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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able在合同翻译中的用法

在合同中,"reasonable"(合理)是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但其用法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它的本质是一个客观标准,即不受当事人主观想法影响,而是以"一个理性人在当时情形下会如何行事"来衡量。

"Reasonable"最常见的用法是直接修饰名词,或通过副词"reasonably"修饰动词,为合同义务引入一个客观的评判尺度。

  • 修饰名词:例如"reasonable fee"(合理的费用)、"reasonable      reserve"(合理的储备金)。这表示某项费用或金额的确定,不应由一方随意决定,而应参照客观标准。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类似的表述如"公平、合理的补偿"也遵循同样的逻辑。

  • 修饰动词:例如"acting      reasonably"(合理行事)、"reasonably determine"(合理确定)。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理性标准。

涉及 efforts 标准的条款中(如 reasonable efforts),reasonable 与 best 构成了一个重要的义务等级差。根据法律实务,reasonable efforts(合理努力)所要求的义务程度低于 best efforts(最大努力/尽最大努力)。reasonable efforts 通常不要求一方牺牲自身商业利益,而 best efforts 则可能要求其采取更积极、成本更高的行动。翻译时必须保留这一区别,不能混译。此外,commercially reasonable 在商业合同(尤其在担保、大宗商品交易中)有其特定内涵,强调以客观的商业标准来衡量合理性,通常译为“商业上合理的”,而非简单的“合理的”。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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