张茅还表示: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日前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


附件:
1.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2.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英文译文(点击链接)
     (full text of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Disclosure of Enterprise Information)

 3.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英文总结和点评(点击链接)
       (summary and comments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Disclosure of Enterprise Information)
4.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专栏(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